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發布了“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開市的公告”,公告顯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將會在2021年7月16日開市!

除此之外,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在2021年6月22日還發布了“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以下是公告全文:
為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保護各方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市場秩序,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交易場所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根據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成立前,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二、交易方式
碳排放配額(CEA)交易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和大宗協議交易。
(一)掛牌協議交易
掛牌協議交易單筆買賣最大申報數量應當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主體查看實時掛單行情,以價格優先的原則,在對手方實時最優五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選擇,提交申報完成交易。同一價位有多個掛牌申報的,交易主體可以選擇任意對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數量為意向方申報數量。
開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收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掛牌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之間確定。
(二)大宗協議交易
大宗協議交易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主體可發起買賣申報,或與已發起申報的交易對手方進行對話議價或直接與對手方成交。交易雙方就交易價格與交易數量等要素協商一致后確認成交。
大宗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30%之間確定。
(三)單向競價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交易系統目前提供單向競買功能。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申請,交易機構發布競價公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
交易機構根據主管部門要求,組織開展配額有償發放,適用單向競價相關業務規定。單向競價相關業務規定由交易機構另行公告。
(四)買賣申報要素
買賣申報應當包括交易主體編號、交易編號、產品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及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三、交易時段
除法定節假日及交易機構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掛牌協議方式的交易時段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協議方式的交易時段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單向競價方式的交易時段由交易機構另行公告。
四、交易賬戶
每個交易主體只能開設一個交易賬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多個操作員和相應的賬戶操作權限。交易主體應當保證交易賬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
交易主體應當妥善保管交易賬戶及密碼等信息。交易賬戶下發生的一切活動均視為交易主體自身行為,由交易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其他事項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信息由交易機構進行發布和監督。
交易機構根據《交易規則》對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交易活動、交易賬戶管理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對于交易主體的異常業務行為及可能造成市場風險的交易行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話提醒、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約見談話,以及公開提示、限制資金或者交易產品的劃轉和交易、限制相關賬戶使用等處理措施。
交易機構按照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機構注冊資本時可不再提取。
交易主體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相關交易記錄,根據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及時核對結算結果。
特此公告。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除此之外,在昨天7月15號,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公告,全國碳交易微信公眾號也已經正式上線。
為及時、準確地發布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數據、政策文件、通知公告等相關信息,上海環交所推出了“全國碳交易”微信公眾號,搜索微信號“全國碳交易”或者“cnets2021”關注全國碳交易微信公眾平臺。
碳交易市場是什么意思?
“碳交易”是“碳排放權交易”的簡稱,這一概念最早出現于年月在日本東京簽訂的《京都議定書》中,其中提出二氧化碳的排放權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樣交易。
《京都議定書》把氧化亞氮、氧氟碳化物、二氧化碳、甲焼、全氟化物、六氟化硫六種氣體確定為溫室氣體,由于在所有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因此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被簡稱為“碳交易”,而從事這種排放權交易的市場被稱為“碳交易市場”。
來源: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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