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支付政策
2005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推進在線支付體系建設,加強業務監督和風險控制,積極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在線支付工具。
2005年4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電子簽名法》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對規范電子簽名并間接保護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權益有重大意義。
2005年6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等非銀行機構納入清算體系統一管理,并提出將以發放牌照的形式提高企業進入這一行業的門檻。
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活動提出指導性要求: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2005年1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規范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2006年1月26日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可以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網上支付平臺,為電子商務提供網上支付平臺時,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合作對象,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防范不法機構或人員利用電子銀行支付平臺從事違法資金轉移或其他非法活動。
2006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十一五”規劃》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法律環境、信用和安全認證體系,建設安全、便捷的在線支付服務平臺。

數據來源:《TMT行業專題研究報告:螞蟻集團系列報告(一):支付寶是如何練成螞蟻金服的?》
第三方支付政策
2010/06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首次定義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并規范其行為。
2010/1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基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制定的業務實施具體規則。
2012/09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針對預付卡業務制定業務實施具體規則。
2013/06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針對客戶存儲在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制定存管規則。
2015/04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針對網絡支付業務制定業務實施具體規則。
2017/01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0號,首次提出備付金逐步上繳至央行賬戶,且暫時不計利息。
2017/03支付機構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人民銀行操作指引,銀辦發【2017】45號,基于《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的具體操作指引。
2018/06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規定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
2018/11關于支付機構撤銷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有關工作的通知,2019年1月14日前撤銷開立在備付金銀行的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規定可以保留的賬戶除外。
2020/01央行重新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計息,按0.3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實行按季結息,此外需要從中計提10%作為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
2021/01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根據新形勢制定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規范,首次提出反壟斷約束。
2021/01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1號,根據新政策革新后的備付金存管規則。

數據來源:《央行支付新規會沖擊互聯網巨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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