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設立之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形成一份約定行使并承擔作為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及義務的協議(LPA協議)。針對這份協議的條款,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往往還會就基金在“募投管退”等。投資運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更加明細和詳盡的約定,這些約定共同組成了完整的基金合伙協議。下面是我們對實際業務的一個主要談判情況介紹。
1、投資限制
談判要點:基金不得從事的相關領域和業務,或投資特定業務領域需經相應的授權
具體標準:一般而言,除非基金協議另有約定,股權基金不得從事如下活動:
(1)未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在任一時點,對同一被投資載體的投資金額超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2)、未經合伙人大會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提供擔保,但基金對所投資企業的企業債權、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權性質的投資,以及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性質的投資安排不在此列;
(3)、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自用不動產可投資的授權?);
(4)、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5)、在二級市場通過公開交易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企業債券(為免疑義,該等股票不包括(i)不能即時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以及(ii)被投資載體上市后,基金仍持有的該被投資載體的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以及在上市公司收購被投資載體情形下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6)、貸款進行投資;
(7)、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8)、投資其他基金。

2、管理費
談判要點:基金存續期內基金管理費收取比例、基數、收費期限以及支付安排等
具體標準:
(1)、在管理費計算期間內,每個收費期間應支付的管理費金額=管理費計算基數×管理費費率×該管理費收費期間的實際天數÷365。
(2)、管理費計算期間為基金設立日起至基金管理退出期期滿之日(如存在延展期,則為延展期期滿之日)。原則上,每自然半年度為一個收費期間(或每個季度為一個收費期間),其間,首個收費期間為自本基金設立日起至最近的一個自然半年度末日,最后一個收費期間為最后一個自然半年度起始日起至管理費計算期間屆滿之日。
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基金應在首次募集首期出資到賬截止日后七(7)個自然日內支付,之后每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應于每個收費期間的第一個自然日由本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如基金進行后續募集的,則應就該次后續募集出資額向管理人或其指定主體補交自首次募集首期出資到賬截止日起已發生收費期間的管理費,該等補交管理費的具體收取時點由普通合伙人根據基金的實際資金狀況確定。為避免歧義,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決定推遲任何一期管理費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支付。
(3)、對于基金管理費費率,投資期與管理退出期內,管理費費率為2%/年。如基金延期,在延展期內,管理費費率為1%/年。
(4)、投資期內,管理費計算基數為基金首次募集完成時的認繳出資總額,但如本基金根據本協議進行后續募集,則管理費計算基數應為后續募集完成時的認繳出資總額,且應自本基金設立日起算。投資期內,如因有限合伙人違約等原因致使基金規??s減,則管理費計算基數變更為減資后認繳出資總額,此前已支付的管理費亦根據調整后的管理費計算基數做相應調整,多支出部分從此后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費中扣減。本基金投資期結束后(包括管理退出期和延展期),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為在投項目成本。
3、分配機制
談判要點:約定基金分配規則,包括門檻收益、追補、績效收益等
具體標準:基金取得的可分配現金收入,普通合伙人將在可行的條件下盡快進行分配?;鹑〉玫膩碜酝顿Y項目的任何可分配現金收入(扣除預計費用)按如下原則和順序分配:
(1)、返還有限合伙人之累計實繳資本:按實繳出資比例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實繳資本(“第一輪分配”)。
(2)、返還普通合伙人實繳資本:如經過第一輪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可分配現金收入,則向普通合伙人進行分配,直至其收回其全部實繳資本。(“第二輪分配”)。
(3)、支付合伙人優先回報:如經過第二輪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可分配的現金收入,則按實繳出資比例向全體合伙人進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之實繳資本實現按年化利率8%(復利)計算的優先回報(為計算優先回報之目的,以各期出資到賬截止日或實際繳付之日(孰晚)開始計算優先回報)(“第三輪分配”)。
(4)、彌補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回報:如經過第三輪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可分配的現金收入,則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分配,直至其取得相當于第三輪分配中所有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優先回報25%的金額(“第四輪分配”)。
(5)、80/20分配:如經過第四輪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可分配的現金收入,則其中的80%向各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剩余20%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分配(“第五輪分配”)。
4、存續期限
談判要點:約定投資期,退出期,延期的安排以及延期決定機制
具體標準:
(1)、各合伙人確認,本基金的存續期限的初始期限為七(7)年(假設為7年),從本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日起算,其中本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日起前三(3)年為投資期(“投資期”),其后四(4)年為管理退出期?;鸬拇胬m期限至多可延長兩次,每次延長一(1)年(“延展期”)。投資期屆滿后,基金不應從事新的項目投資活動,但完成投資期內已經簽署條款書、意向書、框架性協議或有約束效力之協議的投資安排以及對已投資項目進行追加投資的除外。
(2)、各合伙人確認,基金初始存續期屆滿,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將基金的存續期限延長一年。如果首次延長期滿,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代表有限合伙人實繳出資金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將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限再延長一年(“延展期”)。
(3)、存續期限(包括延展期,如有)結束后,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決定,本有限合伙企業即進入清算。
5、循環投資
談判要點:目退出收回資金再次投資行為,一般禁止、限制
具體標準:基金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且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企業收到任一項目投資收入后的六十(60)個自然日內立即分配。如有特殊情形,執行事務合伙人可根據屆時合伙企業的投資情況,在上述六十(60)個自然日屆滿后再延長三十(30)個自然日進行收益分配。
6、新設基金
談判要點:基金管理人團隊設立新基金的條件,時間等
具體標準:基金投資期內,除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正在募集、管理的人民幣基金外,未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與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及投資范圍相同、從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新人民幣基金(“新基金”),但如本有限合伙企業已投資的金額超過本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70%或本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后,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有權募集新基金。為避免歧義,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或其關聯人設立、管理如下基金不受限于前述限制:
(1)、本協議簽署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或其關聯人管理的已存續基金;
(2)實現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所設立的替代投資工具、特殊目的載體等投資工具;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或其關聯人擬募集的其他投資范圍及投資策略與本有限合伙企業不完全相同的新基金;
(4)、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之關聯人不時募集的非人民幣基金。
7、關鍵人士
談判要點:關鍵人士事件可中止或終止投資期,清算基金等
具體標準:如在基金投資期內,關鍵人士中的任何一位或幾位人士出現下述一種或者幾種情況的:1)永久喪失行為能力,2)死亡,或3)不在投資委員會任職,則構成“關鍵人士事件”
,且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期自動中止:
(1)、自關鍵人士事件發生之日起,本有限合伙企業僅能從事存續性活動。為本協議之目的,存續性活動包括(i)持有、處置和以其它方式處理本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和其它資產;(ii)對投資期中止前已經簽署條款書、意向書、框架性協議或有約束效力之協議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iii)就前述第(ii)項約定的投資項目、以及本有限合伙企業費用支付等目的,發出繳付出資通知;(iv)從事其它非投資活動;以及(v)認為為以上目的而必要的其他活動;
(2)、普通合伙人應立即將上述關鍵人士事件的該等情況告知各合伙人,并在其后三個月內提出關鍵人士的替代方案供合伙人會議討論,替代方案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后,投資期立即恢復,并根據投資期中止的天數相應順延。如普通合伙人未能在上述三個月期限內提出合伙人認可的關鍵人士替代方案,則在上述期限屆滿后投資期終止。
8、利益沖突與關聯交易
談判要點:利益沖突業務的處理與決策機制
具體標準:
(1)、全體合伙人知悉并確認,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如下關聯交易事項需經合伙人會議批準:
1/1、本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關鍵人士及其關聯人以及前述各方管理的人民幣基金(“關聯基金”)進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對該等實體增資或認購該等實體新增份額,或自該等實體購買或向其出售投資標的,或收益互換(為避免歧義,本有限合伙企業通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進行的投資不屬于本條所述需經咨詢委員會批準之事項);1/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認為需由合伙人會議批準的其他對本有限合伙企業權益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事項。
(2)、普通合伙人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在普通合伙人與其關聯基金之間合理分配投資機會。本有限合伙企業與關聯基金以同等條件對投資標的進行共同投資的,應在共同投資完成后向合伙人會議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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