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租賃房建設方面政策
1月13日北京
《導則》所指租賃住房是指在約定期限內由企業整體運營并實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為住宅型租賃住房、宿舍型租賃住房、公寓型租賃住房三種建筑類型。
《導則》明確,租賃住房套型結構和面積主要依據市場需求確定。原則上,住宅型租賃住房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宿舍型租賃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賃住房原則上適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5平方米。
宿舍型租賃住房及公寓型租賃住房宜配置公共活動室(空間),人均使用面積宜為0.30平方米,公共活動室(空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平方米。
1月21日上海
堅持租購并舉。進一步完善住房租賃體系,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覆蓋面。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多主體加快形成租賃住房有效供應。完善租賃住房發展配套支持政策,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
1月25曰北京
1月25日晚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王飛在直播中表示,北京市住建委將加強對長租企業的嚴厲監管,禁止企業形成資金池和租金貸。嚴查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和中介炒房、投機炒作,這項工作將是2021年的重中之重。
1月27日寧波
在租賃住房需求較大的區域,采取“限房價、限地價、競自持”方式出讓土地,土地競得人自持租賃住房用于租賃。支持企業利用自持產業類工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允許新供村級發展留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允許非房地產企業將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批準后用于租賃住房建設。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所建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以租代售。在符合產業發展、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將閑置商業、辦公、工業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或職工宿舍,改建項目應按審批要求進行建設、消防驗收和運營管理;允許園區統籌規劃、集中新建改建租賃社區,允許建設職工宿舍等租賃住房。有條件的園區可適當提高工業附屬設施配建比例。
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各類租賃住房不少于13萬套(間)。其中,新建、改建租賃住房不少于6.7萬套(間),盤活閑置住房不少于6.3萬套(間);培育房源1000套(間)或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20家以上。
資料來源:《1月房地產行業月報(第31期):年初房企銷售迎開門紅,受基期影響,2月仍有望實現同比增長》
2021年2月租賃房建設方面政策
2月1日深圳
《若干措施》從增加租賃住房供應、加大住房租賃支持力度、建立城中村住房規?;赓U改造工作機制、完善房屋基礎信息和租賃合同管理、規范行業主體及其租賃行為、強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二十四條措施。
其中,《若干措施》提到,要推進存量房屋改造租賃住房,通過城中村住房規?;赓U改造提供租賃住房,并開展已建成的商業和辦公用房按規定改建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賃住房試點。
同時,還將落實租賃稅收優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屬小規模納稅人及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或出租經批準的“商改租”住房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
此外,對個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上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采取綜合征收方式征稅,2023年底前,綜合征收率為0%。
大力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結合深圳戶籍遷入的相關政策,逐步推進租賃住房在積分入戶政策中與購買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學位供給的同時,優化租賃住房積分入學政策。
2月2日北京
《通知》主要針對北京市內住房租賃服務企業(即長租公寓)提出了10個事項,涉及向所在區住建部門報備、租金押金收取、租賃住房裝修及糾紛調解等方面,實施時間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
其一,要求長租公寓向所在區住建部門報備開業信息和從業人員名單,于簽訂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內將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間數、價格和租賃雙方等)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未經報備、備案的長租公寓不能通過互聯網發布房源信息。
其二,長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時,應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預收的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應當匹配;押金應當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托管,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同時,長租公寓應于合同終止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退還押金,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給承租人。
其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得將承租人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長租公寓;北京市支持專業化、規?;L租公寓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長租公寓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2月4日上海
未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原則上不得新增該項業務。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已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于2021
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門報備貸款規模壓降計劃,確保 2022 年底前貸款金額調整到占企業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此外,在規范住房租賃上,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應當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強迫或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三個月的長周期租金。
2月7日全國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要求各省市在2月21日前上報2021年新增專項債券項目資金需求。2020年10月份之后不少省份已經提前做好2021年專項債申報工作,要求市縣申報2021年專項債資金需求。
據介紹,地方政府新增專項債券資金規模龐大,2020年高達3.75萬億元,是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機構普遍預計,2021年新增專項債券資金規模超過3萬億元,有望與2020年資金規模相當。2021年新增專項債投向九大領域,分別是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領域、城鄉電網等能源領域、農林水利領域、生態環保領域、衛生健康等社會事業領域、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領域、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領域、長三角一體化等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此次梳理的專項債券項目,不安排用于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資料來源:《2月房地產行業月報(第32期):場熱度向左,企業業績向右,“兩集中”后投資策略的改變與堅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