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貸款的常見方式之一,信托貸款在房地產行業也比較活躍;那么最近幾年國家出臺過哪些信托貸款的相關政策呢?下面的就將對最近幾年國家出臺的信托貸款的監管政策進行梳理。
信托貸款政策梳理
2005年,銀監辦發[2005] 212號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主要內容:明確對信托投資公司發放貸款的四證要求;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項目的資本金不低于35%。
2009年,銀監發[2009]
25號文:《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不得向未取得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于35%(經濟適用房除外);嚴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2010年,銀監辦發[2010]54號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信托公司以結構化方式設計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其優先和劣后收益權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
1;信托資金不得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停止執行銀監發[2009]25號中的例外規定。
2017年,銀監發[2017]
6號文:《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加強房地產業務合規性管理,嚴禁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房地產融資占比高、貸款質量波動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信托業務增量較大、占比較高的信托公司。
2017年,銀監發[2017]
55號文:《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托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2019年,銀保監發[2019 ]
23號文:《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對信托公司在宏觀調控政策執行、公司治理、資產質量、非標資金池業務、同業業務以及經營管理等重點方面作出指示。尤其是對于信托公司向“四證”不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資質不達標、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提供融資,或通過股權投資+股東借款、股權投資+債權認購劣后、應收賬款、特定資產收益權等方式變相提供融資進行限制。
2019年,銀保監會約談警示:計對部分房地產信托業務增速過快、增量過大的信托公司,要求嚴格落實“房住不炒”的總要求,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現行房地產信托監管要求,將房地產信托業務規模和增量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9年,北京銀保監局開出罰單:北京銀保監局連開6張罰單,其中4張針對的問題涉及房地產,包括兩家銀行和兩家信托機構(渤海銀行非分行、北京銀行、建信信托、中信信托)。
信托貸款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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