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多式聯運
聯合國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中,將國際多式聯運定義為:“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p>
在國際商會1973年頒布的《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統一規則》中,國際商對聯合運輸的定義是:“至少以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在一國內接管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內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貨物運輸?!?/p>
美國多式聯運專家杰哈德·穆勒在為北美多式聯運協會撰寫的《貨物多式聯運》一書中將多式聯運定義為:“一個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方式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概念,在這種方式下,包括信息交換在內的運輸過程被所有部分有效地連接并整合?!?/p>

2.國際多式聯運的特點
(1)貨物在全程運輸過程中,無論使用多少種運輸方式,作為負責全程運輸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與發貨人訂立一個多式聯運合同。該合同明確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發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的合同關系和多式聯運的性質。多式聯運經營人根據合同規定,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貨物的全程運輸并-次收取全程運費。因此,多式聯運合同是確定多式聯運性質區別于一般傳統聯運的依據。
(2)國際多式聯運全程運輸中至少是用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而且是不同運輸方式、不同運輸區段的連續運輸。這里所指的至少兩種運輸方式可以是海-陸、陸-空、海-空等,這與-般海-海、陸-陸、空-空的聯運有著本質的區別。后者是聯運,但仍是一種運輸工具之間的運輸方式,不屬完整的國際多式聯運。
(3)國際多式聯運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運輸的全程負責。該多式聯運經營人不僅是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也是多式聯運單證的簽發人。當然,在多式聯運經營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所規定的運輸責任的同時,可將全部或部分運輸委托他人(分承運人)完成,并訂立分運合同。但分運合同的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無論涉及幾種運輸方式,分為多少個區段,
多式聯運的全程運輸都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完成或組織完成的,多式聯運經營人都要對運輸的全程負責。
(4)國際多式聯運在運輸過程中以集裝箱作為運輸的基本單元?,F代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與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緊密相連。國際多式聯運必須是國際的貨物運輸。這不僅有別于國內貨物運輸,更主要的是涉及國際運輸法規的適用問題。
(5)國際多式聯運必須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聯運單證。該單證應滿足不同運輸方式的需要,多式聯運經營按單-運費率計收全程運費。多式聯運實行一票到底、全程單一費率的運輸,即發貨人只要辦理一次托運、一次計費、一次保險,通過一張單證即可實現從起運地到目的地的全程運輸。
3.國際多式聯運與集裝箱運輸
國際多式聯運是以集裝箱裝載形式把各種運輸方式連貫起來進行國際運輸的一種新型運輸方式。
以上梳理了國際多式聯運的定義及特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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