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數字化市場競爭調查報告》中指出壟斷行為和反競爭行為的七大要點,分別是1.數據滋用行為;⒉.壟斷杠桿行為;3.掠奪性定價行為;4.設元二不P交易行為;5.搭售行為;6.自我優待行為;7.扼殺式收購行為等,具體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1.數據滋用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谷歌、臉書等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處于市場支配地位,其有動機和能力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抗第三方供應商、從業工作人員、消費者。報告指出,濫用非公開數據識別潛在競爭威脅正逐步成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常見行為。
2.壟斷杠桿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能夠通過壟斷杠桿傳導市場勢力,即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其在某一市場的市場勢力來提升或享有其在另一個市場的地位。
3.掠奪性定價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目前亞馬遜、臉書等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正在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定價,以驅逐競爭對手并占領市場。
4.心設元二不P交易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由于谷歌、亞馬遜等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其主要市場中不會面臨有意義的競爭,因此拒絕與第三方開展業務的威脅方式等同于剝奪市場參與者的參與可能,通過此類方式能夠使得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獲取更多利潤、數據等市場競爭資源。
5.搭售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報告指出部分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能夠對產品或服務的購買、使用施加控制,在某些情況下會對第三方供應商或消費者加以限制。
6.自我優待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亞馬遜等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其平臺或服務的特殊設計,損害相關市場競爭者競爭能力或為自有產品、服務增加競爭優勢,借此扭曲市場以消除潛在競爭威脅并鞏固、擴大競爭優勢。
7.扼殺式收購行為
具體表現主要是在線廣告、在線搜索等典型數字化市場僅由少數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主導,在某些情況下是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大量收購所導致的,例如臉書對Instagram、亞馬遜對Diapers.com和Zappos
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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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互聯網行業2021年中期策略報告:流量紅利尾聲與反壟斷下的新周期、新模式與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