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衍生金融工具是什么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3號公告(Accounting for Instrument and Hedging Activitiers)
認為,衍生金融品是具有以下三個特點的商品或金融合約:(1)具有一個或多個金融標的,以及一個或多個名義本金或支付條件,或兩者同時滿足;(2)期初凈投資額為零,或與對商品變動反應類似的合約相比,期初凈投資額很小;(3)約定釆用凈額交割或其他類似的交割方法。

衍生工具作為一個合約,合約的雙方是不確定的。根據需要或對未來經濟狀態的判斷,交易者可以選擇站在合約的任意一方。衍生金融工具是在現時對金融基礎工具未來可能產生的結果進行交易。其交易在現時發生而結果要到未來某一約定的時刻才能產生。衍生工具交易的對象并不是基礎工具或金融商品本身,而是對這些基礎工具或商品在未來各種條件下處置的權利和義務。
總的來說:衍生金融工具又稱衍生金融品、金融衍生品,是指價值依賴于其他基本標的資產的各類合約的總稱。
2 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型
依據衍生金融工具的形態和業務特點可以將其劃分為四類:
(1)遠期合約。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按照約定好的時間和價格買賣基礎資產的協議。
(2)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遠期合約的標準化,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除買賣價格以外的其他協議條款。買賣價格則是由期貨交易所組織交易者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來確定。期貨交易所的存在,為大量的投資者提供了交易平臺,因此,期貨合約的市場流動性比遠期合約更高。
(3)期權合約。期權合約賦予合約持有者這樣一種權利:無論未來基礎資產的價格發生怎樣的變動,合約持有者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合約到期時,他們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情況選擇對實物進行交割或者放棄權利。
(4)互換合約。互換合約是由交易雙方簽訂,未來按照約定的時間互換某種資產的協議。

3 衍生金融工具與眾不同的特點
(1)基礎金融工具連動性:金融衍生工具是在傳統金融工具上派生出來的,其價值受基礎金融工具的制約;其價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基礎產品的價格波動。
(2)跨期交場: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雙方的合約基于未來的時間與條件,交揚雙方根據未來的判斷來進行交易,未來的現金流決定了交易的盈虧情況。
(3)杠桿效應: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具有放大的功能。通過保證金等杠桿交易可以實現以小搏大的效果。交場者可以以較小的投入來獲得高收益的可能性,但同時也承擔了較高的風險。
(4)不確定性和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揚后果取決于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量)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A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風險性的重要誘因。
(5)套期保值和投機套利共存: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一般是對沖交易,可以對基礎市場風險進行對沖,起到套期保值作用,防范控制風險,這接交揚方是風險的賣出方;另一方面交易市場上的對手可能因利益引誘,不基于現貨市場的需求,參與套利。這些套利者是風險的引入方。
參考資料:張蓉《企業套期保值風險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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