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2021年電力體制改革部分相關政策匯總梳理
2021.5.8《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促進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消納的市場規則與機制。擬在第一批現貨試點基礎上,選擇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作為第二批現貨試點。
提出了七項任務。一是合理確定電力現貨市場主體范圍,二是推動用戶側參與現貨市場結算,三是統籌開展中長期、現貨與輔助服務交易,四是做好本地市場與省間市場的銜接,五是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六是探索容量成本回收機制,七是建立合理的費用疏導機制。
鼓勵新能源項目與電網企業、用戶、售電公司通過簽訂長周期(如20年及以上)差價合約參與電力市場。引導新能源項目10%的預計當期電量通過市場化交易競爭上網,市場化交易部分可不計入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購小時數。
2021.5.2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
要繼續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持續深化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針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完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綠色電價政策,促進節能減碳等。
2021.6.11《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起,對新備案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不再予以財政補貼,實行平價上網。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2021.7.26《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優化分時電價機制:完善峰谷電價機制,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2021.10.1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市場,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推動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2021.10.2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加快發展配售電環節獨立市場主體,完善中長期市場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機制,擴大市場化交易范圍。
2021.10.26《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
統籌推進碳排放權、用能權、電力交易等市場建設,加強市場機制間的銜接與協調。
2021.11.24《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
規則對省間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交易組織、日內日前的匹配、安全校核和出清結算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是在原有省內現貨市場試點基礎上對現貨市場體系的重要完善。
2021.11.24《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
要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引導全國、省(區、市)、區域各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融合發展,規范統一的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推動形成多元競爭的電力市場格局。
要改革完善煤電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完善電價傳導機制,有效平衡電力供需。
要推進適應能源結構轉型的電力市場機制建設,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科學指導電力規劃和有效投資,發揮電力市場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