1、什么是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陜西省自2013年12月開始施行《關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的指導意見(試行)》后對廉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的統稱。
2013年以前,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的保障對象是針對那些不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同時也沒有能力承擔商品房高房價的住房困難人群,2013年并軌以后,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合并。本文中所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就是采用2013年并軌以后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概念,即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合并,兩者的建設、運營、管理都統一進行。

2、保障性租賃住房退出機制
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是指對住房保障體系內不符合標準的對象所設立的必須退出的各種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包含在保障性住房內,所以,保障性租賃住房退出機制是指對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戶當中不符合標準的對象所設立的必須退出的標準。
政府在設定標準線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居民的收入變化情況,對超過標準線的受保家庭,要及時取消其保障資格,將收回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繼續按程序提供給符合條件的輪候者,以確保房源的循環流動,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各類住房需求??偟膩碚f,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有進有出,才能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
當租賃合同到期后對住戶進行審查,假如可以負擔商品住房的將不再續簽合同;假如不愿退出住房的,應將房屋租金提高到市場租金水平,對確實有困難的特殊群體,可經審核公示后適當地減免租金。例如北京市為使租賃對象適時退出住房,規定公租房的租賃期限為3—5年。
成都市則通過“梯度退出機制”來實現保障性住房的有效退出,規定廉租住戶的經濟狀況好轉后,便要將房屋的性質轉換為公共租賃住房,對超出廉租住房標準但符合經適房條件的住戶,鼓勵其按經濟適用房標準購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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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廉租房?
1998年7月,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雖然第一次提出了廉租房的概念,但并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建設部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廉租住房的概念是指在住房領域,政府和單位實施的社會保障職能,保障對象是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通過提供相對低廉的租金,使他們能夠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普通住房。
2003年12月,《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中明確政府為廉租住房保障的提供者,并且明確了保障方式為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和減為輔。
2007年11月,《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由建設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央行、稅務總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明確了廉租房的保障方式、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申請與核準、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
4、什么是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指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社會“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日益凸顯,2010年政府為解決“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提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概念。
6月12日,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公布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隨著公共租賃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設進程的推進,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是因為一些大型城市的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保障覆蓋程度不足,與此同時,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難以滿足購買商品房或通過住房市場租賃房屋,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新職工在一定階段的支付能力明顯不足,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待改善,公共租賃住房在這樣的背景下需要大力發展。
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支持,制定低于市場價的租金租賃給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
2012年5月28日,住建部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提出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租金水平和建設標準在一定的范圍內,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14年6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輪候、配租、退出和管理。在文件中規定了并軌后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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