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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編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 錄 一、市級政策 (一)金融發展規劃 (一)金融發展規劃 1.深圳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1 2.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222 號).11 3.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銀發 202324 號).25 (二)金融機構支持政策(二)金融機構支持政策 1.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 號).35 2.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1 號).47 3.關于促進深圳風投
2、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 20223 號).54 4.深圳市關于建設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的若干措施(深金監發202218 號).62 5.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深金監規20201 號).70 -i-(三)金融人才支持政策(三)金融人才支持政策 1.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府規20203 號).76 2.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深府201681 號).81 3.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2021 年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深財法202331 號).86 (四)金融業務發展政策(四)金融業務發展政策 1.關于加快建設
3、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意見(深金監發20231 號).97 2.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深金規20212 號).107 3.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規20171 號).113 4.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深金監規20213 號).124 5.關于促進深圳市供應鏈金融發展的意見(深府金發20197 號).131 6.關于支持羅湖區黃金金融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發20213 號).137 7.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17 號).142 8.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廣州銀發
4、202159 號).145-ii-(五)其他支持政策(五)其他支持政策 1.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 號).160 2.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辦法(深府辦規20212 號).166 3.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增資獎勵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11 號).171 -iii-二、區級重點政策 1.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福金辦202225 號)等系列政策.175 2.深圳市羅湖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羅府辦20228 號)等系列政策.179 3.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深南府規20223 號)等系列政策.188 4.深圳前海深港現
5、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32 號)等系列政策.196 5.深圳市龍崗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關于支持金融業發展實施細則.215 6.深圳市龍華區支持金融業發展+促進產融結合若干措施(深龍華府規20216 號)等系列政策.222 7.寶安區關于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寶府202215 號).235 8.深圳市坪山區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辦規20212號)等系列政策.252 9.深圳市大鵬新區關于加強科技研發促進技術創新的若干措施(深鵬辦規20224 號).265 -iv-1-深圳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
6、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是深圳在高質量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關鍵時期。為順應新時期國內外經濟環境深刻變化,更好把握國家戰略疊加重大機遇,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金融改革開放創新,努力對標國際一流水平,提升金融業發展能級和競爭力,為深圳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依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編制本規劃。一、發展基礎與發展形勢(一)發展成就(一)發展成就“十三五”時期,面對錯綜復雜的
7、內外部形勢,深圳金融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和駐深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扎實推進金融穩定、發展、創新各項工作,規模實力穩步增長,質量效益不斷提高,組織體系加快健全,服務功能日益完善,順利完成“十三五”規劃目標。1.金融綜合實力不斷提升 1.金融綜合實力不斷提升“十三五”時期,深圳金融業呈現穩中有進、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綜合實力和支柱地位持續提升。2020 年,深圳金融業實現增加值 4189.6億元,按現價計算的“十三五”年均復合增長率約 9.5%,占同期全市 GDP的比重達 15.1%
8、,占服務業的比重達 24.4%;金融業實現稅收(不含海關-2-代征和證券交易印花稅)1472.7 億元,占全市總稅收的 24.2%,居各行業首位;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貸款余額分別為 10.2 萬億元和 6.8 萬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分別達 12%、16%??傮w上看,各領域主要金融指標居于全國大中城市前三位,順利完成“十三五”規劃目標。在 2020 年9 月第 28 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中,深圳位列全球第 9 位,較 2015 年 9 月提升了 14 位,躋身全球十大金融中心行列。2.金融組織體系更加健全 金融機構集聚效應持續增強。2.金融組織體系更加健全 金融機構集聚效應持續
9、增強。截至 2020 年底,全市共有銀行、證券、保險業分行級以上持牌金融機構 690 家,金融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密度穩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其中,銀行業總資產 10.45 萬億,較 2015 年增長53%,居全國大中城市第三位;法人證券公司總資產 2.22 萬億,較 2015年增長 55%,居全國大中城市首位;法人保險機構總資產 5.46 萬億元,增長 72%,居全國大中城市第二。創新型金融機構相繼落戶。創新型金融機構相繼落戶。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旗下理財子公司率先落戶,理財業務規模約占全國的1/5;設立全國首支規模百億元的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國內首家個人征信公司、第二家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
10、等注冊成立;與實體經濟密切相關的PE/VC 機構、小額貸款、融資擔保等地方金融業態發展活躍。一批本土法人機構進入行業前列。一批本土法人機構進入行業前列。2020 年度,深圳有 5 家證券公司營業收入、6 家公募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規模、5 家創投機構管理資本量進入行業前二十。平安保險、招商銀行在“世界 500 強”分別排名第 21、第 189 位,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進入“世界 500 強”。3.金融市場規??焖贁U張 多層次資本市場全球領先。3.金融市場規??焖贁U張 多層次資本市場全球領先。深交所 2016-2017 年連續兩年 IPO 數量超過納斯達克、紐交所、倫交所、港交所等
11、全球主要交易所,居全球首位;2020 年深市股票成交金額 162.22 萬億元,排名全球第三。截至 2020 年底,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 2354 家,比 2015 年增加 608 家,上市公司總市-3-值 34.19 萬億元,較 2015 年增長 44.8%。資管、保險市場穩步擴大資管、保險市場穩步擴大。2020年底,深圳轄區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超過 13 萬億元1,約占全國的 1/4。2020 年深圳保險市場實現原保費收入 1453.5 億元,較 2015 年增長 124%;保險業實現增加值 618 億元,僅次于北京。區域要素市場加快創新區域要素市場加快創新。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率先落地不良資產
12、跨境交易等創新業務,依托“跨境通”交易平臺完成全國首單商業保理資產、租賃資產對外轉讓;深圳排放權交易所落地國內首筆跨境碳資產回購融資業務;由香港交易所集團設立的深圳前海聯合交易中心現貨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正式開業運營。4.金融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小微企業融資提速增效4.金融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小微企業融資提速增效。實施“千億發債”、“千億信貸”、中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獎勵、過橋資金貼息、發債融資獎勵等融資促進政策;率先啟動“金融方舟”工程,創新開展金融支持企業抗疫專項行動,2020年累計服務小微企業 4.7 萬家;設立政策性融資擔?;鸷椭行∥⑵髽I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啟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截至 20
13、20 年底,全市普惠口徑的小微企業貸款余額 9299 億元,同比增長 40.9%,較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 26.5 個百分點??萍冀鹑隗w系不斷完善??萍冀鹑隗w系不斷完善。深入推進科技金融試點,成立國內規模最大的市場化運營天使母基金,建立全國首家知識產權金融全業態聯盟,搭建“深圳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不斷創新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質押融資、股權投資、債券發行、保險保障等服務,努力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企業直接融資加快發展企業直接融資加快發展。大力推動上市企業培育,截至 2020 年底,全市共有境內外上市公司 450 家,其中境內上市公司 33
14、3 家;上市公司總市值 9.12 萬億元,在大中城市中僅次于北京。一大批優秀本土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2020 年深圳企業通過 IPO、再融資、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ABS)等方式,實現融資 7824 億元,較上一年同期 1 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公募基金、基金公司非公募業務、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及備案的私募基金。-4-增長 50.6%,直接融資比重穩步上升。保險保障能力持續增強。保險保障能力持續增強。保險產品加快覆蓋責任、信用、醫療、養老、健康、意外等重點領域,2020 年全年共承擔各類風險保障 409 萬億元,比 2015 年增長 304%,保險業的經濟補償功能和
15、“穩定器”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發揮。5.金融改革開放深入推進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金融合作加速。5.金融改革開放深入推進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金融合作加速。前??缇橙嗣駧刨J款、跨境雙向發債、跨境雙向本外幣資金池、跨境雙向股權投資、跨境資產轉讓、跨境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等“六個跨境”穩步發展,自由貿易賬戶正式落地實施,全國首家港資控股證券公司、首家港資控股公募基金、大灣區首家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入駐,“深港通”、基金互認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陸續落地。2020 年深圳市跨境人民幣收付金額合計 2.46 萬億元,規模居全國第三,深港兩地跨境本外幣收支中人民幣占比已超過 50%。先行示范區金融創新加快推進。
16、先行示范區金融創新加快推進。深交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落地,板塊覆蓋面和包容性顯著提高;滬深 300ETF 期權成功掛牌,實現深市金融衍生品“零的突破”;成功發行多單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涵蓋疫情防控、中小企業融資、5G 專場多個領域;成功納入央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順利完成全國首次數字人民幣外部可控測試。金融科技新動能率先培育。金融科技新動能率先培育。出臺全國首個地方金融科技專項政策,率先設立金融科技專項獎,落戶百行征信、國家金融科技測評中心、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院等一批金融科技龍頭企業及重要基礎設施,發布國內首支金融科技指數并掛牌首個基金產品,聯合港澳金管局推行“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劃,
17、構建金融科技先發優勢??沙掷m金融走在全國前列可持續金融走在全國前列。出臺全國首部綠色金融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推進“中國綠色基金標準”“中國綠色金融中心指數體系”研究,加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綠色金融聯盟”(FC4S),落戶FC4S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實驗室,發起全球社會影響力投資共識(“香蜜湖共識”),發布首個上市公司社會價值評價指數“義利 99”,推進可-5-持續金融縱深發展。6.風險防控能力不斷增強 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不斷健全。6.風險防控能力不斷增強 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不斷健全。掛牌成立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落實“7+3”類業態統一歸口管理職責;在國內率先成立地方金融行政處罰委員
18、會,構建“查處分離”工作機制,提高監管履職法制化水平。重點領域風險整治成效明顯重點領域風險整治成效明顯。成立全市網貸風險處置實體化工作專班,在全國率先建立網貸行業機構良性退出指引、知情人舉報制度、失信懲戒規范、清產核資指引等系列制度,推動網貸機構數量、借款余額、出借人數大幅“三降”;協同化解私募行業風險,有序推進商業保理、融資租賃行業清理規范。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等活動,開展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堅決遏制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監管科技應用持續加強監管科技應用持續加強。創新搭建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監管信息系統、靈鯤金融安全大數據平臺,構建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利用現代技術手段,
19、提高風險精準識別和實時預警能力,打造監管科技品牌。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持續深化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持續深化。實施“深圳市居民金融素養提升工程”,通過公開課、云直播、金融安全百寶箱手冊等項目,從基層入手,普及金融法制知識,加強市民風險教育,構建源頭治理、貼近民生的風險防范長效機制。7.金融發展環境持續優化 金融領域黨的建設全面加強7.金融發展環境持續優化 金融領域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廣泛深入開展調研,引導金融機構堅持以黨建引領業務,形成“黨建強、金融強”局面。持續加強金融工作部門機關黨的建設,成立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機關黨委和八個黨支部、市網貸專班臨時黨支部。成立市新興金融行業黨委,理順工作機制,并率先印發實
20、施關于加強新興金融行業黨建工作的若干措施,大力推進新興金融黨的建設和工作“兩個覆蓋”。金融產業政策不斷完善金融產業政策不斷完善。修訂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出臺促進創投業發展、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專項政策,金融政策體系不斷健全。出臺實施金融人才專項支持政策,啟動“深-6-圳市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工程”,舉辦系列金融領軍人才研修班、鵬城金融大講堂,建立常態化的金融人才培養機制。金融集聚區和配套體系不斷健全。金融集聚區和配套體系不斷健全。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紅嶺創新金融產業帶等啟動規劃建設,南山科技金融城投入運營,灣區國際金融科技城揭牌啟用,特色金融集聚區和重點金融樓宇建設穩步
21、推進。積極引進會計、法律、評估、評級、資訊等專業服務機構,推動形成金融配套服務業集聚發展態勢。金融交流合作力度持續加強。金融交流合作力度持續加強。建立深港澳金融合作定期會晤工作機制,成立深港澳天使投資人聯盟、深港澳金融科技聯盟、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與倫敦、新加坡、蘇黎世、阿布扎比等國際金融城市建立聯系,連續舉辦深圳國際金融博覽會、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風險投資論壇以及首屆深倫金融創新與合作論壇等重要會議論壇,大力提升深圳金融知名度和影響力。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一)指導思想(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歷次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
22、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 周年慶祝大會和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定不移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堅持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遵循金融發展規律,對標國際一流水平,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不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加強金融監管治理,提升金融發展能級,實
23、現更高質量、更有-7-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為深圳加快建設先行示范區、更好發揮在粵港澳大灣區中核心引擎功能提供強有力金融支撐。(二)基本原則 (二)基本原則 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回歸本源、優化結構、強化監管、市場導向”要求,把新發展理念貫穿于金融發展的全過程和各領域,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金融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遵循金融客觀規律,充分發揮金融支撐保障和引領帶動作用,推動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著力構建產融良性互動、共生發展新格局。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堅定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金融
24、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對金融穩定發展創新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構建一流金融生態和政銀企互利共贏發展局面。堅持規模擴張與質量提升相協調。堅持規模擴張與質量提升相協調。堅持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優化金融服務供給質量,提升金融業發展效益,推進金融業結構升級和能級躍升,以質量效益驅動規模擴張和競爭力提升,實現效益、規模、質量的協調發展。堅持深化改革與擴大開放相促進。堅持深化改革與擴大開放相促進。把改革開放作為金融業發展的強大動力,以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擴大對外開放,以擴大對外開放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充分激活金融市場活力,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堅持創新發展與防范風險相兼顧。堅持創新發展與防范風險相兼顧。堅持
25、以創新引領發展,引導鼓勵金融產品、服務、組織、監管創新,統籌創新發展與穩定安全,科學防控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三)發展目標(三)發展目標 到二二五年,金融產業支柱地位和資源配置能力進一步增強,金融國際化程度穩步提升,金融創新能力和綜合實力躋身全球城市前列,在構-8-建金融運行安全區的前提下,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推進“金融+”戰略,著力打造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續金融中心、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助力深圳建設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創新中心。金融運行安全區。金融運行安全區。健全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形成以法治為基礎、以科技為支撐、滿足現
26、代金融高效運行需求的金融監管體系,全面提升識別風險、監測風險、管理風險和處置風險的水平,不斷提高金融業抗風險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嚴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不斷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加快探索金融服務自主創新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在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等重點領域先行示范,多層次資本市場對創新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包容性增強、覆蓋面不斷擴大,國內外風投創投機構加速聚集,金融配置創新資本的能力和效率持續提升,建設全球一流的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營造一流金融科技產業生態環境,集聚一批金融科技創新項目、創業團隊、基礎
27、平臺和優秀人才,培育一批金融科技龍頭企業和行業標桿,著力突破一批金融科技前沿關鍵技術,推廣應用一批高質量金融科技創新成果,促進形成一批安全效率并重、國際國內通行的金融科技業務標準,建設國內外知名的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續金融中心。全球可持續金融中心。充分發揮金融在助力深圳落實聯合國“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建設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的重要作用,接軌國際成熟的可持續金融規則,率先構建一批與社會和環境正向外部效應相關、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的金融服務標準,引導落戶一批具備國際影響力的可持續金融項目、機構和平臺,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創新經驗和成果,打造中國可持續金融的“最佳示范”。國際財富管
28、理中心。國際財富管理中心。鞏固提升深圳財富管理行業優勢,充分利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等業務機遇,構建更加完善的財富管理業務鏈條和生態圈,培育一批運作規范、業績優異、競爭力突出的財富管理機構,-9-打造財富管理機構、產品、資金、人才等高端要素的集聚高地,財富管理行業規模、創新能力、國際化水平躍居全球前列。展望二三五年展望二三五年,以人民幣國際化、資本項目開放和深港金融融合發展為動力,進一步打通本外幣、境內外、在岸離岸市場的資金互聯互通和對接合作路徑,有效提升深圳在金融服務創新、金融標準制定、金融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國際話語權,增強深圳對全球高端金融資源的集聚能力和配置能力,高水平建設全球性創新資本集
29、聚中心、全球性人民幣產品創新與投融資中心、全球性財富與資產管理中心。(四)主要指標(四)主要指標“十四五”時期金融業高質量發展預期性指標如下:總體規模穩步提升總體規模穩步提升。到“十四五”期末,深圳金融實力、發展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綜合競爭力穩居全球金融中心前列。到 2025 年,深圳金融業增加值 6400 億元左右,占地方生產總值比重 16%左右;本外幣存貸款分別達到 13.5 萬億元、9 萬億元以上;保險市場保費收入達到2200 億元。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等經營指標全國居前,排名位于“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前列。融資結構不斷優化融資結構不斷優化。在直接融資
30、方面,“十四五”期間直接融資(含企業債券融資、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累計增量占社會融資規模累計增量的比重達到 30%;轄區境內外上市公司突破 600 家。在間接融資方面,信貸結構不斷優化,其中:科技型企業貸款余額占各項貸款余額的比重達 8%,綠色信貸占比達 7%,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比 11%,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比重達 18%;銀行貸款不良率 1.1%左右?!八拇笾行摹苯ㄔO有序推進“四大中心”建設有序推進。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續金融中心、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到 2025 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家數達到 3000 家,“十四五”期間 IPO 數量居全球證券交易
31、所前列;進入行業前 50 名的創業投資機構達 15 家左右,-10-數量居全國前列。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財富管理總規模達30 萬億元,其中,證券業經營機構管理資產規模 20 萬億元。金融科技生態體系加快完善,落地5 家以上國家級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平臺,獲得認證的“深港澳金融科技師”約 1000 人,納入“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數”的上市公司達到 25 家??沙掷m金融形成一批有益的經驗成果,“十四五”期間向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等國際組織推薦約 30 個可持續金融案例,綠色債券累計發行額達到 1000 億元。以上內容為摘選,更多詳細信息歡迎致電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0755-8812
32、0714),或登錄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網址:http:/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二二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制度與標準 第三章 產品與服務 第四章 投資評估 第五章 環境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提升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推進深圳可持續金融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
33、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 綠色金融發展堅持標準引領、科技支撐、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金融發展。-12-本條例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金融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統一協調綠色金融發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發展,組織實施綠色金融業績評價,并依法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駐深機構、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管
34、部門駐深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國際合作、標準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深圳證券交易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和教育,形成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共建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第二章 制度與標準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綠色金融
35、發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健全綠色金融工作領導決策機制以及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執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能夠有效支撐綠色金融發展目標。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并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的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13-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設立綠色分支機構提供便利。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參照國際公認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建立綠色信貸客戶名單,開辟綠色信貸快速審批
36、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重點統計、分析綠色信貸余額和比重、違約率、綠色信貸資產分布和質量,以及綠色貸款的環境效益等。第十條 證券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債券發行業務過程中主動詢問發行人發行綠色債券的意愿,并對綠色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第十一條 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綠色投資制度,明確保險資金用于綠色投資的策略、方向、比重、風險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條 機構投資者應當建立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確定綠色投資策略,對資產管理人在綠色投資范圍、比重、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予以載明。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
37、同中關于綠色投資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綠色投資管理制度,履行綠色投資義務,并在股權類投資標的的投資合同中明確被投資企業應當履行的綠色管理責任。第十四條 綠色融資主體取得綠色信貸、發行綠色債券、獲得綠色基金投資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綠色資金的,應當建立綠色資金使用與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與出資人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資人報告使用與管理情況。第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廣國家綠色金融標準,組織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準配套制度或者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制定綠色金融標準規劃,擬定綠色金融標準目錄。-14-第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金融監
38、管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機構、認證和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參與國際和國內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工作,推動國內和國際標準互認。第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綠色融資主體和綠色金融機構的認定、評價和認證標準。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制定相關領域綠色企業和項目技術標準,為綠色金融活動提供技術規范指引。第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綠色金融統計標準,建立綠色金融統計制度,將綠色金融統計納入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將綠色產業增加值或者產值納入相關統計指標。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使用環境壓力
39、測試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對金融機構在氣候變化、環境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壓力情況下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金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第三章 產品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現有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綠色信貸品種,推廣新能源貸款、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能源信貸品種,創新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綠色生產、綠色建筑、個人綠色消費等綠色信貸品種,降低綠色信貸資金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綠色建筑質量保險、綠色產業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以及其他綠色保險業務。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優化巨災保險共保體,完善以保障自
40、然災害風險和重大事故風險的巨災保障體系。第二十三條 從事涉及重金屬、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高風-15-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企業范圍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承保后開展風險管理服務,排查風險隱患,并按照合同履行理賠責任。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監管機制,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第二十四條 支持信托金融機構采用資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務信托的方式,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可轉債投資等形式,為綠色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二十
41、五條 鼓勵金融租賃機構開展綠色資產、大型成套設備等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企業綠色運營。第二十六條 投資咨詢機構在為個人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時,應當詢問個人投資者在綠色領域的投資偏好,并按照投資者陳述的綠色投資偏好推薦合適的投資產品。第二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鼓勵金融機構承銷綠色公司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綠色擔保支持證券等。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綠色領域項目建設。第二十八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抵押和質押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碳交易市場跨境交易業務。支持專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
42、(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相關的資產評估、認證、咨詢、資產處置等服務。第二十九條 支持深圳排放權交易機構開展下列業務:(一)提供環境權益交易和相關金融服務;(二)運營管理碳普惠統一平臺;(三)開展碳資產和綠色資產境內和跨境交易;-16-(四)創新節能減排、綠色低碳、生態環保領域的交易品種。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等地方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業務范圍內探索開展綠色金融活動,創新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第四章 投資評估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投資評估制度,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前評估,并開展投資后管理。金融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綠色投資評估工作。第三十二條
43、深圳經濟特區內的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開展綠色投資評估:(一)項目總金額達到五千萬元,且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二)項目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投資項目主體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報告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評價程序的合規性、評價機構的適當性、評價結論的合理性等。評估結論應當包括項目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河流、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對相關區域生物產生的多樣性影響,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等。第三十四條 金融
44、機構應當對投資項目主體進行環境風險管控能力評價。評價內容包括環境風險管控的內部制度、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以及環境風險管控制度和措施的持續意愿和執行能力等。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投資項目環境效益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項目短期環境效益、中期環境效益與長期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等。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綠色投資評估內容納入投資后管理,堅-17-持持續性、及時性、全方位、謹慎性、真實性原則,建立健全投資后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條 多個金融機構對同一個需要開展綠色投資評估項目進行聯合投資的,可以委托其中一個金融機構開展綠色投資評估工作,也可以聯合開展綠色投
45、資評估工作。第五章 環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資金投向的企業、項目或者資產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信息進行披露。接受投資的企業或者項目、資產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金融機構提交環境信息資料。第三十九條 下列主體應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類別披露環境信息:(一)在深圳市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二)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三)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除前款規定的主體外,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披露環境信息:(一)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深資產規模五百億元以上的銀行;(二)資產管理規模一百億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三)資產管理規模五
46、十億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四)資產管理規模一百億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第四十條 環境信息披露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在深圳市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臺關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二)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關于綠色債券發-18-行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三)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按照優惠政策制定部門關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關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未制定環境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環境信息披露辦法。第四十
47、一條 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當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以財務報告、環境信息披露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或者環境、社會和管治報告等形式,合并或者單獨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信息。第四十二條 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應當向監管部門指定的平臺以及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提交披露報告,按照規定在其互聯網官方網站以及報告平臺公開披露相關環境信息。第六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劃目標、責任分工和具體工作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綠色金融重大戰略項目、重大綠色環保工程和重大綠色金融基礎設施。第四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
48、強綠色金融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動綠色企業(項目)庫、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綠色金融監管系統的建設,整合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環保等監管信息,將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保違法違規記錄等環境和社會風險信息與征信體系連接,為金融機構、相關企業、認證和評級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等提供相關服務。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推動獲得綠色金融支持的企業在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或其他指定平臺提交其環境績效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認-19-證和評級機構從事綠色金融活動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選擇合作金融機構時,應當將金融機構實施環境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綠色金融業績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
49、當建立健全與綠色金融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將綠色金融人才作為重點引進和培育的高層次金融人才予以扶持。第四十七條 支持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吸引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和社會資本投資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和海綿城市建設等領域的企業和項目。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基金規模的一定比例,聯合社會資本設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可以達到百分之五十。歸屬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超額收益部分可以向社會資本讓利,其中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最高讓利可以達到百分之百。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綠色金融活動予以補貼、貼息或者獎勵。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
50、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綠色融資主體提供信用增進服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確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綠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比例、年度增長率等業績評價指標。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微企業的綠色信貸風險補償納入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并可以在資金池現有風險分擔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政府風險分擔比例。第五十一條 支持中國人民銀行駐深機構采取下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發行并投資綠色債券;(二)探索開展綠色信貸證券化;-20-(三)強化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四)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綠色投融資活動并提供便利;(五
51、)其他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第五十二條 支持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采取下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綠色信貸不良容忍度;(二)探索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設置總體資產風險權重下限的基礎上開展降低綠色資產風險權重和提高棕色資產風險權重的試點;(三)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綠色技術創新開展投貸聯動業務;(四)推動綠色保險產品創新,為綠色保險產品備案提供便利;(五)指導保險業金融機構建立綠色投資制度,開展綠色投資;(六)其他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第五十三條 支持國家證券監管部門駐深機構采取下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一)在同等條件下為綠色企業開辟優先上市輔導便利通
52、道;(二)引導降低綠色股票、綠色債券交易手續費;(三)引導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境外綠色投資者投資綠色債券;(四)鼓勵證券公司承銷綠色債券,將承銷綠色債券作為證券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納入評價范圍;(五)其他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措施。第五十四條 深圳證券交易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為綠色債券發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便利通道,開發推廣綠色金融相關指數,擴大國際綠色金融合作,推動資本市場綠色金融發展。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服務企業清潔、低碳、綠色發-21-展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促進深圳碳交易市場發展,完善碳普惠制度,積極培育高效便捷的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
53、交易市場。第五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第五十七條 支持金融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加入國際知名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組織;支持國際知名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組織等社會組織在深圳設立地區中心、分中心或者分支機構。第五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探索設立現代綠色金融服務機構,將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綠色金融發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將綠色金融納入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范圍,按照相關規定評選和獎勵。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
54、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綠色金融發展聯席會議制度,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第六十一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以區塊鏈為基礎的跨境綠色資產標準化、認證、倉儲和交易平臺建設,探索構建跨境合作機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第六十二條 金融機構不得以綠色金融產品的名義對不具備綠色特性的金融產品進行宣傳、銷售或者推廣;相關企業不得以綠色融資的名義為不具備綠色特性的項目申請綠色資金;認證和評級機構不得為不具備綠色特性的企業或者項目出具綠色認證報告或者綠色評級報告。金融機構、相關企業以及認證和評級機構應當按照誠實
55、信用的原則,建立防范前款禁止行為的工作機制,明確相關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綠色金-22-融相關活動。第六十三條 綠色金融認證和評級機構開展認證、評級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相關認證、評級規范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認證、評級工作,并對其出具的認證、評級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二)認證、評級機構及其人員與被認證、評級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被認證、評級對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相關主體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建立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關活動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56、第六十五條 環境高風險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投?;蛘呃m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投?;蛘呃m保;拒不投?;蛘呃m保的,處保險費三倍罰款。第六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對投資項目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項目發生應當處警告以外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貸款或者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處以罰款。第六十七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將綠色投資評估內容納入投資后管理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八
57、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違反-23-本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虛構、捏造數據或者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 環境信息披露責任主體違反本條例關于環境信息披露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相關部門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將該機構的違法行為信息提供給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并通過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網站、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二)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信用聯合懲戒措施。第七十條 金融機構、相關企業或者認證和評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國家駐深金融監管機構按
58、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七十一條 認證和評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和獨立性要求的;(二)認證、評級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失實的;(三)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但未回避的;(四)非法泄露被認證、評級對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綠色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信貸產品及服務。(二)綠色供應鏈,是指將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理念貫穿于企業從產品設計到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的全過
59、程,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相協同的上下游關系。(三)綠色保險,是指保險業金融機構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24-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保護,對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提供的保險產品。(四)綠色債券,是指將募集資金專門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為綠色產業、綠色項目進行再融資,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綠色債券可以分為綠色金融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等非結構化融資產品,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等結構化融資產品,以及其他綠色債券產品。(五)綠色融資主體,是指為綠色資產或者綠色項目進行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
60、的法人。(六)綠色基金,是指以促進綠色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為目標,投資于能產生環境效益或從事環境相關業務企業和項目的公募基金產品或其他投資主體。綠色基金可以分為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和綠色證券投資基金。(七)碳普惠:是指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并建立起以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八)環境權益,是指政府對行為主體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消耗數量方面設定許可、進行總量控制而產生的權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節能量(用能權)、綠色電力證書等。(九)綠色融資擔保,是指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或者以綠色資產作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項目提
61、供融資性擔保服務。(十)棕色資產:是指特定會計主體在高污染、高碳(高能耗)和高水耗等非資源節約型、非環境友好型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能以貨幣計量,預期能帶來確定效益的資源。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5-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 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銀發202324 號 開發建設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是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提升粵港澳合作水平、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 40 周年慶祝大會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 25 周年大會上的系
62、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堅持“依托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全面強化前海合作區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先行先試,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
63、樞紐,不斷構建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依托前海合作區加強深港金融合作,進一步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資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動,推動實現更高水平的資本項目開放,促進深港兩地之間金融服務業的開放與聯通。逐步構建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則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金融環境。-26-(二)基本原則。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按照遠近結合、民生優先、分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實施更高水平、更深層次對香港金融開放與合作,推進與香港金融領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內地與香港深度融合發展,不斷豐富“一國兩制”發展新實踐,在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服務實體經
64、濟高質量發展。立足前海合作區“擴區”后產業體系,培育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的金融業態,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監管創新,分階段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行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政策,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堅持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堅持底線思維,建立健全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創新激勵相容的風險防范機制,依托技術監測、預警、處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監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與更大力度改革開放相匹配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健全與香港接軌的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導,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三
65、)總體目標。到 2025 年,建立健全以金融業擴大開放、人民幣國際化為重點的政策體系和管理體制,基本實現與香港金融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金融風險監測、防范和化解體系更加完善,金融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彰顯。到 2035 年,實現以負面清單為基礎的更高水平金融開放,跨境資金高效便捷流動,基本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金融領域規則體系,金融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為全國金融業擴大開放起到更強示范引領作用。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優先開展服務民生領域的金融創新,-27-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民生服務更優質、更多樣、更便捷的金融服務體系(一)便利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賬戶。擴大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 II 類
66、、III 類銀行賬戶試點銀行范圍。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加強線上業務創新,試點開展信用卡視頻面簽。(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資。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臺,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港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探索深港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和香港的銀行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
67、業征信信息,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三)便利香港企業跨境投融資。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區創新創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 500 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四)便利香港專業人士執業。鼓勵前海合作區內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升港籍從業人員比例,擴大港籍專業人士專業能力輻射范圍。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于實際薪酬水平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五)支持香港打造資產管理中心。允許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機構等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資理財公司,依法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將債券市場柜
68、臺業務債券品種拓展至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粵港澳大灣區主體投融資渠道。-28-(六)拓展香港金融業發展空間。支持高水平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級提供空間載體。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與香港金融機構依法聯動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提高相關國際業務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在跨境金融領域先行先試,強化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七)擴大港資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經香港持牌金融機構授權后
69、,向其內地客戶轉發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發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包括按照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注冊為“注冊機構”的銀行發布的研究報告),為內地投資者投資決策提供參考。支持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在境內開展跨境業務試點、承銷熊貓債業務等,對相關業務明確相應監管政策。(八)允許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香港開展直接融資。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通過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資方式補充資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依法利用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臺進行融資及開拓海外業務,以及利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將優質地產及基礎設施項目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區內
70、期貨公司在特定品種業務上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擔保、增信支持、內保外貸等。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基金公司積極參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掛及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九)加強深港債券交易合作與創新。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建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和企業在香港直接發行人民幣計價的-29-證券產品。(十)完善跨境保險業務。加快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區保險機構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險、養老險、航運險、信用保險等跨境保險產品。(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允許前海
71、合作區面向香港開展跨境雙向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簡化申辦流程,進一步拓展投資范圍,探索降低香港投資者準入要求。支持深港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合作區聯動發展。優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冊的私募股權基金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資質以及直接申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參與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在總量管理的基礎上,允許靈活自主配置和更換投資項目,優先支持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資質的機構主體運作一年后直接申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資質。明確香港投資者的非居民稅收地位。(十二)試點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建設私募股權
72、和創業投資二級交易市場,拓寬行業退出渠道,增強流動性,促進行業良性發展。(十三)依法合規建設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臺。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大宗商品跨境現貨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業務。依法合規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的業務及功能,有序豐富交易品種,增強大宗商品定價能力。四、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在外匯管理改革和人民幣國際化領域先行先試,強化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功能(十四)擴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開放。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依法設立分支-30-機構,拓展內地業務。
73、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基金銷售公司。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允許跨國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率先設立財資中心,為中資企業海外經營活動提供服務。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條件成熟的企業集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研發中心、科創中心、數據服務中心等功能性總部。(十五)提升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區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措施,對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實施更便利的資金收付措施。對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貨物
74、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措施。支持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允許銀行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后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運輸發票網上核驗,便利境內運費劃轉。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個人經常項目本外幣收支一體化管理。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居民個人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業務。(十六)適度放寬跨境投融資限制。境外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及用于購買大額存單。研究前海合作
75、區內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ABS)跨境轉讓業務試點。(十七)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有效路徑。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投資等業務。允許在前海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31-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業務。便利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在真實業務背景下靈活開展跨境融資,放寬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境外放款限制,將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
76、者權益的 50%擴大至 80%。(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機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電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區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促進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在前海合作區穩步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銀行賬戶服務。(十九)拓展離岸賬戶功能。在賬戶隔離、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內穩妥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擴大基于離岸銀行賬戶(OSA)的離岸
77、業務范圍,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離岸銀行業務專營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五、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培育以服務“擴區”后產業體系和中小微企業為導向的金融業態(二十)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環境(包括與氣候相關,下同)信息披露試點,探索深港互認的、統一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支持香港等地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機構。鼓勵香港等地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前海合作區及粵港澳大灣區綠色技術、綠色項目。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和獲取銀行綠色融資,通過制定發布赴港發行
78、綠色債券流程參考等方式,讓更多企業掌握在香港發行債-32-券的相關要求、主要流程和優惠條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鼓勵深港綠色金融人才的培訓和交流。(二十一)創新發展供應鏈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區內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商業保理公司辦理基于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區與香港聯動開展飛機、船舶、汽車等融資租賃業務。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債額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鼓勵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
79、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二十二)加大金融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開展航運融資、航運保險、航運再保險等業務,在業務范圍內拓展支持領域,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場化原則設立港航產業投資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務能級。(二十三)支持開展科創金融試點。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開展海外融資和境外并購業務,引進海外技術。支持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資本占用、不良貸款容忍度、核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加強同外部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
80、式,助力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上市。(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發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領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實驗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深化實施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強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沙盒”的協同聯動,提升金融科技監管統一性、專業性和穿透性。-33-六、加強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探索與香港金融體系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風險防控機制(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機制。支持深港兩地在前海合作區建立緊密的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和定期會商機制,協同開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和跨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合法權益。(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發揮前海合作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81、法定機構運作優勢。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交流。開展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項目。發揮前海合作區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在金融領域“試驗田”作用。(二十七)優化金融法治環境。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懲罰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區高標準建設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構建國際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服務保障前海合作區實施國家金融戰略,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七、保障措施(二十八)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區深化改革開放全過程。堅
82、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堅強保障。(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指導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覆蓋到前海合作區“擴區”后的全部區域。加大賦權力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復制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監管交流與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支持前海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與-34-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意見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
83、措施,納入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實施。(三十)加強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層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著力引進和培養高層次金融人才。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培養一批既通曉國際規則、又熟悉中國國情的高層次金融人才。設立深港金融創新發展委員會,承辦深港金融論壇,搭建深港兩地金融界溝通對話、聯系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臺,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詢建議。-35-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監規20222 號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吸引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推動全市金融業可持續均衡發展,加快建設全球金融創新中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一、堅持服務導向
84、,優化金融政策環境 (一)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堅持服務導向,不斷優化金融政策環境,為金融企業在深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積極主動提供政策支持與服務。(二)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的建言獻策、咨政輔政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征求各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各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報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聘任,每屆任期 3 年。(三)充分發揮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吸引優秀金融人才,引進金融企業,鼓勵和支持金融企業開展組織、產品、業務和
85、模式創新等金融業發展事項。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升專項資金輻射帶動作用。(四)充分發揮金融創新獎的創新激勵作用。金融創新獎每年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活動成果顯著的金融企業、金融監管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另行擬定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36-(五)充分發揮金融論壇凝聚共識、共商良策的平臺作用。支持在深圳舉辦有影響力的專業高端金融論壇,促進境內外金融企業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引導金融服務國家戰略實施。(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聚集行業資源、構建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市各金融行
86、業協會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業協會按規定參與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七)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為守法誠信的金融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開展守信聯合激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可享受大企業便利直通車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具體認定條件另行規定。金融企業因業務需要,須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的,市公安機關、外事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為金融企業向省公安廳申辦兩地車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務。(八)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要結合轄區金融發展實際,積極參與深圳金融發展服務工作,探索創新制定轄區支持金融企業發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區聯動工作機制和政策體系。二、
87、發展金融總部經濟,鼓勵金融企業總部做大做強 (九)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企業在深設立法人總部,不斷增強深圳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 2 億元以下的,給予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 5 億元以下、2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8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 10 億元以下、5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10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 10 億元(含)的,給予 20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實收資本 10 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 億元增加 100 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37-過 500
88、0 萬元。新遷入深圳的金融企業總部,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落戶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 5000 萬元。(十)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業、民間資本在深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為社區、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對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實收資本 2 億元(含)以上、5 億元以下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 5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十一)引導支持在深金融企業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
89、。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落戶獎勵差額部分。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增資后實收資本達到 40 億元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 3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0 萬元;增加30 億元以下、2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500 萬元;增加 20 億元以下、1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200 萬元;增加 10 億元以下、5 億元(
90、含)以上的,獎勵 100 萬元。(十二)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跨地區并購和市場化重組,實現金融資源優化整合和外溢發展。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38-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 5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 50 億元以下、3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500 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 30 億元以下、1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200 萬元。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
91、3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0 萬元;并購交易額在 30 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500 萬元;并購交易額在 20 億元以下、1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200 萬元;并購交易額在 10 億元以下、5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 萬元?;鸸芾砉?、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 5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500 萬元;并購交易額在 5 億元以下、2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200 萬元;并購交易額在 2 億元以下、1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 萬元。(十三)
92、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按規定申請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申請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條件按照市政府有關總部企業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條件執行。(十四)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必要的資助。在深圳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 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 10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 5 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 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
93、參考價格的 30%給予補貼,后 2 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 15給予-39-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后 5 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 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50%給予補貼,后 2 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 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按照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政策執行。(十五)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發展。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且注冊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
94、,給予 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總部中,需有兩家或以上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三、支持金融企業分支機構落戶布局,鼓勵精細化發展 (十六)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
95、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 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 5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 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40-后 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的 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則以實際租價為基準,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給予租房補貼。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
96、房補貼政策。(十七)推動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專業化、差異化經營優勢。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 3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3 億元以下的,給予 3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十八)鼓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積極發展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
97、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 2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2 億元以下、1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收資本 1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1 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
98、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41-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 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000 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 3 家。(十九)積極推進保險經紀、公估、代理
99、、銷售公司發展,提升深圳保險市場專業化水平。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 2 億元以下、1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1 億元以下、5000 萬元(含)以上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 3 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獎
100、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四、規范發展地方金融業態,豐富金融市場層級 (二十)引導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規范有序發展,努力營造地方金融業態良好發展環境。有關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商事登記、資產核銷、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質押等業務,按照金融機構性質給予同等待遇。對在深圳注冊設立 3 年以上且運營規范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實收資本-42-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金部分,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認定,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 3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0 萬元;增加 30 億元以下、20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500 萬元;增加 20 億元以下、10 億元(
101、含)以上的,獎勵 200萬元;增加 10 億元以下、5 億元(含)以上的,獎勵 100 萬元。五、培育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完善配套金融支持體系 (二十一)支持有實力的金融企業在深布局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提高業務拓展能力。對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隸屬于保險公司總部且獨立運作、產生的保費收入計入深圳市總部或分支機構的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含政策發布之前在深注冊設立的保險企業全國性互聯網業務中心),給予 100 萬
102、元一次性獎勵。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新設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注冊資本 5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5 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新型網絡金融機構、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研發中心等,參照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本市相關政策。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造幣、金融押運、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方面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103、-43-六、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引導金融企業增強履約責任 (二十二)已購買金融總部項目用地的金融企業,不再享受購房、租房補貼;金融企業享受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租房補貼;金融企業租購市級政府以優惠價格提供的產業及總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購房補貼。(二十三)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申請金融總部項目用地及本措施規定的獎勵、補貼、補助的,應承諾自獲取獎勵、補貼、補助起 15 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承諾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 年內不得申請本措施所規定的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在申請過程中,如有弄虛作
104、假,行賄,騙取獎勵、補貼、補助的行為,將追回已獲得的獎勵、補貼、補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請資格,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時抄報相關監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十四)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及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二十五)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符合深圳市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經市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可按其規定申請其他政策支持,但市級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金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
105、責任主體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二十六)本措施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市財政年度資金預算安排撥付。(二十七)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深圳-44-市扶持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 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規201826 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規201826 號文。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措施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附錄:名詞解釋-45-附錄 名詞解釋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
106、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 國務院關
107、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 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冊的營業部變更為一級分支機構的,不可按照一級分支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
108、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46-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本措施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管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本措施所稱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本措施所稱的法定利息,是指按照企業申請搬遷或者發現企業騙取獎勵、補貼、補助行為當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
109、利率(LPR)計算的利息。本措施所稱的房屋租賃參考價格,是指深圳市住建部門正式對外公布的,距企業申請年度最新一期的房屋租賃參考價格。另有操作指引,更多詳細信息歡迎致電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0755-88120714)或登錄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網址:http:/ 深金監規20221 號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相關發展規劃等文件精
110、神,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搶抓金融科技發展機遇,加快金融科技產業升級,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提供金融支撐,制定本措施。一、吸引金融科技類企業在深集聚發展 (一)對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來深發起設立的清算中心、數據中心、科研中心、測評中心和服務中心等重要機構,實收資本在2 億元(含)以上的,給予 2000 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于本市引進的其他具有創新性、開拓性或有利于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范區建設的金融科技重點項目、系統重要性機構、基礎設施和平臺(基地),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后,給予 1000 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相關
111、機構獲得落戶獎勵后,不再重復享受開辦費等其它經費支持。(二)鼓勵聚焦投資金融科技類企業的優質股權投資企業在深發展,促進金融科技類企業與股權投資企業對接。支持股權投資企業按照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 號)以及創投風投相關專項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戶、產業用房、管理費收入獎勵等優惠政策。鼓勵深圳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依法依規發起設立支持金-48-融科技發展的子基金,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資本投資金融科技項目。(三)鼓勵深圳市金融科技類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支持優質金融科技類企業上市融資。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
112、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215 號)的規定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類總部企業申請產業用地、科技研發投入補助。(四)打造金融科技發展集聚區。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龍頭企業和具有較好發展基礎的金融科技專業園區(樓宇),在梅彩片區、深圳灣科技生態園、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等區域支持建設、認定若干市級金融科技產業園區(樓宇),打造全市金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響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舉辦金融科技節,期間
113、舉辦金融科技大賽、金融科技論壇和金融科技展。對于金融科技大賽,以市場化加政府補貼的方式對經費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 50%給予不超過300 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對于大賽中獲獎并選擇落地深圳的項目給予合計 1000 萬元的獎金支持,并在創業空間、創業服務、資金資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六)對于在金融科技節期間舉辦的、經事前備案和事后審計的論壇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動,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 50%對承辦方給予總計不超過 400 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七)依托現有的深圳國際金融博覽會舉辦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49-易會,按照經審計舉辦費用的 50%對承辦方給予總計不超過 2
114、00 萬元的舉辦經費支持。建設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國內外企業長期合作或投資入駐,打造全球優質金融科技產品發布高地。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領軍企業 (八)加強金融科技領軍企業支持與培育,根據金融科技類企業的營收、融資、貢獻、科研水平和影響力,定期遴選發現一批金融科技領域重點企業,納入市領導掛點服務制度,協調解決重點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優先支持領軍企業參與政企數據對接、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等政企合作項目。(九)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運用科技手段優化業務,推進在智慧銀行建設、智能投資顧問、資產配置、風險管理、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等方面創新應用。(十)在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傳統金融領
115、域,培育一批具備互聯網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機構,帶動金融業數字化轉型升級,全面提升金融業服務能效。(十一)培育一批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科技服務,業務模式成熟、技術水平高的金融科技專精特新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按照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辦法(深工信規 202012 號)的規定申請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對通過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在融資服務、創新幫扶、專題培訓等方面進行重點扶持,并優先推薦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對通過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省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可按深圳市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
116、0211 號)的相關規定,分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最高不超過 50萬元和 20 萬元的獎勵。-50-四、扶持金融科技重點項目 (十二)加快推動政府數據、公共數據的融合應用,打造一體化的金融主題數據庫,服務監管科技應用。推動監管科技能力不斷升級,持續迭代更新現有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不斷提高對新興非法金融活動的探知能力。以扶優限劣為導向,搭建陽光公示平臺,引導優質私募基金企業主動披露信息。(十三)推動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信息技術應用創新,對于在深圳市設立的金融業信息技術應用創新攻關基地,協調給予場地、啟動資金、運營經費等支持,并積極推動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
117、載體,積極對接中國人民銀行,深化數字人民幣的研發應用與國際合作。吸引數字人民幣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落地深圳,培育數字人民幣產業生態。(十五)積極鼓勵智能合約技術在數字人民幣領域的融合應用,率先建設基于數字人民幣的智能合約公共平臺,服務數字人民幣的全場景應用,打造新型商貿流通形態。(十六)推動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和境外貿易金融平臺的聯動合作,鼓勵優質外貿企業積極參與,豐富應用場景,探索人民幣國際化和貿易便利化的落地場景。(十七)鼓勵供應鏈金融發展,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升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支持供應鏈金融企業守正創新,運用隱私計算、區塊鏈等前沿技術,探索數據融合
118、共享應用。(十八)推動金融科技關鍵技術攻關。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機構持續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數據庫、分布式技術、隱私計算等關鍵基礎技術的研發與金融應用,提升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的基礎技術支撐能力。-51-五、營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 (十九)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參加本市金融創新獎評選。加速推進金融科技應用及監管相關試點工作,對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科技相關試點的金融科技項目,從技術安全性和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論證,在審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擴大范圍進行推廣。(二十)加大監管科技和合規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監管機構運用科技手段創新監管模式,提升監管能力。鼓勵
119、各類金融機構獨立或與科技企業合作開展合規科技研發及創新應用,降低合規成本,提高合規管理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開展金融科技安全相關業務的機構或企業發展;探索建設金融信息基礎設施管理平臺,增加數字化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對金融科技類企業的風險監測預警。(二十一)優化科技治理體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業組織和專業智庫,加強在金融科技倫理規制、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規范行業發展。完善數據質量和數據權屬治理體系,建立技術、信息、數據安全標準。(二十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深港澳金融科技聯盟等組織作用,加強金融科技空間載體建設,強化金融科技類企業培育,定期舉辦金融科技交流活動,并開展金融
120、科技相關研究。(二十三)鼓勵運用金融科技創造社會價值。探索金融科技與綠色金融融合發展,在綠色金融關鍵環節加強金融科技應用。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優化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提高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效率,為深圳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貢獻力量。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關機構開辦“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題培訓,對于經事前備案和事后審計的項目,按照經審計開辦費用的 50%給予支持,每個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每年安排不超過 300 萬元。-52-(二十五)不斷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才計劃,提升專才計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每年安排不超過 200 萬元,對致力于完善更新項目
121、知識體系、編寫更新出版翻譯課程與課件、開發和完善培訓內容、完善升級配套系統、宣傳推廣的機構進行獎勵補貼。(二十六)對 2021 年 1 月 1 日后通過“深港澳金融科技師”二級考試、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本市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類企業全職工作合計滿 2 年的,每人給予 1 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補貼,每年安排不超過 300 萬元。(二十七)積極對接“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萬”工程中的占比。鼓勵在深高校設立金融科技專業,培養金融科技專業人才。鼓勵本市金融科技機構與高校合作設立大學生實習基地,認定一批市級金融科技大學生實習基地。鼓勵建立在深金融科技專業人
122、才供需接洽平臺。(二十八)鼓勵與全球金融中心城市開展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及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機構申請博士后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鼓勵在站博士后開展課題研究和技術成果轉換。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行業協會定期舉辦金融科技人才節、人才季等活動,吸引優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七、提供優質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務 (二十九)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在金融領域的開放、共享及應用。積極應用區塊鏈、多方安全計算、隱私計算等技術,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在保護數據隱私和安全的前提下,為金融機構提供安全便利的數據環境,推動政府數據、社會數據和金融數據的融合應用。(三十)加強大數據信用體系建設,鼓勵持牌征信機構利用科
123、技手段出具信用報告,為金融機構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詢方式。鼓勵相關部門與持-53-牌征信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三十一)優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務體系。加強金融科技生態體系建設,鼓勵會計、法律、咨詢、評估、評級等中介機構專業化、高端化發展,為金融科技類企業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八、其他 (三十二)強化央地合作、市區聯動,積極爭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深圳先行先試金融科技創新前沿試點項目,鼓勵各區參照本措施制定轄區內扶持金融科技發展專項措施。(三十三)獲得本措施獎勵和補貼的相關機構及個人,不得重復享受市級同類型獎勵、補貼或補
124、助。享受本措施獎勵、補貼或補助的相關機構,應當承諾注冊及主要經營活動地保持于深圳,15 年內不遷離本市,提前遷離本市的應按要求退回全部獎勵、補貼、補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規定除外。(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報扶持政策的,應如實申報。接受財政資助獎勵的金融科技類企業應助力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貼、補助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定期公示,追回撥付的獎勵、補貼、補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獎勵、補貼、補助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若有修訂或廢止,以最新規定為準。(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過”包含本數。(
125、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三十八)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54-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監規20223 號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 年)、中共深圳市委 關于制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 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創新資本服務深圳先行示范區創新發展戰略,打造國際風投創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一、發展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
126、、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搶抓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重大歷史機遇,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促進創業投資與科技創新的深度融合,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持續加大對我市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 大產業集群)、八大未來產業等關鍵領域的投資力度,不斷完善“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推動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和資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二、優化市場準入和治理機制 (一)優化市場準入環境。(一)優化市場準入環境。優化完善風投創投機構的商事登記程序,按照相關監管規定統一規范名稱和經營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
127、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商事登記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55-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建立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私募基金登記注冊信息互聯互通機制。為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開辟綠色通道,提升市場準入、募資、退出等便利化程度。(二)健全行業治理機制。(二)健全行業治理機制。開發建設私募投資企業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即“好人舉手”平臺,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平臺),以信
128、息披露、數據治理和信用監管為核心,將轄區從事風投創投業務的企業納入監測預警范圍,建立“信息披露-風險預警-公示及聯合懲戒”為一體的信用信息管理體系;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推動信息服務平臺與市場監管商事登記系統、發改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平臺等系統互聯互通;建立非正常經營投資企業公示常態化機制,依照商事登記管理規定采取除名或依職權注銷登記措施;鼓勵風投創投機構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托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指導商業銀行加強賬戶行為監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獨立清退機制,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依托居民金融素養提升工程,加大對投資者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教育,樹立正確投資理念和風險防范意識。三、鼓
129、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深發展 (三)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三)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 4 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 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2000 萬元。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 100 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 300 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 200 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56-勵人民幣 500 萬元。(四)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四)扶持重點風投創投
130、機構發展。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 2 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 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 2 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 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2000 萬元。同一管理企業不能重復申請享受,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五)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五)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 2 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 10%對其管理企業
131、給予獎勵,每投資 1 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 100 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第四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六)激發天使投資活力。(六)激發天使投資活力。培育天使投資人、天使投資基金、天使+孵化等各類市場主
132、體。研究天使投資劃型標準,探索對天使投資人建立差異化監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資協會等自律組織發展,對舉辦的重大論壇活動、調研課題等給予支持。鼓勵各區(新區)根據實際情況發起設立、參與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及創投引導基金,探索建立風險分擔及讓利機制。-57-(七)優化空間保障和人才獎勵。(七)優化空間保障和人才獎勵。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 1.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 5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新注冊或新遷入后 3 年內每
133、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 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自入駐之日起,在新注冊或新遷入后 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 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可根據當年度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申報創新人才獎。(八)健全市區聯動招商機制。(八)健全市區聯動招商機制。統籌形成市區協作、產業發展部門聯動機制,對于我市重點引進、服務“雙區”戰略發展的重大產業基金、重點優質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政府各部門與風投創投企業、
134、創新項目的對接服務。探索建立風投創投機構向各部門推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機制。對全球頭部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以市區聯動形式制定行動方案,支持各區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疊加市區政策優勢,加大支持力度。四、推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 (九)高品質規劃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九)高品質規劃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全市統籌布局、整體規劃,全面推進國際風投創投集聚街區建設,構建“綠色通道、國際投資、生態管理、退出階梯”四大國際化服務平臺,吸引國外頭部機構“走進來”,培育優質本土創投機構“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支持條件成熟的區(新區)建設風投創投園區、基金小鎮、創投小鎮等創業投資集聚-58-示范區,制定
135、專項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吸引風投創投企業入駐,打造一批標桿國際生態樣板示范區。(十)拓寬募資對接渠道。(十)拓寬募資對接渠道。推動建立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政策性母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科技創新類項目。支持保險資金、家族財富公司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母基金。鼓勵項目制專項子基金發展。推動風投創投機構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并購重組等方式做優做強。爭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鼓勵保險資金依法依規擴大股權投資比例。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風投創投企業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推廣投、貸、保聯動等多種創新模式。充分發揮政府性
136、融資擔?;鸸δ茏饔?,解決初創型企業首貸問題。(十一)豐富退出渠道。(十一)豐富退出渠道。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其核心地位優勢,探索優秀風投創投企業上市安排。鼓勵風投創投企業的被投機構通過上市、掛牌、并購及協議轉讓等方式拓寬退出渠道。支持 S 基金(股權轉受讓基金)市場創新發展,引入國際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組建 S 基金相關協會或研究機構。探索開展私募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支持本市有條件的產業集團與風投創投企業對接,打通產業鏈創新成果轉化渠道。借鑒可變資本公司等先進成熟可推廣經驗,探索私募基金業務新形態。(十二)暢通創新產業投資渠道。(十二)暢通創新產業投資渠道。依托深圳證券交易所
137、等,建立聯通風投創投企業與科技創新種子項目、金融機構及創業板等市場板塊的信息對接機制,建立科技創新種子項目孵化與篩選服務、債權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全方位一體化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對風投創投企業投資培育的本市新興產業領域創業企業所提供的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鼓勵市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積極應用。支持國有創投標桿企業發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責容錯機制。引導風投創投企業優先投向我市產業部門認可的具有完善補充我市產業鏈關鍵環節作用的企業。-59-(十三)有序推動創新開放。(十三)有序推動創新開放。借助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先行先試契機,依法依規推進區內資本
138、可兌換,促進跨境雙向流動。擴大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深化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試點,適度提高投資額度,提升境外投資便利化。推進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試點,引入國際知名資產管理機構集聚。支持風投創投企業發行創投專項債券及大灣區跨境人民幣專項債券,拓展風投創投企業海外中長線資金來源,引入境外資金設立人民幣創業投資母基金。(十四)優化政府基金管理體系。(十四)優化政府基金管理體系。圍繞我市“十四五”產業規劃布局,建立市區聯動、相互銜接、各有側重的政府引導基金管理體系,加強信息交流和項目資源共享,對各類引導基金功能定位、區域布局及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
139、行統籌協調。優化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服務模式,探索對子基金管理人的公開遴選模式,建立動態績效評價機制,提高子基金運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形成綜合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五、完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十五)提升創投法治化理念。十五)提升創投法治化理念。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私募基金糾紛調解中心,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鼓勵運用法治化手段解決爭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銜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注重爭議解決的公平與效率。充分發揮國際仲裁組織在爭議解決中的作用。(十六)優化信用環境和中介服務體系。(十六)優化信用環境和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風投創
140、投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管理制度。推動機構信用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依法依規進行社會公示。依法依規加快建立風投創投機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導基金評審、產業扶持政策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運用。進一步加強中介服-60-務機構在法律、財務、咨詢、評估、評價、托管、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風投創投企業提供盡職調查、項目評估、技術經紀、信息服務、財務及法律咨詢等服務,逐步健全中介機構服務體系。(十七)強化組織保障和督導落實。(十七)強化組織保障和督導落實。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推動各項工作的統籌落實和日常工作,可結合國家先行示范區
141、和綜合改革授權清單的總體部署要求,依法依規、適時調整政策的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做好規范性文件立改廢的銜接工作。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強化并組織協調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部門形成協同工作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科技創新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等職能部門和產業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配合推進國際風投創投中心建設。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要高度重視,針對性制定促進轄區風投創投發展的政策及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落實措施條款和保障資金。六、其他說明事項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
142、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61-(十九)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的風投創投機構應當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深圳當地,且 5 年內不得遷出深圳,若遷址至深圳以外地區,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143、。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本措施規定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 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5000 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
144、于人民幣 1000 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000 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 1 億元以上。(二十一)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結合轄區實際,可制定本轄區風投創投發展政策。(二十二)本措施涉及獎補條款具體實施以配套申報操作指引為準。(二十三)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62-深圳市關于建設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的若干措施 深金監發202218 號 創業投資是創新鏈和價值鏈銜接的核心環節,是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創新引領的
145、重要引擎。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本市創業投資發展環境,支持福田香蜜湖率先建設國際化、市場化、品牌化的國際風投創投街區,集聚全球頂級創新資本要素資源,完善“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體系,推動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和資本要素融合,助力深圳打造全球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
146、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搶抓“雙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以金融服務科技創新為核心,著眼世界前沿技術和未來科技需求,促進資本要素和科技創新深度融合,力爭將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建設成為深圳國際風投創投中心的“福田樣板”,為奮力建設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二)發展目標(二)發展目標 到 2025 年,基本建成國際化、市場化、品牌化的資本聚集區,街區輻射范圍內實現國內行業排名前 100 私募創投機構不少于 10 家,QFLP、-63-QDIE、WFOE PFM 試點機構不少于 50 家,撬動社
147、會資本全面覆蓋深圳 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 8 大未來產業等關鍵領域,初步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業投資業態。到 2035 年,對外開放的體制機制更加完善,營商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集聚專業化、國際化、創新型資產管理人才,構筑產業協同聯動、市場互聯互通、創新驅動支撐的發展模式,建成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強、創新策源能力強、協同發展帶動能力強的高質量發展引擎,改革創新經驗在全國推廣。(三)實施范圍(三)實施范圍 福田區是深圳傳統金融強區,已發展成為全國三大金融中心區之一,具有打造區域性風投創投街區的基礎和優勢。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以深南大道南側的車公廟片區、北側的東海社區部分街區為策源地,以香蜜湖
148、新金融中心為核心引擎,福田 CBD 為基礎,聚焦“香蜜湖”品牌,整體上是以深南大道為主干、若干條支干呈魚骨狀排列,逐步打造成粵港澳大灣區最大規模的風投創投集聚區。產業空間主要包括香蜜湖片區和車公廟片區,其中,香蜜湖片區總用地面積 140.4 萬平方米,供應產業用地約35 萬平方米、產業空間約 240 萬平方米;車公廟片區推動更新項目 5 個,成片連片改造試點 1 個,可釋放約 210 萬平方米的產業空間,用于孵化“專精特新”企業、集聚風投創投機構及打造醫療、教育等配套基礎設施。二、面向國際,促進全球創新資本開放合作 (四)集聚和培育頭部風投創投機構。(四)集聚和培育頭部風投創投機構。在香蜜湖國
149、際風投創投街區內,大力培育和引進以服務科技創新、實體產業為導向的知名風投創投主體,健全對接國際、聯通港澳、服務灣區的市場體制機制。市區聯動、主動服務,對知名風投創投機構實施“靶向招商”,建立“一對一”專項聯系對接機制,在市級風投創投專項政策基礎上,區級配套制定引導基金、-64-專項資金、低成本空間、產業項目和人才等全方位支持方案和工作措施。(責任單位:福田區政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五)優化創業投資準入便利化水平。(五)優化創業投資準入便利化水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福田區開發建設私募投資綜合化信息服務平臺(即“好人舉手”平臺),通過區塊鏈、大數據等手段,穩妥推進私募基金會商服務標準建設,
150、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機制。為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產品開辟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商事登記注冊、試點資格、行業自律和優惠政策等政府服務,提升市場準入、募資、退出等便利化程度。依法依規對風投創投機構和從業人員開展信用管理,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作用,全方位提高風投創投街區投資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市市場監管局、福田區政府)(六)對接全球頂級金融資源要素。(六)對接全球頂級金融資源要素。高起點規劃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爭取全球知名交易所、家族財富辦公室等設立辦事機構,接洽歐美風投資本、中東主權財富基金等國際化資本,在聚集區布局產業基金。大力發
151、展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核心的資本市場,支持建設深圳證券交易所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打造融合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金融衍生品、外匯、銀行間同業拆借、金融數據等金融要素交易的聚集平臺。(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福田區政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七)先行先試跨境及創新試點業務。(七)先行先試跨境及創新試點業務。研究支持外資資產管理機構用同一個主體開展 QFLP 和 QDIE 試點,鼓勵試點機構在深設立全球或區域管理中心,開展跨境雙向投資管理。探索在深圳市聯合評審機制框架內,允許福田區參與推動轄區內 QFLP、QDIE、WFOE PFM 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商事登記業務試點,探索
152、可變資本等新形態、新模式。積極爭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依法依規在區域內設立專業投資子公司,開展不以債轉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直接投資等業務。鼓勵創投機構與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積極開展貸款+外部直投、-65-投保聯動等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探索社?;?、年金依法依規開展權益類投資試點。(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中支、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福田區政府)(八)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群。(八)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群。市區組建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母基金體系,按照“全球化遴選頂級管理人、全球化引進硬科技、全球化招
153、募合伙人、全球化讓渡屬地收益”的經營理念,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和長期價值投資,探索建立政策性母基金對子基金在項目投資過程中的讓利機制。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和央企設立的國家級母基金落地。依規推動保險資金以及符合條件的主權基金、養老基金等長期資金參與政策性母基金組建運作。探索聯合深港澳金融機構、科技產業龍頭及政府出資平臺,組建創新合作市場化母基金,打造跨境母基金集聚地。(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福田區政府)三、聚焦硬科技項目,打通產業培育鏈條 (九)實施早期項目投孵聯動“深港通”工程。(九)實施早期項目投孵聯動“深港通”工程。聚焦人工智能、健康醫療、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聯網、能源
154、新材料等港澳優勢領域,建設“創新+創業+創投+創客”四創聯動的天使薈創業孵化空間,以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為中心,推動形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專業園區”的完整孵化鏈條。探索發起設立八大未來產業領域的母基金。(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天使母基金、福田區政府)(十)加強前沿科學研究的產學研聯動。(十)加強前沿科學研究的產學研聯動。依托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平臺優勢,聚焦醫療科技、人工智能及大數據、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金融科技六大創新方向,引入香港及國際高校優勢學科重點項目,支持“卡脖子”技術攻關及前沿技術和產品的科技研發,培育一批科技創新型種子企業和國家頂級實驗室
155、。支持發展科研院所基金,面向海內外籌-66-措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活動。以市區引導基金、天使薈為服務平臺,通過整合天使、創投、私募、銀行、保險、上市服務等,為深港“專精特新”高成長性早期項目搭建國際性、多層次、多元化、高效率的投融資服務平臺,推動行業專家、科學家、政府專家參與基金管理和成果轉化。(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福田區政府)(十一)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十一)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通過非標、定制、投貸聯動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創業全周期的投融資對接機會和孵化加速服務。加快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各類機構為“專精特新”企業推出專項產品和提供優質精
156、準服務,推動產生一批“小巨人”企業。充分發揮風投創投引導功能,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卡位強鏈補鏈關鍵環節,優先推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科技創新委、深圳銀保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福田區政府)四、共建共享,集聚生態資源要素 (十二)構筑聯動深港澳風投創投聯盟的載體陣地。(十二)構筑聯動深港澳風投創投聯盟的載體陣地。聯絡深港澳及周邊的基金產業園、基金小鎮或股權投資基地,建立空間合作資源網絡和創投聯盟。優選境內外頂級創投機構、產業資本、高校、科研平臺、技術轉移機構、國際孵化器等加入深港澳天使投資聯盟。(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57、、福田區政府)(十三)搭建風投創投街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十三)搭建風投創投街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探索風投創投的資源共享生態,促進深港澳科研機構、產業方、專業服務機構的資源整合、開放共享。市區聯動建設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綜合服務平臺,聯合香蜜湖產融創新/上市加速器,常態化舉辦項目路演、資源對接、沙龍會議、技能培訓等活動。加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新創業投融資服務平臺(V-Next)合作,為創新創業企業提供全周期、多方位的融資和培育服務,-67-打造跨境投融資對接服務的國際品牌。(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券交易所、福田區政府)(十四)吸引國際高端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集聚。(十四)吸引國際高
158、端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集聚。提升專業機構服務能力,重點引進境內外知名中介機構、媒體機構、研究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專業市場調查機構等。鼓勵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專業機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責任單位:福田區政府、市商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五、強化閉環,豐富退出渠道機制 (十五)推進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更緊密的上市合作機制。(十五)推進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更緊密的上市合作機制。充分發揮香蜜湖產融創新/上市加速器的作用,在企業融資、上市培育等全流程做好專業化服務;鼓勵中介機構更早進入被投企業上市輔導階段;發揮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引導作用,鼓勵企業盡早健全現代企業制
159、度,提高上市審核和備案效率。(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券交易所)(十六)探索推進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業務。(十六)探索推進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業務。爭取深圳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落地,建立基金監管規則與交易制度,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即 S 基金)參與 PE、VC 基金份額轉讓,推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二級交易市場發展,健全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機制。(責任單位: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福田區政府)六、優化服務,打造宜居宜業環境 (十七)促進國際創投及科研人才集聚。(十七)促進國際創投及科研人
160、才集聚。制定吸引和集聚國際高端人才的政策措施。探索建設博士后流動站、培訓實習基地等,支持創投行業組織、科研院所等加強風投創投專業人才培養,鼓勵深圳高等院校開展-68-風投創投專業培訓。積極引進清華大學經濟管理深圳研究院、香港大學經管學院、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等知名經管類高等院校。(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委、市教育局、福田區政府)(十八)完善風投創投政策配套支持。(十八)完善風投創投政策配套支持。福田區出臺配套扶持政策,對入駐創投機構提供專屬政策支持及配套服務,對入駐區域內創投機構給予租金補貼支持,創投機構投資退出時給予投資退出獎勵,探索爭取公司制創投企業稅收優惠
161、等政策。(責任單位:福田區政府、深圳市稅務局)(十九)整合優質產業空間資源,優化配套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十九)整合優質產業空間資源,優化配套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在香蜜湖等片區建設高品質風投創投專業樓宇,通過政府租金補貼等配套支持,吸引一批頭部創投機構落地。同時,規劃打造私募證券、金融科技、時尚產業、總部經濟等特色產業專業樓宇。提速教育、醫療、養老等系列公配建設,規劃建設多所頂尖國際學校、國際幼兒園及高水平醫院。引進國內外時尚品牌及精品特色咖啡館、餐廳、酒吧,打造創投人才宜居生活區。(責任單位:福田區政府)七、保障措施 (二十)注重市區聯動。(二十)注重市區聯動。市區聯合成立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
162、建設工作專班,全面推進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建設,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溝通,協同推進稅收政策、金融試點等重大事項,做好街區規劃布局、項目引進、人財物保障等工作。建立定期工作調度協調機制,確保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進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建設,各項工作任務分解到位、落實到事、責任到人。(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福田區政府)(二十一)深化宣傳推廣。(二十一)深化宣傳推廣。建立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政策環境、發展動態常態化宣傳發布機制,探索建設創投文化博物館,支持行業組織、-69-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發布全球創業投資發展態勢和創新趨勢研究成果。開展具有
163、全球影響力的天使峰會、創投論壇、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進一步加大對深圳創新創業的宣傳推廣力度。(責任單位:福田區政府)(二十二)做好總結評估。(二十二)做好總結評估。福田區要建立健全香蜜湖國際風投創投街區建設工作績效評估機制,廣泛收集市場主體對相關工作及成效的評價意見,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要認真研究、指導街區建設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提煉,以點帶面、點面結合促進全市風投創投高質量發展,并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福田區結合年度績效評估對本措施進行適當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福田區政府)-70-深圳
164、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 深金監規2020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我市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開展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我市金融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26 號)等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是市政府授予獲獎單位開展金融創新的榮譽,獲獎證書不構成確定項目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第四條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主要獎勵以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金融服務功能、保障金融運行安全、推進產融緊密結合等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海洋金融、供應鏈金融、文化金融、可持續
165、金融、產業金融等發展的產品、技術、工具、服務、管理方法和機制創新。第五條 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負責深圳市金融創新獎的評選工作;評選活動的組織工作由深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第六條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七條 金融創新獎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第八條 金融創新獎共設置三個系列獎項,包括推進獎、貢獻獎、特色獎。-71-推進獎用于獎勵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在推動本市金融改革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項目。設獎項 3 名,其中,一等獎 1 名
166、,獎金 100 萬元;二等獎 2 名,獎金各 50 萬元。貢獻獎用于獎勵相關申報主體在金融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設獎項 50 名,其中,一等獎 5 名,獎金各 100 萬元;二等獎 10 名,獎金各 50 萬元;三等獎 15 名,獎金各 30 萬元;優秀獎20 名,獎金各 15 萬元。特色獎用于獎勵相關申報主體在年度金融重點專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項目。設獎項 14 名,其中,一等獎 2 名,獎金各 80 萬元;二等獎4 名,獎金各 50 萬元;三等獎 8 名,獎金各 30 萬元。第九條 為促進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戰略,在不增加獎項總額和獎金總額的條件下,在
167、貢獻獎名額中單獨劃出一等獎 1 名、二等獎 2 名、三等獎 3 名,專門用于獎勵深港金融合作創新優秀項目。第十條 上述各類獎項評選堅持寧缺勿濫,可以缺額,但不能突破。第三章 申報項目及條件 第十一條 金融創新獎的申報主體為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中央和全國性駐深金融機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境外駐深金融機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深圳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組織)、金融科技企業、金融基礎設施以及經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認定的有關單位。近兩年存在重大不良誠信記錄或因業務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刑事、重大行政處罰的上述主體不得申報。第十二條 金融創新獎的申報主體應當是在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
168、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72-位。第十三條 申報推進獎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由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自主調研開發,并在全國率先實施,或得到上級監管部門采納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二)為規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監管措施;或為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監管理念和模式,以及為落實該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機制和流程設計;或為支持金融市場產品、業務創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等。(三)近兩年完成調研開發,且實際應用效果顯著。第十四條 申報貢獻獎和特色獎的項
169、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通過改變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組合,為市場提供了性能更好、質量更好的新工具、新業務、新服務;或通過完善規章制度或改變機構組織形式,取得了顯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或基于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術的創新應用。(二)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 1 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 6 個月以上。(三)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提高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的示范效應。(四)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預
170、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不得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制或政策規定,在權屬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爭議。-73-第四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推進獎由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直接提交申報材料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由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進行評選。第十七條 貢獻獎和特色獎申報程序主要包括:(一)申報單位填寫申報表、項目基本情況表等規定材料,根據需要提交項目批文、鑒定報告、相關論文報告或專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數據或報告等補充材料。(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須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后,由協商確定的單位組織申報。凡在項目權屬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方面存在爭議的,不受理其
171、申報。(三)各金融機構總部負責對其分支機構的申報項目出具審核意見。(四)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應由其所屬行業協會提交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無明確所屬行業協會的機構,申報材料可直接提交至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五)申報深港金融合作創新獎項目的香港機構,申報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對項目的真實性、創新性、示范性等進行審核后提交評審。第十八條 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市全部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通知申報單位在 7 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第十九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評審專家
172、組,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成員從市有關部門、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學者中產生;深港金融創新合作項目的評審,邀請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專家評委參加。第二十條 貢獻獎和特色獎評選分初審、復審兩個階段。-74-初審: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小組,負責對本專業領域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出一定數量的項目進入復審。復審:組成綜合專家組,對進入復審階段的項目進行評審。第二十一條 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負責審議貢獻獎、特色獎擬獎項目和評選推進獎,報市政府審定。第二十二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可組織評審專家組成員或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
173、會委員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和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委員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和表決權。與候選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或委員,應回避參與評審各環節。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組成員和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創新獎的評選接受社會監督。初審、復審和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表決結束后均由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在官網進行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
174、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第二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第二十八條 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異議后,應對異議進行調查。存在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獎項目,撤銷獎勵并收回獲獎證-75-書和獎金;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主觀惡意情形的申報主體,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不予受理其項目申報。存在非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獎項目,經申報單位消除異議后,不影響獲獎;不能消除異議的,提請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審議。第六章 附則
175、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深港金融合作創新,是指注冊在深圳、香港金融機構,通過緊密合作,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礎設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資渠道、促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以及合作設立新型機構等方面開展的產品、技術、工具、服務、管理方法和機制創新。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實施,有效期 3 年。深圳市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評選辦法(深金規20172 號)同時廢止。-76-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發展的實施辦法 深府規20203 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 關于實施“鵬城英才計劃”的意見的通知(深發2018
176、10 號)及相關人才引進計劃,充分發揮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發展中的智力支撐作用,加快建設全國金融創新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辦法。一、加大高層次和急需緊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對接國家和省人才規劃,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機構、國際性金融組織、全球一流大學及研究機構,引進和培養一批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金融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工作統一部署,定期發布更新深圳金融領域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引進一批我市急需緊缺的金融人才。鼓勵金融行業用人單位全球引智,通過兼職、顧問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政策的,認定后按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二、實施百千萬金
177、融人才培養工程 按照分類、分層和分步培養的思路,推進百千萬金融人才培養工程。領軍人才提升計劃。由金融機構、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和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推薦,每年遴選 100 名有發展潛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項目,培養一批了解國內外金融動態和發展趨勢、熟悉金融監管要求、具有改革創新意識的領軍人才。對列入計劃、并經市金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通過的 100 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 5 萬元/人的-77-標準給予培養經費資助。骨干人才培養計劃。由金融機構、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和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推薦,每年遴選 1000 名有發展后勁的骨干金融人才培養對象,為其提供專題進修資源,重點培養我市金
178、融業發展急需緊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創業投資、金融監管等專業人才。對列入計劃的 1000 名骨干金融人才培養對象,按照每年最高 1 萬元/人的標準給予培養經費資助。青年人才支持計劃。開辦鵬城金融大講堂,每年為 10000 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課”、專題講座、公開課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資源,持續提升青年金融人才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三、完善金融人才培養資源體系 在金融系統遴選 100 名業內專家成立深圳金融百人講師團,向入選百人講師團的業內專家頒發聘書并給予經費資助,為金融人才培養工程提供師資保障。支持深圳市金融穩定發展研究院與金融機構、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打造全市金融人才創新研
179、究中心,建立涵蓋前沿重點課題研究、應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題論壇、系列專修課程、大講堂、公開課和微課等為一體的金融人才培訓資源體系。支持我市金融機構與高等院校、資本市場學院等合作,通過建立金融特色學科、專業資格認證和聯合培養專業人才等方式,開展金融人才培養工作和金融創新研究工作。對培養深圳金融人才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經評定最高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具體認定辦法由市金融辦另行制定。充分發揮金融行業協會的作用,鼓勵金融行業協會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對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協會,經評定最高給予 50萬元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金融辦另行制定。四、加大國際化金融人才培養力度-78-培
180、養及建設若干個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具有較高培訓能級的金融人才國際化培訓載體,設計開發適應深圳國際金融創新中心建設需求的海外培訓項目。與紐約、倫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開展人才合作培養和交流項目,每年選派 100 名高端金融人才分批赴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調研考察、學習培訓、掛職鍛煉,按照每年最高 10 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費用資助。五、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加強與香港、澳門金融業的互聯互通,促進三地在金融人才培養方面的交流、合作和發展。依托深港青年夢工廠、博士后交流驛站等平臺,開展深港兩地金融人才和項目常態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成立粵港澳金融
181、人才發展聯盟,鼓勵港澳籍金融專業人才依法依規為區內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支持市金融辦聯合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香港金管局、澳門金管局、金融機構每季度定期舉辦深港金融合作創新交流活動,按照每場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的標準給予費用補助。鼓勵我市金融機構、金融行業協會等與香港、澳門同業聯合舉辦行業論壇、專題培訓等各種形式人才交流活動,對納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計劃的活動,按照實際費用的 30%、每場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的標準給予費用補助。六、強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點的人才儲備功能 發揮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儲備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與我市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合作開展課題研
182、究和技術成果轉換。加大博士后工作站點的建設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申請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或創新實踐基地。力爭到 2020 年底全市金融領域博士后站點達到 20-79-家、在站博士后達到 100 人。符合條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在站博士后按我市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支持市金融辦、駐深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各區(新區)的金融工作部門,與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合作,委托開展金融改革創新課題研究工作。七、實施金融人才實習和掛職交流項目 鼓勵我市金融機構設立大學生實習基地,實施大學生實習補助項目,每年吸引 1000 名全球知名高校的優
183、秀在校大學生實習,對連續實習 6 周以上的,按照本科生 2000 元/人、碩士研究生 3000 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 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實習補貼。支持在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工作部門、重點金融企業等設立金融人才掛職鍛煉實踐基地,實施金融人才掛職鍛煉交流項目,通過掛職、借調、聯合培訓等加強人才交流合作,逐步建立常態化的干部交流機制。八、鼓勵金融從業人員提升職業素質 鼓勵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資格認證考試,對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上述執業資格證書且
184、在我市金融系統全職工作滿 2 年的,每個執業資格證書給予 1 萬元獎勵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 5 萬元。九、加強金融人才調查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統計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庫,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隊伍情況;開展金融人才發展戰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發展規劃;支持金融機構、金融行業協會、科研院所等開展金融人才評價標準研-80-究。十、支持開展“鵬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評選活動 支持權威財經新聞媒體、金融行業協會、人才社會組織等單位舉行“鵬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評選活動,在深圳金融系統中弘揚愛國奉獻精神。獲評“鵬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的金融人才,獲評當年可申報我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同一單位或個人在
185、同個項目上不可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相關部門的人才支持政策。本辦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府規201828 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81-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實施辦法 深府20168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優化我市人才發展環境,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快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 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繼續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以下簡稱創新
186、人才獎),獎勵我市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第三條 創新人才獎按照自愿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評審,每年評審一次,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第四條 為兼顧申報單位與個人貢獻,增設企業年度自主申報名額,按照企業在我市繳納各項稅費收入情況分檔確定。全市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案根據年度獎金總規模和申報情況調整。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聯席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人力資源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經貿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并決定創新人才獎的有關事項。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主管部門,
187、市財政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是創新人才獎的協助管理部門。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職責是:-82-(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經批準后發布;(二)組織獎勵的申報和評審,編制年度獎勵方案;(三)編制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績效自評。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是:(一)按規定審核、批復獎勵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決算;(二)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指標下達;(三)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第九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編制獎勵申報指南和年度獎勵方案。第三章 申
188、報條件 第十條 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連續工作 1 年以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經營管理與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可申報創新人才獎:(一)屬于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鼓勵發展產業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二)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三)所在企業屬于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或我市鼓勵發展的產業、尚有年度自主申報名額的,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四)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擔任一級學科帶頭人或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負責人;(五)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端專業人才和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申報的特殊高端專業人才。-83-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9、,不得申請創新人才獎:(一)不依法納稅;(二)有不良誠信記錄;(三)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四)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我市產業發展情況,編制獎勵申報指南,明確獎勵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自主申報名額分配方式、申報材料、申報時間等內容。獎勵申報指南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第十三條 符合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人員,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過其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報本年度創新人才獎。第
190、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創新人才獎的年度獎勵方案,并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年度獎勵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在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資金撥付。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產業發展情況,及時確定我市鼓勵發展產業范圍及企業名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申報系統,提高審核效率。-84-第五章 獎勵標準及經費 第十八條 獎勵標準根據獲獎人員上年度對我市產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方面的貢獻確定。最高檔獎勵金額不超過 150 萬元。第十九條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 1
191、0 億元專項資金,作為獎勵資金。資金規??筛鶕剟钌陥笄闆r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二十一條 負責組織管理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和審核申請,按照規定發放獎勵并接受社會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報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申報人的受獎資格;已經獲取獎勵的,對獎勵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獎勵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
192、信用征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該申報人 5 年內評獎資格,以及該單位 5 年內組織申報評獎資格。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創新人才獎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5-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 號)同時廢止。另有2021 年度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更多詳細信息歡迎致電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333,0755-88123601、3258),或登錄深圳政府在線(網
193、址:http:/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 深圳市稅務局 關于印發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2021 年 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申報指南的通知 深財法202331 號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各有關單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 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321 號)有關精神,結合實際,我們制定了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194、 2021年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3 年 8 月 28 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2021 年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87-知(財稅201931 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321 號),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
195、才 2021 年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財政補貼申報指南。一、申報人相關條件(一)申報人身份條件(一)申報人身份條件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身份條件之一: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2.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養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證、內地居民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入境證件為準。3.臺灣地區居民。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為準。4.外國國籍人士。以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準。5.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以中國護照、內地居民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
196、位認證書為準。必要時,需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6.海外華僑。以中國護照、內地居民身份證、國外居留憑證和出入境記錄為準。必要時,需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二)申報人工作條件(二)申報人工作條件 1.申報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88-(1)與深圳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與深圳市接收單位簽訂了派遣合同。(3)提供獨立個人勞務,并與深圳市納稅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2.申報人申
197、請享受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在深圳市工作天數累計滿 90 天。3.申報人工作單位發生變更的,且申請享受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工作天數滿 90 天的,可通過該單位申報,該單位應予以配合。(三)申報人資格條件(三)申報人資格條件 1.境外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在我市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工作的人才。(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2)國家、省、市認定的境外高層次人才。(3)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4)持有深圳市“鵬城優才卡”的人才。(5)持有 A 類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人才(以“平均工資收
198、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 6 倍”認定標準申請取得 A 類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除外)。(6)持有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 廣東省外籍高層次人才確認函或廣東省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上條款以國家、省、市政府部門核發的證書或相關認定文件為準,相關證書有效期不作為申請限制條件(被撤銷的除外)。相關領域指:(1)科技創新領域 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重大創新平臺。-89-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2)重點發展產業 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F代服務業。(3)哲學社會科學領域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黨政部門所
199、屬研究機構。2.境外緊缺人才 在我市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術技能骨干和高級管理人才。(1)科技創新領域 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工程及運維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成員,市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频葞ь^人,以及醫療衛生技術技能骨干。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2)重點發展產業 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中的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F代服務業中的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干和高級管
200、理人員。(3)哲學社會科學領域 高等院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黨政部門所屬研究機構中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或教學的人員。(四)申報人納稅條件(四)申報人納稅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納稅,且在深圳市已納稅額大于測算稅額(詳見“個-90-人所得稅補貼計算方法”)。2.須授權同意受理機關向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信息。(五)申報人其他條件(五)申報人其他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1)近 5 年內存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
201、責任的。(2)在境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2.申報人申請享受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優惠政策規定的獎勵或補貼之一:(1)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2)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3)“鵬城孔雀計劃”特聘崗位獎勵。(4)我市其他性質相似的人才獎勵或補貼。二、申報單位相關條件(一)申報單位基本條件(一)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的企
202、業、機構。2.遵守法律法規。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1)近 5 年內存在重大稅收違法行為記錄的。-91-(2)在經營異常名錄內的。(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的。(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5)經查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二)申報單位其他條件(二)申報單位其他條件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本申報指南第六條“相關名詞釋義”所述條件,且相關資質條件在對應納稅年度內有效,具體以相關產業領域主管部門提供、確認的單位名單為準。三、個人所得稅補貼計算方法(一)在納稅年度內,申報人在深圳市已納稅額減去測算稅額,即為申報人可申請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該
203、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一)在納稅年度內,申報人在深圳市已納稅額減去測算稅額,即為申報人可申請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1.“已納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深圳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2.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根據稅法規定無須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應以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3.“測算稅額”是指申報人在深圳市
204、的個人所得按照香港稅法測算的應納稅額。2021 年納稅年度、2022 年納稅年度測算稅額按標準稅率法測算,即測算稅額申報人應納稅所得額15%。(二)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三)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為 500 萬元。(二)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三)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為 500 萬元。-92-四、申報審核程序 申 報 人、申 報 單 位 在 廣 東 省 統 一 身 份 認 證 平 臺(地 址:http:/ 申報人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205、 年 9 月 30 日期間在申報系統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時需勾選對應人才類別(高端人才或緊缺人才),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已納稅額和補貼估算金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作出書面承諾,并提交工作單位審核。申 報 人 可 預 先 登 錄 自 然 人 電 子 稅 務 局WEB端(https:/ 申報單位對申報人的申報信息及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書面說明、承諾后,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在申報系統提交申請。申報人以個人勞務申報的,無需通過單位申報(已納稅額中包含工資、薪金所得的,須通過單位申報)。(三)窗口受理(三)窗口受理 受理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于申報材料
206、不齊的應當告知申報人或申報單位補正。申報人應當在-93-7 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并告知申報人或申報單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四)初步審核(四)初步審核 受理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初步審核意見。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核期滿前告知申報人或申報單位,審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受理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調查、鑒定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初步審核未通過的,退回并告知申報單位或申報人。(五)補貼核算(五)補貼核算 初步審核通過后,列入擬發放補貼名單,受理機關核算補貼金額,經核算的補貼金額與申請補貼
207、金額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告知申報人。(六)異議處理(六)異議處理 申報人對初步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 7 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機關應當在 15 日內復核,并告知申報人復核結果。申報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受理機關提交補貼金額重新核算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在 60 日內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額的,應予以修改后告知申報人。申報人在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內未對補貼金額再次提出異議的,受理機關按流程發放補貼。(七)集中審核(七)集中審核 集中審核部門對初審結果開展集中審核,復核申報數據,提出享受優惠政策補貼的高端人才名單和緊缺人才名單,并按程序報批。(
208、八)補貼發放(八)補貼發放 集中審核結果通過后,受理機關對照發放名單和核算補貼金額,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直接撥付至申報人指定的金融社??ㄙ~戶或其他個人銀行賬戶。-94-五、其他事項(一)補貼業務由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前海合作區財政、人力資源、稅務等部門按職能負責。其中,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業務的受理、初審和發放工作;各區稅務部門負責稅務數據的核實工作;各區財政部門配合做好補貼發放工作。(二)補貼業務實行信用承諾制申報,申報人、申報單位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于申報人、申報單位所作出的書面承諾,受理機關有權進行信用監管和事后稽核,申報人、申報單位應配合提
209、供相應證明材料。(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如查實申報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并自取消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個人所得稅補貼申報;對已經取得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由補貼發放部門對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參照上述方式處理。(四)本申報指南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1 年,2021 年納稅年度及 2022 年納稅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按照本申報指南執行。六、相關名詞釋義(一)重大創新平臺:指國家、省、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認定的重點實
210、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生產性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服務平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臺、產業創新中心等平臺。(二)高等院校: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95-(三)科研機構: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由國家、省、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依據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四)醫療機構:指依據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辦法的規定,由深圳
211、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登記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五)公共衛生機構:指深圳市、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共衛生機構。(六)重大縱向課題:指國家各部委、廣東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屬重點、重大、國際合作的項目課題。(七)高新技術企業:指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規定,經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由深圳市科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認定,并經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辦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備案,且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八)“專精特新”企
212、業:指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九)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是指長期專注于制造業某些特定細分產品市場,生產技術或工藝國際領先,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業。(十)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網絡與通信、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超高清視頻顯示、智能終端、智能傳感器、軟件與信息服務、數字創意、現代時尚、工業母機、智能機器人、激光與增材制造、精密儀器設備、新能源、安全節能環保、智能網聯汽車、新材料、高端醫療器械、生物醫藥、大健-96-康、海洋產業等。(十一)未來產業:是指區塊鏈、量子信息、腦科學與類腦智能、細胞與基因(含生物育種)、合成生物、可見光通
213、信與光計算、深地深海、空天技術等。(十二)現代服務業:是指研發與設計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標準計量服務、生產性專業技術服務、信息傳輸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支持服務、金融服務、涉外法律服務、現代物流服務、會計服務、資產評估服務、現代教育服務等。(十三)“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指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或從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 個月,且取得國外長期(5 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權、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回國工作的中國公民。(十四)“海外華僑”:指已取得住在國長期(5 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權,并曾在住在國連續居留
214、滿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 18 個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 5 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資格,5 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 30 個月的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十五)“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在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合法提供勞動服務。-97-關于加快建設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意見 深金監發20231 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重大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建設,提
215、高資本要素配置能力和效率,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促進居民收入提高和實現共同富裕,根據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和 深圳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有關目標任務,現就加快推進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范效應,搶抓金融改革開放持續深化、居民財富管理需求不斷上升、
216、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等機遇,以建立健全財富管理行業生態圈為重點,加強服務保障、集聚高端要素、強化科技賦能、深化國際合作,打造創新能力強、開放水平高、生態環境優、服務質量好的國際財富管理中心,以更加優質高效的財富管理服務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二)發展目標 打造要素集聚、業態齊備、開放融合的現代化財富管理生態圈,財富管理行業規模、創新能力、開放水平、影響力競爭力達到國際領先水平。-98-到 2025 年,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財富管理總規模達 30 萬億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財富管理機構不少于 100 家,注冊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
217、IE)、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試點機構不少于 300 家。財富管理生態鏈條不斷健全。培育一批運作規范、業績優異、競爭力突出的財富管理機構,資金、人才、產品、服務、科技等各類專業要素加快匯聚,行業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升。財富管理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全方位滿足資產配置、風險管理、財富傳承、養老保障、居民生活品質提升等需求,行業數字化水平不斷提升,財富管理服務科技創新、綠色發展、共同富裕的新工具新模式新途徑進一步發展。財富管理開放水平不斷提升。推進落實以負面清單為基礎的更高水平金融開放目標,實現更高質量的優質財富管理機構“引進來”“走出去”,境內外財富管理市場互聯互通和對接
218、合作路徑進一步暢通,服務境內外居民投資理財需求的跨境資產配置中心功能進一步凸顯。財富管理營商環境不斷優化。投資者教育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市場準入和金融監管體系、公共政策和服務配套體系加快完善,行業發展環境和運行規則與國際先進水平進一步接軌,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品牌效應和影響力競爭力進一步提升。二、促進財富管理機構集聚,完善財富管理產業體系(三)促進金融機構落戶發展財富管理業務。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期貨等金融機構及子公司在深圳落戶發展財富管理業務。支持金融機構設立子公司、專營機構或事業部提供資產管理、私人銀行、家族信托、基金銷售、投資顧問等專業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及子公司
219、申請基金管理、金融產品銷售、公開募集證券投資-99-基金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等財富管理業務資格。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2 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落戶財富管理機構給予獎勵。(四)促進私募基金集聚發展。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組建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并購重組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體系,探索建立政策性母基金對子基金在項目投資過程中的風險分擔及讓利機制,培育一批運作規范、業績優異、競爭力突出的私募股權及創投基金管理人。支持大中型科技企業設立企業風險投資基金(CVC 基金),符合條件的 CVC 基金可享受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貢獻獎勵、退出投資收益獎勵、投早投小投
220、科技獎勵、購房租房補貼等政策。引導風投創投企業優先投向我市產業部門認可的具有完善補充我市產業鏈關鍵環節作用的企業。支持設立市場化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基金(S 基金),探索推動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市場建設,暢通私募創投基金退出渠道。推動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落地,支持私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對優質合規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探索建立工商登記“綠色通道”,打造私募基金行業高地。(五)促進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規范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依法依規申請金融產品銷售、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等財富管理業務資格,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開展第三方財富管理業務。探索建
221、立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監管機制,引導機構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對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提升管理規模、拓展業務范圍的,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給予一定獎勵支持。(六)促進專業服務機構加快發展。引進培育投資分析、風險管理、稅收籌劃、基金登記、估值核算、基金評價、資產托管、信息技術、指數開發等領域第三方獨立服務機構,提-100-升第三方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功能。支持會計、審計、法律、咨詢、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資信服務、不動產項目運營管理等服務機構發展,加大對財富管理領域的服務支持力度。建立專業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財富管理行業服務貢獻大、服務模式創新模式的機構給予一定獎勵,推動專業服務機構提升專
222、業能力。三、支持財富管理行業創新,加快財富管理數字化轉型(七)鼓勵財富管理產品和服務守正創新。鼓勵財富管理機構以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為出發點,以風險可測可控、投資者有效保護為前提,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鼓勵財富管理機構開發環境、社會、治理基金(ESG 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不動產投資基金(REITs)、管理人合理讓利型基金等創新產品。鼓勵財富管理機構積極拓展服務范圍,提供慈善事業、遺產規劃、稅收籌劃、風險管理、家族事務管理等多元化財富管理服務。鼓勵財富管理機構有序拓展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提升專業投資能力。鼓勵基金投顧業務創新發展,提升投資管理
223、能力,著力發揮顧問引導作用。研究支持財富管理機構申報我市金融領域有關表彰獎勵項目,對符合條件、產品和服務創新成果顯著的財富管理機構依規給予表彰和獎勵。(八)支持養老金融創新發展。出臺促進養老金融業務市場化、長期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財富管理機構積極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養老金管理,逐步構建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金管理體系。研究建立以個人賬戶為基礎的多層次補充養老體系,鼓勵各類財富管理機構開發養老理財產品、養老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養老目標基金等養老金融產品,鼓勵發展養老基金投顧等專業服務。支持保險公司合規開發年金保險、分紅保險、-101-萬能保險等新型人壽保險,深化變額
224、年金保險試點,提升在個人養老金融產品市場的競爭力。(九)支持信托業務創新發展。充分利用綜合改革試點等探索推進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建設,推動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試點。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徑優化,鼓勵發展股權相關家族信托業務。鼓勵慈善信托參與公益創投,支持慈善信托在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影響力投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十)促進財富管理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按照“一產業集群、一專項基金”要求完善政府引導基金布局,撬動更多創投資本和社會財富流向我市“20+8”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鼓勵各類財富管理機構開發科技創新主題產品,支持深交所推出大灣區科創指數及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產品,積極探索財富管理服務科技創
225、新的新模式,推動形成高質量創新資本供給,促進國際財富管理中心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協同聯動。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專項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資質,培育孵化優質 REITs 項目,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十一)引導加大可持續投資力度。建立綠色投融資主體綠色信息披露機制、評價評級體系和激勵約束制度,引導財富管理機構加大配置綠色金融資產、碳金融產品,研究開發氣候投融資產品,對深圳率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作出積極貢獻的財富管理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給予獎勵。鼓勵財富管理機構轉型為綠色金融機構或設立綠色金融專門機構,支持財富管理機構及下設分支機構申請深圳市綠色金融機構認定并享受相關支持政策。支
226、持財富管理機構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GC)、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PRI)等國際組織。支持財富管理機構設立首席責任官(CRO),鼓勵將環境、社會、治理評價(ESG 評價)納入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102-(十二)支持財富管理機構數字化轉型。充分發揮我市支持科技創新、扶持金融科技發展等政策的激勵作用,鼓勵各類財富管理機構積極穩妥推動金融科技在客戶營銷、投顧投研、估值定價、風險管理等環節的探索應用,構建線上自助化、標準化,線下專業化、個性化,良性互動的財富管理服務模式。推進智能投顧行業的標準化建設,積極引導財富管理機構基于高凈值客戶、社會公眾等各類客群的個性化需求,合規提供“
227、一站式”資產配置解決方案,促進居民財產性收入穩定增長。四、加強深港財富管理合作,擴大財富管理市場開放(十三)深化深港財富管理市場互聯互通。支持深圳財富管理機構深入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探索擴大投資額度和產品范圍,探索同一銀行集團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提供理財產品的跨境咨詢、售后等服務。推動 REITs 等投資產品納入“深港通”互聯互通投資標的,擴大跨境金融資產轉讓試點品種和規模。支持建設大灣區債券平臺,推動跨境債券產品試點落地實施。推動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探索深港澳保險資金跨境運用。探索以政府產業基金為引導,聯合深港財富管理機構、行業龍頭企業等社會資本,組建創新合作的市場化母基金,打
228、造跨境母基金集聚地。(十四)支持發展跨境及離岸財富管理業務。暢通深港兩地人民幣雙向流動渠道,鼓勵深港兩地財富管理機構積極參與“深港通”“債券通”“跨境理財通”“互換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提升人民幣在跨境投資中的使用比例。支持深港兩地共同開發更多以人民幣計價、交易的金融產品,提高境內外主體配置人民幣金融資產的便利化水平。進一步發揮深圳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功能,支持在香港設立投資平臺并申請香港資產管理牌照,推動人民幣投貸基金國際化進程。-103-依托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研究院,深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聯動香港開展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試點,攜手打造數字人民幣跨境應用示范區。(十五)支持香港財富
229、管理機構拓展內地市場。建立服務香港財富管理機構入駐的綠色通道,爭取在金融監管部門支持下降低香港財富管理機構準入門檻。支持具有長期投資意愿的香港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外商獨資財富管理機構,或與中資機構合資設立外資控股或參股的財富管理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機構,在深圳申請設立 QFLP、QDIE 等合格投資主體,開展跨境股權投資。支持香港財富管理機構申請 WFOE PFM 試點資質,探索推動用同一主體開展 QDIE、WFOE PFM 試點等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家族辦公室,在深圳注冊成立專業機構申請金融產品銷售、基金投資顧問等業務牌照,或申請登記
230、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依規拓展內地市場。(十六)支持深圳財富管理機構“走出去”發展。鼓勵深圳財富管理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跨境收益互換(TRS)等業務資質,拓展海外市場投資渠道。鼓勵深圳財富管理機構在香港及國際以新設機構、兼并收購、戰略入股等方式提升服務境外投資者及全球資產配置的能力,鼓勵深圳風投創投機構在香港設立有限合伙基金(LPF)進行融資和開拓境外業務,促進行業積極借鑒香港及境外先進資產管理經驗和有益業務模式。探索符合條件的深圳財富管理機構與香港聯動開展離岸證券投資、離岸基金管理等業務創新。建立
231、健全財富管理機構“走出去”服務體系,支持財富管理機構申請深圳市對外投資合作、創業投資貢獻等獎勵。-104-五、優化財富管理營商環境,營造行業良好發展生態(十七)促進財富管理機構發展壯大。探索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組建財富管理發展產業基金,鼓勵成立支持中小財富管理機構發展的天使基金和創投基金,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深圳財富管理機構補充發展資金、開展行業并購和拓展業務范圍提供支持。鼓勵有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利用資本市場提升資本規模和發展實力,穩步拓展境內外業務布局。(十八)高品質規劃建設財富管理集聚區。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紅嶺新興金融產業帶、深圳灣科技金融核心區規劃建設財富管理
232、集聚區,集聚全球財富管理高端資源,打造深圳建設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核心功能區和“特色名片”。鼓勵建設風投創投街區、基金小鎮、財富管理園區等多元化空間載體,完善服務配套和產業鏈條,形成各有側重、互補發展格局,推動全市域財富管理行業協調發展。支持財富管理集聚區建設運營主體向市政府申請認定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由市政府給予入駐機構自購辦公用房、房屋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十九)加大財富管理人才培養引進力度。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設財富管理相關專業和課程,鼓勵財富管理機構設立大學生實習基地,認定一批財富管理大學生實習基地。深入實施財富管理領域國際職業資格認可,積極引入國際權威財富管理行業認證體
233、系,探索深港澳財富管理人才資格互認、跨境執業等試點。支持財富管理人才境外從業經歷視同境內從業經歷政策,在任職資格、創新創業、評價激勵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按照相關規定,支持財富管理行業人才申報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并享受綜合服務保障。(二十)大力提升稅收、法律等綜合服務。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合伙制基金、財產信托等稅制安排,推動實-105-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財富管理稅收政策。落實好國家給予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稅收政策支持,探索公司型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爭取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虧損跨年度結轉政策。推動深圳金融法庭、深圳國際仲裁院、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
234、等機構完善財富管理領域糾紛解決機制,探索適用境外法律處理涉外財富管理相關民商事案件機制。優化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等行業市場準入條件,積極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商事登記等創新改革試點,探索風投創投企業上市安排。(二十一)引導財富管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建設跨業態的財富管理行業協會,鼓勵開展行業合規建設、標準制度制定、行業人才培訓、財富管理產品評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共活動。推進高端金融智庫體系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財富管理研究專業機構,積極推動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深入開展深圳市居民金融素養提升工程,推動財富管理機構高水平建設投資者教育基地,鼓勵有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申報深圳
235、市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加大金融工具、投資風險、維權保護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形成理性投資、風險自擔投資觀念和健康財富管理文化。深化合規科技、監管科技在財富管理領域應用,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置財富管理相關風險。加強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強化風險防控能力建設,維護財富管理行業穩定與安全。(二十二)提升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品牌影響力。舉辦財富管理行業高端國際論壇,加強與國內外財富管理中心城市交流合作,持續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打造深圳財富管理行業品牌。建設財富管理行業信息統計監測數據庫,定期編制和公開發布“深圳財富管理行業發展指數”。充分發揮金融創新獎的創新激勵、品牌宣傳、環境營造等作用,激發財富管理機構創新活力。-
236、106-六、強化政策實施組織保障(二十三)強化市區聯動。支持各區加強金融工作部門職能和隊伍建設,落實屬地責任,充實專業人員,為政策實施和項目落地提供保障。建立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在金融資源布局、金融項目引進、金融產業配套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上下聯動、跨區聯動的良好局面。鼓勵各區采取差異化措施支持轄區金融產業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功能突出、錯位互補的發展格局。(二十四)強化部門協調。各相關單位共同做好推動財富管理行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制定實施工作,完善與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建設相適應的保障體系,提升政策知曉度,擴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實施效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要
237、根據職責分工,強化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處置,定期對財富管理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研判處置,提升金融風險防控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大局。(二十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107-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 深金監規20212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中發201932 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
238、095 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和跨境投資創新,促進和引導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05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5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設立的并以外匯或人民幣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是
239、指經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審核通過的參與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的境內自然人、機構投資者等。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主體,是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境外投資主體。第三條 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商務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108-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建立聯合會商工作機制,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管理有關問題。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注冊或擬注冊在深
240、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主體由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本辦法協調推進相關試點工作,其余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四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由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分為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兩種類型。外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和內資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均可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境外投資主體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具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
241、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第五條 申請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及境外投資主體應當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于試點主體命名要求。第六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起設立,完成相應登記、備案程序,并按照相關外-109-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兌等事宜。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七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一)發起設立投資于境外的投資主體;(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第八條 境外投資主體投資范圍包括:境外非上市企
242、業股權和債權、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應遵守有關境外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所投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不得協助境內個人境外購房、轉移資產等。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境外投資應當履行相關程序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境外投資額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則:(一)境外投資額度在綜合考量境外投資項目投向、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經營效率、合規運營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核定;(二)境外投資額度應當在獲批之日起 12 個月內使用,逾期未使用之額度失效;(三)境外投資主體獲批之境外投資額度不得轉讓;(四)境外投資額度使用應遵守國
243、家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第十條 境外投資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托管。資金托管人為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專用托管賬戶,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在資金匯出時,專用托管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核準額度,專用托管賬戶跨境匯出、匯入幣種結構應總體一致。-110-資金托管人可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資質的機構為境外投資主體辦理境外資金托管相關事項。境外資金托管機構為境外投資主體開立境外托管賬戶,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資金通過境外托管賬戶劃往境外投資項目,境外托管賬戶收支范圍限于與境內托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244、以及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資項下相關收支。第十一條 資金托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一)為境外投資主體開設托管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托管賬戶的,其所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三)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付匯和結售匯業務,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五)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匯入、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六)對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用途實行“境外延伸”,即對境外投資主體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終項目,
245、并確保實際投資項目與報備項目一致,未轉投其他項目;(七)確保在資金匯出時,專用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核準額度;(八)相關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可委托一家具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工作。-111-第四章 試點管理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作為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設立,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形式進行運作的,應當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辦理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境外投資主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發起設
246、立,以私募基金形式進行運作的,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境外投資主體以其他形式發起設立并運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第十四條 為協調服務和推進試點主體規范運作、健康發展,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試點主體、資金托管人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報送運營數據及相關信息。第十五條 試點主體須持續合法合規運營,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方式開展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試點主體違反國家法
247、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應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設立境外投資主體管理企業,參照本辦法關于外國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12-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5 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金融辦關于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 號)同時廢止。-113-深圳市外
248、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規20171 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258 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105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經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或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
249、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經領導小組認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企業,是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證監局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本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協調解
250、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114-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試點工作以下事項:(一)負責受理試點企業的申請并組織審定;(二)負責組織獲準試點企業的備案管理;(三)負責組織制定與試點企業相關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實;(四)領導小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能直接投資于項目。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參與試點工作,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第二章 試點條件 第六條 申請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
251、均必須注冊在深圳。第七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不低于2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3 個月內到位 20%以上,其余部分應當自企業成立之日起 2 年內到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于 15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合伙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合伙人應當以自己名義出資。第八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形式發起設立,其股東或合伙人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條件。境外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1
252、15-于 1 億美元等值貨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2 億美元等值貨幣;(二)持有香港證監會(或其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境內股東或合伙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 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二)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引進的大型企業,且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近 3 年連續贏利,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 6000萬元人民幣,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于 1800 萬元人民幣。第九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
253、業應當具有至少 2 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一)有 5 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二)有 2 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三)有在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經歷或在境內金融機構從業經驗;(四)在最近 5 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并視為高級管理人員。第十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內外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
254、,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 3-116-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自有凈資產不低于 500 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三)個人投資者需簽署股權投資企業(基金)風險揭示書;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人民幣或近 3 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第十一條 境內私募股權、
255、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境內企業;(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6 個月以上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三)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凈資產)規模不低于 5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 10 億元人民幣;(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 3 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五)管理公司注冊地在深圳。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為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其發起募集的基金進行監督
256、管理。第三章 試點運作 第十三條 試點企業在名稱中須加注“股權投資管理”或“股權投資”字樣,除試點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管理”和“股權投資”字樣。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117-(一)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二)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三)股權投資咨詢;(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一)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
257、特別管理措施范圍內的投資須經審批);(二)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三)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于實業;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為同一控制人時,該同一控制人出資占比不超過 50%。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事項。第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用于出資的貨幣須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中國投資者必須以人民幣出資。第十八條
258、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委托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分行級以上的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主辦資金托管銀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境內人民幣基金需委托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分行級以上的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的商業銀行機構作為項目資金托管銀行。第十九條 主辦資金托管銀行、項目資金托管銀行均需對托管賬戶內-118-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試點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合規使用托管賬戶內資金,在項目清算時進行反欺詐、反洗錢相關核查,并督促企業繳納相關稅費。其中,主辦資金托管銀行需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所有項目的收入或利潤進行監督
259、核查,項目資金托管銀行應當對具體項目進行監督核查。第四章 試點申請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常年受理,定期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集中認定,并在啟動程序后 30 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注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試點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憑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業務資格文件,到前海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外商投資備案及入駐手續。注冊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以外的企業(公司制)獲得資格認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領域的試點企業(公司制),獲得資格認定后,憑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業務資格文件到我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
260、準證書及批文,再到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二)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領域的試點企業(公司制),可直接到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按照商務部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的有關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試點企業的,應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由市金融辦組織各成員單位集中審定,并報領導小組審批。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試點企業,需遞交如下申請材料:-119-(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或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申請表;(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章程或合作協議(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
261、業需遞交企業章程或合伙協議);(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人選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基金從業的有關證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需遞交合伙人人選名單);(五)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投資者資信證明文件;(六)持有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牌照情況(如有);(七)自有資產及管理資產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八)個人投資者需提供個人資產和收入情況證明;(九)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出具的擬設公司
262、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十)托管銀行的有關資料及與托管銀行簽署的相關文件;(十一)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十二)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試點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120-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在取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批復函的 12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并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
263、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未及時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領導小組取消其試點資格并對外公示。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驗資機構應當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試點企業,采取“穿透”原則建立審查機制,確保自然人和法人機構為合格投資者。第二十六條 試點企業辦理下列登記事項變更時,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應當征求市金融辦意見:(一)企業名稱;(二)經營范圍;(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四)增加或減少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五)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264、(六)變更高級管理人員;(七)公司分立或合并;(八)解散、清算或破產。第二十七條 試點企業辦理變更事項,應當向市金融辦遞交申請材料,市金融辦初審并征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二十八條 試點企業辦理變更事項時,需遞交如下申請材料:(一)申請報告;(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121-(三)若變更企業名稱,還需遞交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出具的商事主體名稱證明書;若變更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還需遞交擬任人員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若變更股東或合伙人,還需遞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中第(五)(六)(七)(八)項材料;若變更擬投資項目,還需遞交新投資項目的情況介紹;(四)領導小
265、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條 市金融辦對試點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試點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市金融辦報告半年投資運作過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項:(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二)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三)市金融辦要求的其他事項。第三十條 試點企業的托管銀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一)每個季度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領導小組有關單位上報試點企業上一季度托管資金運作情況、投資項目情況等信息;(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 15 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試點企業各方核對一致的上一年度境內股權投資情況的年度報告;(三)監督試點
266、企業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托管協議的,不予執行并立即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四)領導小組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第三十一條 試點企業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撤資。試點企業進行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需向托管銀行提交投資者相關完稅證明或稅務備案表,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匯出境外。試點企業進行解散、清算、注銷,需按以下流程辦理相關手續:-122-(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解散申請書、公司管理層關于基金解散的決議及基金成立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二)在批準解散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出具清算報告,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三)市金融辦初審并征求領導小組
267、成員單位意見后作出決定,撤銷其試點資格;(四)基金額度收回后匯出境外;(五)向稅務、海關、工商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第三十二條 試點企業的退出可依法采用以下方式:(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三)所投資企業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條 市金融辦可以通過信函與電話詢問、走訪或向托管銀行征詢等方式,了解試點企業情況,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試點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金融辦應當會同有關
268、部門查實。情況屬實的,市金融辦應當責令其在 30 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辦取消其試點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123-第三十五條 前期已經領導小組認定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并成立首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或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前期已成立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在本辦法頒布之
269、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未及時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領導小組取消其試點資格并對外公示。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 3 年。原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金發201212 號)、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深府金發201313 號)同時廢止。-124-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深金監規2021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深圳綠金條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
270、部、事業部等(以下統稱“綠色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本市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綠色金融專營體系,是指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銀保監局共同認定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的綠色金融機構。第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指導意見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指導我市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五條 參與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銀行總(分)行應當自上而下建立標
271、準化的綠色金融業務流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專門的綠色金融業務中后臺支持部門或者崗位。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一)單列綠色信貸規模??偅ǚ郑┬忻磕陸敯才艑m椌G色信貸規模,優先滿足綠色領域企業和項目的融資需求。在調控信貸規模的情況下,-125-優先保障綠色金融機構的業務需求;(二)單列綠色信貸審批通道??偅ǚ郑┬袘旈_辟獨立的綠色信貸審批通道,設置專門的綠色信貸審批崗位,提高審批效率;(三)單列績效考核??偅ǚ郑┬袘斀⒖茖W合理的綠色金融績效考核機制,突出對綠色金融的正向激勵;(四)單列資金價格和風險權重??偅ǚ郑┬刑剿鲗G色金融機構設置差異化的資金價格
272、和風險管理政策,如:對綠色融資項目提供優惠的資金成本價格,包括貸款利率和手續費等;提高對綠色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風險資產不良容忍度等。第六條 綠色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建設要求:(一)經營規劃:制定未來三年綠色金融發展規劃;(二)人力資源: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團隊,負責人具有兩年以上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經驗,配有不少于 2 名具備金融、環境等復合型知識的專職綠色金融客戶經理,并根據業務發展及時增配人員;(三)經營規模:綠色金融機構的綠色融資余額占該綠色金融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于 25%,且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于該綠色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 120%;(四)產品創新:在總(
273、分)行的指導下,持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積極總結綠色金融典型案例。第七條 綠色金融機構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落實以下過程控制要求:(一)綠色運營:積極建設節約型機構,推行綠色辦公,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實現綠色低碳運行;(二)制度建設: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參照國際公認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建立綠色信貸客戶名-126-單,開辟綠色信貸快速審批通道;(三)綠色投資評估:按照深圳綠金條例“第四章投資評估”規定,建立綠色投資評估制度,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綠色效益跟蹤評價,對相
274、關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四)風險評估:創新使用環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對自身在氣候變化、環境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等壓力情況下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他金融風險進行量化分析;(五)授信管理: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蛻籼峤坏奈募拖嚓P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實質合規要求。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權限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六)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客戶管理: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風險緩釋措
275、施,包括制定并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七)環境信息披露:按照深圳綠金條例“第五章環境信息披露”規定執行;(八)統計監測: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關于綠色金融統計的相關要求,建立綠色融資統計制度,重點統計、分析綠色融資余額比重、違約率、綠色資產分布和質量,以及綠色融資的環境效益等。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經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或者下設分支機構被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分)行,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強化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運用貨幣政-127-策工具優先支持綠色金融機構;(二)各
276、銀行的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情況將作為加分項納入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對各銀行的綠色金融績效評估體系;(三)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在選擇合作金融機構和開展綠色金融相關試點工作時,可以將綠色金融機構建設情況作為參考依據之一;(四)市、區人民政府的綠色企業(項目)、綠色融資主體及相關政務數據將優先與綠色金融機構對接;(五)綠色金融創新項目可以申請我市金融創新獎貢獻獎或者特色獎,單個項目最高可以獎勵 100 萬元;(六)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財政情況,通過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綠色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綠色債券獎補等方式給予綠色金融機構支持;(七)綠色金融機構創新示范意義較好的綠色金融產品和
277、服務案例,將編制成冊面向各方宣傳推廣。第四章 申報與存續管理 第九條 綠色金融機構的申報與認定:(一)申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于每年 4 月啟動綠色金融機構申報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出申報,具體申報要求以通知為準;(二)認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自收齊申報材料后 2 個月內對申請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由三方共同認定,經認定的綠色金融機構名單將同步對外公布。第十條 綠色金融機構的評估、核查及存續:(一)評估:綠色金融機構自認定后次年起,每年 3 月 31 日前須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同時提交上一年度運營情
278、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綠色金融業務規模,對標-128-本指導意見“建設要求”的相關落實情況,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創新情況,綠色金融發展典型案例等;(二)核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對綠色金融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選擇部分機構現場調研其發展情況,核查過程控制在 1 個月內;(三)存續:經審核通過的,其綠色金融機構資質存續,審核不通過的,將取消其綠色金融機構資質,資質審核結果將通知各相關綠色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機構對資質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調查核實,并根據核查結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續資質
279、。第十一條 綠色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綠色金融機構扶持資金的將嚴肅追究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中綠色融資余額的計算口徑根據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0739號)的統計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納入統計范圍的行業包括以下九大類:(一)節能環保產業;(二)清潔生產產業;(三)清潔能源產業;(四)生態環境產業;(五)基礎設施綠色升級;(六)綠色服務;(七)綠色貿易融資;(八)綠色消費融資;-129-(九)采用國際慣例或者國際標準的境外項目等。第十四條 納入統計范圍的業務品種包括以下四大類:(一)綠色信貸(不含零售信貸)
280、;(二)表內綠色債券投資;(三)綠色銀行承兌匯票;(四)綠色信用證等。第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詞釋義如下:(一)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是指以下業務品種的余額總和:1.表內信貸(不含個人信貸);2.表內債券投資;3.銀行承兌匯票;4.信用證。(二)綠色信貸所指的貸款,即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不含個人貸款)、貿易融資(產業鏈和供應鏈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三)表內綠色債券投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券,綠色債券口徑參照人民銀行 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但不包括綠色金融
281、債券、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四)綠色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銀行機構開立的,專項用于支持納入統計的1-9類行業的綠色裝備、綠色產品、環保藥劑、綠色農林牧漁產品貿易,以及采購綠色服務的銀行承兌匯票,納入統計的綠色銀行承兌匯票只包括銀行開立的第一手銀行承兌匯票。(五)綠色信用證,是指由銀行機構開立的,專項用于支持納入統計的1-9類行業的綠色裝備、綠色產品、環保藥劑、綠色農林牧漁產品貿易,以及采購綠色服務的信用證,納入統計的綠色信用證只包括銀行開立的第一手銀行信用證。第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關于綠色金融相關統計口徑、名詞釋義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最新標準執行,如有-130-
282、變化,以具體通知為準。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第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試行期 2 年。-131-關于促進深圳市供應鏈金融發展的意見 深府金發20197 號 發展供應鏈金融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進我市供應鏈金融創新規范發展,著力強化對先進制造業創新和改造升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進新動能培育和穩增長、促轉型,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
283、 號)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一、打造有影響力的供應鏈金融先行區(一)開展供應鏈金融標準前瞻性研究。由深圳市金融穩定發展研究院發起設立供應鏈金融研究中心,開展前瞻性技術攻關,以及供應鏈金融產學研用平臺建設。推動開展供應鏈金融數據統計工作。研究制定供應鏈金融相關的產品服務、數據采集、指標口徑、交換接口以及倉儲物流管理體系、交易單證流轉體系等行業共性標準。研究制定供應鏈金融專業信用評級參考模型、風控管理參考模型等。(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二)打造全市供應鏈金融公共服務平臺。結合廣東省智慧供應鏈體系及中國(深圳)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工作,充分運用互聯網及區塊鏈等技術,連接供應鏈
284、金融領域各類主體和供應鏈核心企業平臺。整合和共享供應鏈上中小微企業的數據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在線共享、產品在線服務、非標資產在線交易、政策發布及非現場監管等公共服務功能。支持供應鏈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企業等通過供應鏈金融公共服務平臺與國家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征信系統等國家級基礎設施平臺系統實現對接。依法合規推進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促進非標資產的在線高效流轉、-132-資產交易。(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交通運輸委、市經貿信息委)(三)規劃全市供應鏈金融示范區。支持有條件的區(新區)規劃供應鏈金融示范區或產業園,吸引制造業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企業及其配套服務機
285、構集聚。對入駐我市供應鏈金融示范區或產業園的金融機構、制造業核心企業及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根據其綜合貢獻,各區(新區)可給予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各區(新區),前海管理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二、激發供應鏈金融各類主體市場活力(四)支持供應鏈金融專業化經營。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供應鏈金融產品、風控、考核等制度支持體系,開發適合制造業供應鏈融資特征的信息系統。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供應鏈金融專營機構、事業部和特色分支機構。支持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機構在供應鏈金融領域發揮差異化作用。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商業保理行業互助擔?;?,發起設立再保理公司。(責
286、任單位: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市金融辦)(五)發揮供應鏈核心企業的關鍵支撐作用。鼓勵金融機構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融資推薦、交易信息共享、確認款項收付(或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協助存貨變現、強化供應鏈管理等方式,共同開發個性化、特色化供應鏈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動供應鏈核心企業商業信用體系建設,誠信履行商業合約,推廣電子商業票據的使用。支持信用良好、產業鏈成熟的供應鏈核心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股民營銀行、保險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經貿信息委、各區(新區)、前海管理局)-133-(六)強化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金融
287、科技功能。鼓勵供應鏈融資服務平臺、物流企業、金融科技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等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利用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及管理、服務能力,實現供應鏈交易及信用生態的可視、可感、可控,為供應鏈金融賦能。對于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根據其業務規模、客戶流量、稅收貢獻及產業聯動效應等綜合情況,由各區結合實際,予以政策扶持。(責任單位: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區(新區),前海管理局)三、營造良好的供應鏈金融生態環境(七)發揮財政資金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有條件的區(新區),以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各類產業子基金,加大對制造業核心企業、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288、的投資力度。利用政府融資擔?;?、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等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制造業核心企業上下游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委、市經貿信息委、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各區(新區),前海管理局)(八)拓寬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支持在真實貿易和資產穿透前提下,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租賃保理、Pre-ABS、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寬供應鏈金融資金來源。支持探索設立供應鏈金融 Pre-ABS 產業基金,用于支持供應鏈金融企業通過交易所發行 ABS,盤活優質供應鏈金融資產。支持探索建立供應鏈金融資產二級流轉市場機制。(責任單位:市金融辦、深圳市證監局,配合單位:各區(新
289、區),前海管理局)(九)加大供應鏈金融人才培養力度。吸引和培育供應鏈金融人才,推進供應鏈金融培訓交流。支持深圳市供應鏈金融企業、高等院校、虛擬大學園、職業學校、培訓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領域的人才教育與培養工作,研究制定供應鏈金融領域課程體系。鼓勵供應鏈金融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134-人才考核評價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十)加大供應鏈金融宣傳力度。依托深圳供應鏈金融優勢,打造全球供應鏈金融論壇高端品牌。鼓勵供應鏈金融各類主體積極開展論壇、展會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四、建立供應鏈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十一)引導供應鏈金融合規經營。支持行業組織
290、制定發布供應鏈金融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推動金融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建立科學的供應鏈金融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供應鏈金融的風險監控,以及貸前、貸中、貸后監督審查,防止重復質押和空單質押,防范核心企業基于關聯交易或虛假貿易的自融行為,防范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貼現等風險。金融機構等資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查詢和登記應收賬款、存貨倉單和租賃標的物等動產權屬情況,提高動產權屬信息透明度。開展供應鏈金融領域騙貸、騙補等違法失信黑名單共享。(責任單位:市各金融業協會、市各金融機構)(十二)強化供應鏈金融監管環境。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供應鏈金融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等各類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推進相
291、關政府部門信用信息跨部門歸集共享,落實跨部門“聯合激勵、聯合懲戒”措施。研究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強化動態監管,依法加強對信用評級、信用記錄、風險預警、違法失信行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強化金融業務持牌經營理念,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依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引導其市場出清;嚴重違規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配合部門: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區(新區)、前海管理局)-135-五、其他。(十三)本措施所使用的術語說明:1.供應鏈金融: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
292、司等金融機構通過與核心企業、第三方機構等的合作,從供應鏈整體結構和信用出發,運用自償性融資、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風險,為供應鏈上的中小微企業所提供的、以融資為主的綜合金融服務。2.供應鏈融資:專指上述供應鏈金融定義中的融資服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票據貼現、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保理融資、融資租賃、信用證(含國際和國內)、押匯、福費廷等。3.供應鏈金融企業: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圍繞實體經濟供應鏈提供各類供應鏈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機構。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供應鏈金融專營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4.供應鏈核心企業:指在供應鏈上擁有該供
293、應鏈關鍵資源和能力,具有相對較強實力,對其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群體有較大影響和支配能力的企業,其規模應至少達到國家統計局關于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大型以上標準。5.供應鏈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指利用技術、管理和服務能力,圍繞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提供基于真實交易的信息數據服務、物流管控服務、安全科技服務等非金融配套服務的法人企業。6.中小微企業:企業劃分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中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執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區(新區)獎補政策的供應鏈金融企業,其服務的中小微企業應包含在深圳轄區(含深汕合作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各
294、產業部門認定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的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中小微企業。-136-(十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牽頭、配合部門應當自本措施發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體配套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意見落實。(十五)本意見的同類政策不支持重復享受。同一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涉及的財政性資金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具體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137-關于支持羅湖區黃金金融發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監發20213 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 精神,依托羅湖區黃金珠寶產業集聚優勢,將羅湖區打造成我市黃金金融核心區,進一步提升
295、我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擴大我市金融創新國際影響力,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勵黃金金融業務創新(一)推動黃金金融產品創新。支持金融機構整合行業資源創新發展黃金金融產品與服務。支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創新發展掛鉤黃金及其衍生品的中長期、權益類黃金理財產品,提升黃金資產配置與財富管理服務。支持基金公司開發上海金 ETF、探索設立發行新型黃金投資產品。鼓勵保險機構依托上海黃金交易所試點探索保險資金投資黃金商品。支持信托、金融租賃等金融機構開發面向特定客戶的個性化黃金金融產品。支持黃金珠寶企業聯合消費金融公司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創新黃金珠寶消費金融產品及場景。(二)鼓勵黃金產業金融市場交易。支持在羅湖區設立黃金產
296、業基金,支持黃金企業開展創業投資、重組并購,推進重大項目落地。支持黃金企業聯合金融機構探索發行金礦開采權、探礦權、收益權等黃金資產證券化、權益協議類產品。鼓勵優質黃金珠寶企業、黃金珠寶交易平臺利用上市融資、跨境融資、發行供應鏈金融 ABS 等方式實現資本融通。羅湖區對落地的黃金產業基金給予資金扶持。(三)推進金融科技賦能黃金金融。支持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在黃金金融領域創新應用。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或高新技術企-138-業打造黃金金融科技成果應用展示區或互動體驗載體。支持黃金珠寶消費券試點“數字貨幣”,打造全國黃金消費、黃金投資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基地。鼓勵商業銀行與科技企業合作,優化貴
297、金屬交易系統和客戶終端。(四)打造黃金回購區域品牌。支持羅湖區制定并定期發布黃金回購指導價格,探索非標準金標準化定價模式,健全黃金回購市場指引。鼓勵銀行聯合精煉、黃金珠寶等企業和機構,通過技術、渠道等創新,優化黃金珠寶回購業務,打造標準化、公開透明、方便安全及客戶信賴的區域黃金回購市場。二、豐富黃金金融市場主體(五)探索設立黃金特色銀行。支持在羅湖區探索設立開展黃金等特色業務的民營銀行,開展黃金借貸、黃金回存等業務,開發積存金、黃金活期、黃金定期等黃金生息型財富管理產品。市區兩級政府可根據金融業支持政策給予相應的落戶獎勵。(六)引導黃金專營機構及團隊集聚發展。鼓勵持牌金融機構在羅湖區發起設立黃
298、金或貴金屬的專營機構、業務中心、租賃中心或其他特色分支機構。市區兩級政府可根據金融業支持政策給予相應的落戶獎勵。(七)支持上海黃金交易所在深設立獨立法人機構。加快推動上海黃金交易所深圳運營中心大樓建設。支持上海黃金交易所在深圳落地獨立法人機構,為中小金融機構、個人投資者提供黃金、白銀相關產品和服務,推進場外黃金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探索黃金市場創新應用。(八)完善黃金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黃金回購平臺、征信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倉儲押運公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產品研發中心(實驗室)、保險配套服務等黃金金融專業機構在深集聚。對落地在羅湖區的上述黃金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羅湖區依據其工商資質、業務規
299、模、財稅貢獻及產業聯動效應等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扶持。-139-(九)推動黃金金融專業智庫發展。推動成立深圳市黃金金融專家咨詢委員會,發起設立深圳市黃金金融研究中心,為我市黃金金融發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勵在羅湖區成立或引進黃金金融領域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研究院所、科研機構等組織。三、引導黃金產融融合發展(十)鼓勵黃金租賃業務規范發展。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開展黃金租賃業務。對向金融租賃公司租賃黃金且新簽訂租賃合同在 3 年期以上的羅湖區黃金企業,羅湖區按照實際利息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十一)建立黃金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在羅湖區設立黃金金融風險代償基金池,對金融機構向區內黃金企業融資提供風險分擔。擴
300、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為黃金出口企業搭建統保平臺,統一為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對黃金企業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十二)加大黃金珠寶企業發債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黃金珠寶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等發行各類債券融資工具。羅湖區對轄區企業發債按照債券發行規模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十三)大力發展黃金供應鏈金融。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完善黃金供應鏈金融服務的考核激勵和風控機制,優化相關業務產品和辦理流程。支持黃金產業鏈核心企業搭建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現金管理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鼓勵科技服務企業、物流倉儲企業參與黃金產業供應鏈
301、資產評估、鑒真安保等服務。羅湖區對轄區黃金供應鏈金融重大項目予以資金扶持。四、優化黃金金融生態環境(十四)打造黃金金融人才高地。鼓勵黃金珠寶企業、金融機構加大-140-對黃金專業人才的培養。支持我市高校、職業學校、培訓機構與黃金珠寶企業、行業協會合作開展黃金金融教育與培訓,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完善校企聯合培養機制。支持在羅湖區建立國際黃金金融人才服務基地。羅湖區對轄區黃金金融人才隊伍建設予以專項扶持。(十五)支持黃金金融專業園區發展。支持設立黃金金融專業園區、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利用“園區+扶持政策”“風險投資基金+資本對接”等服務模式推進黃金金融產業集聚發展。規劃布局黃金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優質
302、園區可申請認定為市級重點金融集聚區或重點金融樓宇,并享受羅湖區政府相關政策支持。(十六)凝聚黃金金融發展共識。將黃金金融創新項目納入市金融創新獎參評范圍;加大對優質黃金金融創新項目的宣傳推廣力度。鼓勵黃金金融各類主體深度參與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深化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交流合作。鼓勵深圳珠寶博物館開展黃金交易體驗等與黃金金融發展歷史、文化相關的研究交流、展覽培訓活動。支持在羅湖區舉辦黃金產業領域有國際影響力的峰會、高端論壇等活動,符合條件的可參照市區兩級相關政策享受補貼。五、推進黃金金融開放合作(十七)探索粵港澳黃金金融跨境業務及監管創新試點。推廣“三個允許、兩個放寬、一個下放”外匯
303、管理改革政策,支持黃金珠寶企業跨境股權投資、跨境發債等業務發展。充分發揮深港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平臺作用,推動標準金錠、黃金各類制品報關流程優化,探索按照共同監管原則與標準對深港澳跨境黃金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十八)加強深圳與國際黃金金融合作。進一步完善與倫敦金融城在黃金、貴金屬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機制,探索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在黃金場內交易產品合作的可行性。鼓勵深圳黃金珠寶企業、中資金-141-融機構在倫敦市場發行以本外幣計價的黃金債券或股票。支持商業銀行、證券機構開發或完善掛鉤“倫敦金”的投資產品與服務。支持深圳市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為黃金珠寶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服務。(十九)加強黃金
304、金融國際化功能性項目建設。推動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板深圳指定交割庫升級為功能齊全的保稅倉庫,探索豐富其運用場景。鼓勵金融機構與黃金企業在羅湖區籌建黃金保稅倉庫,申報服務于黃金金融創新的重大金融基礎設施,經國家部委或國家級交易所批復建成的項目,羅湖區可給予專項資金扶持。六、加強黃金金融監管與風險防控(二十)強化風險防控與處置。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推動金融科技、監管科技在黃金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充分發揮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作用,探索建立黃金市場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化解處置黃金金融風險事件。(二十一)建立聯合懲戒機制。鼓勵黃金珠寶服務平臺、物流企業、金融科技企業、第三方中介機構等參與
305、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黃金金融領域騙貸、騙補的機構、企業和個人主體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七、其他(二十二)羅湖區將設立黃金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黃金金融發展;市級層面的財政資金來源于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二十三)本措施的財政扶持政策與其他同級、同類型的支持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具體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二十四)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責任單位應按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意見落地。-142-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 深府規201817 號 為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有
306、效抑制社會資本“脫實向虛”,營造良好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支持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一、設立中小微企業融資擔?;?市財政出資設立總規模為 30 億元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對由我市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中小微企業貸款融資和債券融資業務進行再擔保,當發生代償時,融資擔?;鸷蛽9痉謩e按 55 的比例分攤風險。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二、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市財政出資設立初始規模為 20 億元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對合作銀行為本市中小微企業發放 3000 萬元(含)以下規模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中小微貸款評定為“
307、次級”)實行風險補償,補償比例按照貸款金額分梯級設定,最高不超過不良貸款(本金)的 50%。發揮深圳金服平臺資源優勢,推動貸款風險資金池業務與深圳金服平臺對接。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三、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政銀擔合作新機制 合作銀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庫內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單筆最高按照實際貸款本金損失的 50%給予合作銀行補貼;按照其貸款項目實際支付-143-利息的 50%給予企業貼息。合作銀行向項目庫內企業發放由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單筆最高可按照擔保機構承擔擔保責任所發生的代償金額的 50%給予補償;對已獲得擔保貸款的企業,按其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 50%給予
308、貼息,按實際發生擔保費用的 50%給予融資擔保補貼。合作融資租賃機構向項目庫內企業和項目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單筆可按照實際貸款本金損失的 40%給予融資租賃機構風險補償,同時可按照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 50%給予貼息。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四、擴大支小再貸款合格質押品范圍 加強運用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將單戶授信 500 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支小再貸款合格質押品范圍,為商業銀行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提供流動性支持。五、擴大小微企業再貼現融資額度 設立首期 20 億元的專項再貼現額度,再貼現優先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擴大“微票通”試點白名單;加快推出“科票通”“綠票通”,更好地
309、支持科技、綠色小微企業發展。六、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 鼓勵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向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 500 萬元以下、1 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參與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則以市場化方式開展業務,兩者按照 28 的比例分擔貸款風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先試點 2 年,市財政每年最高安排 3000 萬元,對試點銀行按照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給予 0.5%業務獎勵,對試點保險機構按照實際承保貸款金額給予 1%業務獎勵。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144-七、緩解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融資難題 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鼓勵銀行對轄內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輕
310、易抽貸、斷貸;市財政每年安排 5000萬元,對銀行向我市小微企業發放的無還本續貸貸款,按照單筆貸款金額的 2%給予獎勵,單筆貸款補貼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對銀行貸款到期出現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且銀行同意續貸的中小微企業,在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期限不超過 3 個月的過橋資金時,市財政按照過橋資金以當期基準利率計息,對中小微企業給予50%的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八、建立企業發債融資支持機制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新型債券,以及
311、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發行各類創新型融資工具。對成功完成融資的本市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 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補貼。對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發行規模的 1%,每家機構單個項目最高 10 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具體配套或操作規定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145-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 廣州銀發202159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為貫徹落實粵港
312、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和中國人民銀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門金融管理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聯合公告 有關要求,規范“跨境理財通”大灣區內地業務試點相關工作,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跨境理財通”業務是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以下統稱“投資產品”)?!翱缇忱碡斖ā狈譃椤氨毕蛲ā焙汀澳舷蛲ā?。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
313、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內地代銷銀行”是指代理銷售“北向通”投資產品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港澳合作銀行”是指與內地代銷銀行合作開展“北向通”業務、為港澳投資者開立“北向通”匯款賬戶并進行資金匯劃的港澳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港澳銷售銀行”是指銷售“南向通”投資產品的港澳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內地合作銀行”是指與港澳銷售銀行合作開展“南向通”業務、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南向通”-146-匯款賬戶并進行資金匯劃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郯耐顿Y者”是指符合“北向通”業務試點條件的港澳地區居民個人,“內地
314、投資者”是指符合“南向通”業務試點條件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個人。第四條“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按照“業務環節發生地”原則管理,遵守粵港澳三地賬戶、資金、投資產品銷售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銀保監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銀保監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
315、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監管合作安排和聯絡協商機制,共同開展“跨境理財通”大灣區內地業務試點監管工作,督促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第六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義務。第七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與經港澳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納入試點范圍的港澳銷售銀行和港澳合作銀行通過協商開展合作,簽署“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合作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共同遵守內地金融管理部門及港澳金融監管機構出臺的“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并就銷售人員管理、產品
316、信息及銷售要求培訓、數據信息共享及定期核對、落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各項工作要求等達成共識,為投資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務。內地代銷銀行(內地合作銀行)可同時與多家港澳合作銀行(港澳銷售銀行)合作開展“跨境理財通”-147-業務。第八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加強投資者金融知識教育,在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時宣傳“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第九條 內地投資者和港澳投資者應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不得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第十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時,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切實做好
317、業務真實性審核。第十一條“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氨毕蛲ā焙汀澳舷蛲ā辟Y金跨境匯劃均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辦理。第二章 展業規范 第十二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 9 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二)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戶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具備從事“跨境理財通”業務及其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三)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四)具有資金跨境流動額度控制和確保資金閉
318、環匯劃的技術條件,內地代銷銀行還需具備確保資金封閉管理的技術條件,能確保所代銷“北向通”投資產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五)3 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第十三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按屬地監管原則,根據中-148-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完善相關業務系統,確保實現“跨境理財通”資金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并在其指導下對“跨境理財通”業務系統準備情況進行測試評估。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評估完成后,應按屬地監管原則,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19、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報備以下材料:(一)“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二)“跨境理財通”資金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等系統的測試評估報告;(三)“跨境理財通”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以及相應后續風險控制措施;(四)投資者權益保護實施方案;(五)選定的港澳合作銀行、港澳銷售銀行及擬簽署的合作協議;(六)金融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過其官方網站及時公布經報備的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名單。第十四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退出“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應制定退出計劃,對現有投資者的資產和資金作出合理安排
320、并進行報備,報備完成后方可退出。第十五條 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相關要求。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第十六條 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 9 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 9 市連續繳納社?;騻€人所得稅滿 5 年;(三)具有 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 3 個月家庭金融凈資產月-149-末余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 3 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余額不低于 200 萬元人民幣。內地合作銀行應切實落實對內地投資者業務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核責任,確保內地投資者使用自
321、有資金購買投資產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行為。第三章“北向通”業務 第十七條 在港澳合作銀行確認港澳投資者資格之后,內地代銷銀行應在其營業場所或通過線上渠道與港澳投資者簽訂“北向通”業務協議,明確業務操作流程和各自權利、義務,向港澳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第十八條 內地代銷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港澳投資者新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戶,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戶,作為“北向通”投資戶,用于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港澳投資者只能選擇 1 家港澳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內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為港澳投資者辦理“北向通”投資本金首次匯入前,內地代銷銀
322、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錄入“跨境理財通業務備案信息”,錄入成功后方可為港澳投資者辦理“北向通”資金匯劃業務。第十九條 內地代銷銀行應將“北向通”投資戶與港澳投資者在港澳合作銀行指定的“北向通”匯款戶進行信息核對,確保投資戶與匯款戶為同一開戶人。內地代銷銀行應在投資戶與匯款戶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系,確保匯款戶是投資戶內“北向通”投資本金來源的唯一賬戶和“北向通”資金原路匯回的唯一賬戶?!氨毕蛲ā辟Y金是指港澳投資者從匯款戶匯入的投資本金、活期孳息和因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到期或贖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第二十條 內地代銷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跨境匯入投資戶內的“北-150-向
323、通”資金進行封閉或專戶管理,確?!氨毕蛲ā辟Y金僅限于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北向通”投資產品。港澳投資者購買的“北向通”投資產品到期或贖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應原路返回投資戶并進行封閉或專戶管理。第二十一條 內地代銷銀行和港澳合作銀行為港澳投資者辦理“北向通”資金匯劃時,應使用 CIPS111 報文,業務種類選擇“跨境理財通-北向通(WMCN)”。第二十二條“北向通”投資產品范圍包括:(一)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并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等級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公募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二)
324、經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等級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第二十三條 內地代銷銀行應對向港澳投資者銷售的“北向通”投資產品進行盡職審查,全面了解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按現行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求評估投資產品風險級別,對向港澳投資者銷售的“北向通”投資產品的風險評估標準應與經其他途徑銷售的同一產品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條 內地代銷銀行可根據已簽訂“北向通”業務協議并開立投資戶的港澳投資者的要求,在其營業場所或通過電話、線上等渠道提供查詢和購買投資產品的服務。第二十五條 內地代銷銀行應按照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做好銷售管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做好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25、做好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產品風險等級的匹配,履行信息保密義務等。面向港澳投資者與面向內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標準應保持一致。內地代銷銀行要向港澳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151-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產品。第二十六條 內地代銷銀行可應客戶要求通過電話、線上等渠道對相關產品提供咨詢、解釋服務,但不得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和提供投資建議或前往港澳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第二十七條“北向通”投資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按照投資產品宣傳銷售相關管理規定制作,文本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反映投資產品的信息,不得宣傳投資產品預期收益率。第二
326、十八條 投資戶內“北向通”資金及所購買的投資產品不得用作質押等擔保用途。第二十九條 港澳投資者若需終止與原內地代銷銀行的“北向通”業務協議,應將“北向通”投資產品全部贖回,并將“北向通”資金全部從投資戶原路匯回匯款戶,然后解除匯款戶和投資戶的資金閉環匯劃關系。內地代銷銀行終止與港澳投資者“北向通”業務協議的,應于資金閉環匯劃關系解除后 5 個工作日內將港澳投資者“跨境理財通業務備案信息”變更為“撤銷”。第三十條 港澳投資者若需更換辦理“北向通”業務的內地代銷銀行,應按前述規定終止在原內地代銷銀行的業務協議并解除匯款戶和投資戶的資金閉環匯劃關系。第四章“南向通”業務 第三十一條 內地合作銀行應按
327、本細則第十六條所列標準,落實對內地投資者業務資格的審核責任。對于審核通過的,及時向港澳銷售銀行反饋,并指引通過審核的內地投資者與港澳銷售銀行簽訂“南向通”業務協議。第三十二條 內地合作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內地投資者新開立個人人民幣 I 類銀行賬戶,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幣 I 類銀行賬戶作-152-為“南向通”匯款戶,用于“南向通”資金匯劃。內地投資者只能選擇 1家內地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港澳銷售銀行辦理“南向通”業務。為內地投資者辦理“南向通”投資本金首次匯出前,內地合作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錄入“跨境理財通業務備案信息”,錄入成功后方可為內地投資者
328、辦理“南向通”資金匯劃業務。內地合作銀行應指引內地投資者按照港澳金融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在香港和澳門地區至多各選擇 1 家銷售銀行分別新開立 1 個“南向通”投資戶,專門用于購買“南向通”投資產品。內地合作銀行可代理港澳銷售銀行開戶見證,為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提供“南向通”投資戶見證開戶服務。第三十三條 內地合作銀行在收到港澳銷售銀行提供的投資戶開戶信息之后,應對內地投資者指定的“南向通”匯款戶與投資戶的信息進行核對,確保匯款戶與投資戶為同一開戶人。內地合作銀行應與港澳銷售銀行約定,在投資戶與匯款戶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系,確保匯款戶是投資戶內“南向通”投資本金來源的唯一賬戶和“南向通”資金原路匯回
329、的唯一賬戶,“南向通”資金僅限于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南向通”投資產品?!澳舷蛲ā辟Y金是指內地投資者從匯款戶匯出的投資本金、孳息和因購買“南向通”投資產品到期或贖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第三十四條 內地合作銀行與港澳銷售銀行為內地投資者辦理“南向通”資金匯劃時,應使用 CIPS111 報文,業務種類選擇“跨境理財通-南向通(WMCS)”。第三十五條 內地合作銀行應提示內地投資者,在開展“南向通”業務時應當了解港澳投資產品市場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第三十六條 內地合作銀行應提示港澳銷售銀行,可應客戶要求通過電話、線上等渠道對相關產品提供咨詢、解
330、釋服務,但不得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和提供投資建議或前往內地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153-售行為。第三十七條 內地合作銀行應明確告知內地投資者,通過“南向通”業務匯出資金及所購買的投資產品不得用作質押等擔保用途。第三十八條 內地合作銀行應明確告知內地投資者,若需終止“南向通”業務協議,應將“南向通”投資產品全部贖回,并將“南向通”資金全部從投資戶原路匯回匯款戶,然后解除匯款戶和投資戶的資金閉環匯劃關系。內地合作銀行終止與內地投資者“南向通”業務協議的,應于資金閉環匯劃關系解除后 5 個工作日內將內地投資者“跨境理財通業務備案信息”變更為“撤銷”。第三十九條 內地投資者若需更換辦理“
331、南向通”業務的港澳銷售銀行,應按前述規定終止在原港澳銷售銀行的業務協議并解除匯款戶和投資戶的資金閉環匯劃關系。第四十條“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詳情請參考港澳金融監管機構頒布的細則。第五章 額度管理 第四十一條“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 1500 億元人民幣。第四十二條“北向通”資金凈流入額和“南向通”資金凈流出額的計算公式為:“北向通”資金凈流入額=“北向通”資金累計流入額-“北向通”資金累計流出額;“南向通”資金凈流出額=“南向通”資金累計流出額-“南向
332、通”資金累計流入額。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154-每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公布“跨境理財通”額度使用情況。第四十四條 內地代銷銀行在辦理“北向通”資金匯入、內地合作銀行在辦理“南向通”資金匯出前,必須查詢“跨境理財通”額度使用情況,確?!氨毕蛲ā辟Y金凈流入額和“南向通”資金凈流出額不超出上限。第四十五條 當“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入達到上限時,內地代銷銀行僅可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不得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業務。當“南向通”資金跨境凈流出達到上限時,內地合作銀行僅可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不得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業務。第四十六條“跨境理財
333、通”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投資額度為 100 萬元人民幣?!氨毕蛲ā眰€人資金凈匯入額=“北向通”資金累計匯入額-“北向通”資金累計匯出額;“南向通”個人資金凈匯出額=“南向通”資金累計匯出額-“南向通”資金累計匯入額。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確保單個投資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資金凈匯入(出)額不超出投資額度。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的調整,通過其官方網站及時公布。第四十八條 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北向通”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賬戶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匯出“北向通”資金不納入個人人民幣 II 類銀行賬戶與非綁定賬戶日累計量、年累計量限額管理。第四十九條 內地代銷銀行、內地合作銀行應與港澳銷售銀行、港澳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