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剛剛出現時,被認為是貨物貿易的一部分,并沒有引起學術界的普遍關注。直至1977年,T.P.Hill提出服務貿易的定義后,學術界對服務貿易的關注度逐漸上升,他指出:“服務是指人或隸屬于一定經濟單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變化?!盏纳a和消費同時進行,即消費者單位的變化和生產者單位的變化是同時發生,這種變化是同一的。服務一旦生產出來必須由消費者獲得而不能儲存,這與其物理特性無關,而只是邏輯上的不可能……?!?/p>
2.服務貿易模式
按照WTO于1994年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中國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后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3.服務貿易分類
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形式,服務貿易的數據統計較為困難,目前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服務貿易分類。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按照 GATS 在 1993
年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并遵循《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從國際收支平衡表(BOP)和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FATS)兩個途徑來統計。
其中 BOP 主要統計 GATS定義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而 FATS 統計商業存在??紤]到世界上僅有美國等少數國際統計 FATS,本文使用
BOP 框架來對服務貿易進行分類和統計。傳統的 BOP(EBOP2002)將服務貿易分為 11
類:運輸服務、旅游服務、通訊服務、建筑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與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用和特許費、其他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別處未包括的政府服務。
中國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行的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BPM6)設計了中國收支平衡表,其將服務貿易分為 12
類,即加工服務、維護和維修服務、運輸服務、旅行服務、建設服務、保險和養老服務、金融服務、知識產權使用費、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它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別處未提及的政府服務。EBOPS2010
進一步分解了 BPM6 的分類,但仍保持原來的 12 大類不變,因此 BPM6、EBOPS2010、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均將服務貿易按照 BOP
統計框架分成相同的 12 大類。

以上梳理了服務貿易的定義、分類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推薦閱讀:
“十四五”服務貿易發展規劃(37頁).pdf
商務部: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2020(132頁).pdf
世界經濟論壇:數字服務貿易與稅收(英文版)(24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