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項目增值稅、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針對這一性質,我國對核電項目增值稅繳納方式做出單獨安排:依據機組銷售額占年度全企業銷售電力總額占比乘以核電企業實繳增值稅額按一定比例退稅,且增值稅退稅款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按 13%的增值稅率計算,該項增值稅退稅方案將在項目前五年帶來約為 9.75%的營收的會計利潤以及現金流的等額增益。除此之外,核電項目可享受可再生能源發電“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我國部分核電機組可享受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都極大緩解了項目投產初期現金流緊張、會計利潤較低的情況。 行業數據 下載Excel 下載圖片 原圖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