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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我國勞動法律發展經歷了復雜而漫長的探索過程,1994 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勞動爭議解決、工資工時、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諸多勞動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勞動法律體系日趨完善。2008 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全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提供有利法律保障。2023 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轉段后經濟恢復發展的一年。2022 年,二十大報告提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隨著時代發展,到目前,新型就業業態、零工經濟、數字經濟等領域呈持續發展態勢,新形勢下的不完全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將面臨諸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在勞動用
2、工上,電子勞動合同逐步成為疫情背景下勞動用工的新興形式,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也呼之欲出。2023 年 1 月 3 日,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的意見,為進一步推動創建活動擴面提質增效,按照黨的二十大要求,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定出臺意見,對新時代征程上創建活動進行再動員和再部署,同時防范、糾正就業歧視的立法規制從而建立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也進入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的新階段。謹以本書為廣大企業及相關從業者提供勞動用工法律政策支持。本書匯集了國務院、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相關單位截止 2023 年 11 月底所公布的相關法律、法律、規章
3、及規范性文件,在勞動報酬、個人所得稅、勞動保護與補償、勞動爭議處理等多個方面緊跟最新政策導向,為您提供一體化、全方位、全流程的勞動用工政策服務。在人力資源數字化趨勢驅動下,我們將推出勞法云平臺線上勞法檢索、勞法計算器、風險自檢、法律文本、培訓課程、專家在線咨詢、風險管控、勞動爭議應對、勞法解決方案等多個服務產品,實現人力資源管理與法律的緊密結合,幫助企業切實解決勞動用工難點與痛點,為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保駕護航。在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編寫過程中得到了相關主管部門領導、行業內專家的全力支持,謹此表示感謝。同時囿于編者水平有限,在匯編中難免有所疏漏,歡迎廣大讀者予以指正,提供寶貴建議。云生集團創始人
4、 CEO2023 年度勞動用工與政策法規編委會編委會主任:龔 霞編委會成員:路 媛 盧曉蕊 張 婷 程 明 任棟梁 劉翰林 金 霞 李夢婷 賈書亭 馬婉穎 趙 瑜 程銘穎 李樹清目錄第一部分:入職和聘用.1一、招工與退工.1 (一)招工.1 (二)退工.1二、就業與失業管理.1三、禁止就業歧視的相關法律規定.2第二部分:勞動管理.4一、勞動合同.4二、工作時間.13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婚假/喪假.14 (一)法定節假日.14 (二)帶薪年假.15 (三)婚假.18 (四)喪假.18四、職工退休條件.18五、職工退職條件.19六、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條件.19第三部分:勞務派遣.20一、
5、勞動合同法(修改后勞務派遣規定).20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規定.22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2四、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規定.26第四部分:勞動報酬.29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9二、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31三、最低工資標準規定.33四、工資的折算.33五、加班工資.34六、假期工資.34七、病休假期工資.34 (一)疾病休假工資的計算.34 (二)疾病休假工資最低標準.35八、惡意欠薪.36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37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37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47三、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52四、國
6、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54五、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56六、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59七、關于外國企業的董事在中國境內兼任職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60八、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61九、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65十、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65十一、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66十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68十三、關于明確年所得
7、12 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69十四、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70十五、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71十六、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73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76一、女職工勞動保障 .76二、職業病預防法有關規定.79三、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81四、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83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84六、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84七、醫療補助費.87八、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87九、職工非因工負傷、死亡等相關待遇.88十、禁止使用童工.8
8、9十一、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89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勞動用工.90一、靈活就業扶持政策.90二、靈活就業招退工、勞動報酬.95三、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96四、工傷待遇.96第八部分:勞動爭議處理.98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98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104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108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118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2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23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23八、人力資源社
9、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130九、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133目錄1第一部分:入職和聘用第一部分:入職和聘用一、招工與退工(一)招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 華 人 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2012 年 修正)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
10、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2008 年1 月 1 日(二)退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 華 人 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2012 年 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2008 年1 月 1 日二、就業與失業管理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
11、施行日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部令第 28 號(2022 年 修正)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2008 年1 月 1 日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三、禁止就業歧視的
12、相關法律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部令第 28 號(2022 年 修正)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
13、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2008 年1 月 1 日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 社 部 發200716 號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一)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14、。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二)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三、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和健康權益(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利。各地勞
15、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工行為的規范和指導,防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發生就業歧視問題,依法調處因勞動者感染乙肝病毒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衛生部門的配合下,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定期對勞動者開展體格檢查。(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平就業的和諧環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實現公平就業的輿論宣傳工作,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乙肝疾病和傳播途徑。要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2007 年5 月 18 日3第一部分:入職和聘
16、用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行政司法聯動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通知人 社 部 函2022108 號近期,部分單位違反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曾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等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求職,相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受到侵害,社會廣泛關注。為加強行政司法協調聯動,進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嚴格禁止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依據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
17、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以曾經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等為由,拒絕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不得發布含有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擅自非法查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二、加大招聘活動監管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活動監管,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促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發布含有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履行合法性審查義務的,要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或者
18、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通過采取行政約談、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單位對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告知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加強就業歧視案件審理工作用人單位對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擅自非法查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的,勞動者可以侵害平等就業權、個人信息權益等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就業歧視案件,人民法院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勞動者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要積極主動進行調查。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根據誠實信用
19、、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四、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協調配合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就業歧視情況和統計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就業歧視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視性內容的,可以將違法行為線索通報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予以核查,并將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情況反饋給人民法院。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和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和交流,通過聯合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普法宣傳,警示教育違法者,引導用人單位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遵紀守法、勞
20、動者依法理性維權,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工作,將其作為穩就業的重要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細化措施,確保本通知要求貫徹落實到位。2022 年8 月 10 日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第二部分:勞動管理一、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35 號 自 2008 年 9月 18 日施行勞動合同的 訂立、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21、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22、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
23、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5第二部分:勞動管理勞動合同的 訂立、變更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
24、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 必備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的 期限中華人民共和
25、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
26、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7、實施條例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 10 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勞動合同 的期限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8、。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勞動合同 的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29、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專項培訓 和服務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
30、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
31、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7第二部分:勞動管理專項培訓 和服務期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
32、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保密義務 和競業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
33、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 號)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 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 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
34、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
35、院應予支持。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勞動合同 的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
36、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37、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
38、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9第二部分:勞動管理勞動合同 的解除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
39、,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40、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1、的。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 裁減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
42、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1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用人單位 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
43、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
44、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
45、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 文本的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11第二部分:勞動管理應訂未訂勞動合同的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46、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待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
47、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33 號)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
48、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54 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指引所指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二條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二章電子勞動合同的
49、訂立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第四條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通過有效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供勞動合同訂立、調取、儲存、應用等服務,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意愿確認、數據安全防護等能力,確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訂立、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第五條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政府發布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第六條雙方同意訂立電子勞
50、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的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第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確保向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通過數字證書、聯網信息核驗、生物特征識別驗證、手機短信息驗證碼等技術手段,真實反映訂立人身份和簽署意愿,并記錄和保存驗證確認過程。具備條件的,可使用電子社??ㄩ_展實人實名認證。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第九條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51、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第十條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要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者 APP 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第三章電子勞動合同的調取、儲存、應用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看、下載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要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第十三條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紙質文本的,用人單位要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第十四條電子勞動合同的儲存期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52、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保存期限的規定。第十五條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優先選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以下簡稱政府平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通過政府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數據格式和標準,提交滿足電子政務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便捷辦理就業創業、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人事人才、職業培訓等業務。非政府平臺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及時提交相關數據。第十六條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留存訂立和管理電子勞動合同全過程證據,包括身份認證、簽署意愿、電子簽名等,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為用人單位
53、、勞動者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機構查詢和提取電子數據提供便利。第四章信息保護和安全第十七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管理、調取和應用要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得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第十八條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及其所依賴的服務環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三級的相關要求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確保平臺穩定運行,提供連續服務,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內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丟失。第十九條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要建立健全電子勞動合同信息保護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電子勞動合同信息。未經信息主體同意或者法律法規授權,電子勞動合同
54、訂立平臺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電子勞動合同查閱、調取等服務。13第二部分:勞動管理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第五章附 則第二十條本指引中主要用語的含義:(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三)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
55、夠被發現;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五)可信時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第二十一條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二、工作時間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 號(1995 年 修正)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第三條 職
56、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1995 年5 月 1 日1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
57、施行日期國 家 機 關、事業單位貫徹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人薪發(1995)32 號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實行這一制度,應保證完成工作任務。一些與人民群眾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在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繼續工作的,要調整好人員和班制,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眾。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提出意見,報人事部批準。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職
58、責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40 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門批準后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國家統一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輪班制的辦法,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1995 年5 月 1 日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假/婚假/喪假(一)法定節假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44 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節日名稱放假天數放假日放假對象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新年11 月 1 日全體公民春節3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9、清明節1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15 月 1 日端午節1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1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310 月 1 日、2 日、3 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0.53 月 8 日婦女青年節0.55 月 4 日14 周歲以上的青年兒童節16 月 1 日不滿 14 周歲的少年兒童建軍紀念日0.58 月 1 日現役軍人15第二部分:勞動管理節日名稱放假天數放假日放假對象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有各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的習慣,規定放假日期。/部分節日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
60、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二)帶薪年假標題文號執行日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14 號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 號自 2008 年9 月 18 日起施行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 號自 2009 年 4月 15 日起施行內 容 摘 要享享受年休假的條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
61、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
62、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2 個月以上的情形。1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當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第五
63、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 365 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64、年度的年休假。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不不享受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 20 天
65、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 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3 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 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 個月以上的。休休假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
66、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17第二部分:勞動管理休休假安排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 1 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 號)二、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
67、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
68、工資收入。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 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 12 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 12 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
69、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365 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
70、,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1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違反年休假規定的處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
71、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三)婚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2021 年1 月 1 日(四)喪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
72、的通知 80 勞 總 薪字 29 號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1980 年2 月 20 日四、職工退休條件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務院國發1978104 號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
73、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長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978 年5 月 24 日19第二部分:勞動管理五、職工退職條件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務院國發1978104 號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
74、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1978 年5 月 24 日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 社 部 發 200120 號第六條 對于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準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2001 年12 月 22 日六、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條件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 社 部 發19998
75、 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年滿 60 周歲,女工人年滿 50 周歲,女干部年滿 55 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 55 周歲、女年滿 45 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 50 周歲、女年滿 45 周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 111 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
76、于同一名職工。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后,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1999 年3 月 9 日2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第三部分:勞務派遣一、勞動合同法(修改后勞務派遣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第二節勞務派遣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
77、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五十九條勞務派
78、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第
79、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2008 年1 月 1 日21第三部分:勞務派遣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
80、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
81、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
82、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8 年1 月 1 日2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 號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
83、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2008 年9 月 18 日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 號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
84、例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 6 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
85、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2014 年3 月 1 日23第三部分:勞務派遣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 號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二)工作地點;(三)派遣人員數量
86、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九)經濟補償等費用;(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87、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 條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
88、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2014 年3 月 1 日2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 號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
89、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90、時方可退回。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 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1、除外。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014 年3 月 1 日25第三部分:勞務派遣標題及
92、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 號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
93、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
94、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 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備案。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2014 年3 月 1 日2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四
95、、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 號第二章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 200 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96、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第九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
97、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 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
98、的決定。20 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2013 年7 月 1 日27第三部分:勞務派遣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 號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99、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 3 年。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
100、理變更手續,并換發新的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設立新公司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 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并提交 3 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
101、政許可辦理。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延續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應當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續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一)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 2 次以上行政處罰的。2013 年7 月 1 日2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
102、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 號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2013 年 7 月 1 日后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后,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本辦法施行后未取得勞
103、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不得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7 月 1 日29第四部分:勞動報酬第四部分:勞動報酬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令第 1 號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
104、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四)運動員體育津貼。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
105、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1990 年1 月 1 日3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令第 1 號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
106、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 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
107、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 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
108、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1990 年1 月 1 日31第四部分:勞動報酬二、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 號公布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109、,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
110、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
111、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1995 年1 月 1 日3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 號公布 第十三條 用
112、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
113、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
114、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
115、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1995 年1 月 1 日33第四部分:勞動報酬三、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 21 號公布 第三條 本規定所
116、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117、。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2004 年3 月 1 日四、工資的折算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 社 部 發20083 號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 4 季 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 12 月 20.83 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時。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 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118、,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 11 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8 小時)。月計薪天數(365 天-104 天)12 月 21.75 天2008 年1 月 3 日3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五、加班工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2018 年 修正)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
119、)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1995 年1 月 1 日六、假期工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 號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
120、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1995 年1 月 1 日七、病休假期工資(一)疾病休假工資的計算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9 號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為
121、9 個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為 12 個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為 18 個月;20 年以上的為 24 個月。1995 年1 月 1 日35第四部分:勞動報酬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9 號第四條 醫療期 3 個月的按 6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 個月的按 12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 個月的按 15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 個月的按 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 個月的按 24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 30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
122、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 510 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
123、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1995 年1 月 1 日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5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124、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1995 年8 月 4 日(二)疾病休假工資最低標準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8 年 修正)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
125、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1995 年1 月 1 日3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八、惡意欠薪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執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2020 年 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
126、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997 年10 月 1 日37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8 年 修正)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
127、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
128、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019 年1 月 1 日3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8 年 修正)(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
129、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
130、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
131、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
132、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9 年1 月 1 日39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8 年 修正)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
133、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
134、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135、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2019 年1 月 1 日4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8 年 修正)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
136、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
137、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
138、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2019 年1 月 1 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13 號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
139、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三、符合本公告規定并可按上述條款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并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并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或承諾書,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2020 年7 月 1 日41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
140、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19 號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 6 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 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 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 6 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 6 萬元
141、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劾U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 6 萬元”字樣。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1 月 1 日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1 號第一條為規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142、。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劾U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第四條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財產租賃所得;(七)財產轉讓所得;
143、(八)偶然所得。第五條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2019 年1 月 1 日4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1 號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
144、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
145、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第七條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
146、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附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2019 年1 月 1 日43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
147、要施行日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1 號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
148、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第十一條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第十二條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當在取得應稅所得時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提交相關信息、資料,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第十三條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
149、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劾U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劾U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
150、處理。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備查。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2019 年1 月 1 日4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1 號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151、。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第二十條本辦法相關表證單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發布。2019 年1 月 1 日45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2 號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
152、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 6 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 6 萬元;(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
153、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四)個人從
154、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 15 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 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2019 年1 月
155、 1 日4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62 號(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 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三)納稅人取
156、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 表)。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
157、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
158、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三)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 表)。(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2019 年1 月 1 日47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
159、18 年第62 號(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 表)。七、納稅申報方式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八、其他有關問題(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
160、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 表)。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2019 年1 月 1 日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
161、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
162、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 30 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2019 年1 月 1 日4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 90 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
163、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
164、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
165、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2019 年1 月 1 日49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
166、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第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
167、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
168、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第十五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
169、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2019 年1 月 1 日5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第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
170、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第十七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
171、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第十八條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第十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十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第二十一條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
172、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
173、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二十二條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2019 年1 月 1 日51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第二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
174、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二十五條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 6 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 6 萬元;(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納稅人申請退
175、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第二十七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
176、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劾U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2019 年1 月 1 日5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
177、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 號(2018 年 修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劾U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
178、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第三十二條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第三十四條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三十五條軍隊
179、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1 月 1 日三、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 法(試 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7 號第二條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 3 周歲當月至小學
180、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48 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2022 年1 月 1 日53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 法(試 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7 號(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四)住房
181、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40 個月。(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 60 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七)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為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3周歲的前一個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
182、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
183、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第六條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第七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
184、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2022 年1 月 1 日5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
185、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
186、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
187、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2008 年1 月 1 日55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 于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企業哪些福利性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國
188、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一條明確了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的確認條件,第三條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企業的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 號文件第一條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如何在稅前扣除?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則企業每年都需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加大
189、了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一般可區分為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 年第15
190、 號)第一條關于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2015 年5 月 13 日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13 號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三、符合本公告規定并可按上述條款預扣預繳個人
191、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并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并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或承諾書,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2020 年7 月 1 日5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五、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一)
192、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 36 個公歷月份
193、)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 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二、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二)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
194、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三)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三、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居民個人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一)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
195、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 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2020 年1 月 17 日 57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二)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 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三)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四)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
196、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傻置獾木惩馑枚愵~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二)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
197、得稅稅款;(五)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六、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
198、額內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七、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內申報納稅。八、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九、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
199、的我國納稅年度。2020 年1 月 17 日 5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十、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并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五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五個年度內,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
200、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 事宜。十一、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
201、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中方機構包括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十二、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折合計算。十三、納稅人和扣繳
202、義務人未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并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十四、本公告適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第三條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 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73 號)2
203、020 年1 月 17 日 59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六、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 號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做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一、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
204、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
205、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1999 年4 月 9 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號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
206、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 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2019 年1 月 1 日6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
207、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號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
208、題的通知(財稅201150 號)第三條規定計算。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 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2019 年1 月 1 日七、關于外國企業的董事在中國境內兼任職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的董事在中國境內兼任職務
209、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284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近來,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國企業的董事(長)或合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下同)在中國境內該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擔任職務,應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但其申報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F就對其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外國企業的董事或合伙人擔任該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的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該機構、場所的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其在中國境內從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
210、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凡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 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核定其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并作為該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應負擔的工資薪金確定納稅義務,計算應納稅額。1999 年5 月 17 日61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八、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 號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
211、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212、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 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
213、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 199743 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2000
214、年9 月 19 日6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 91 號(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
215、 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 1500 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 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 1500 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 3;(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企業
216、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2000 年9 月 19 日63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 政 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 號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217、。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
218、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 5 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第十五條 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
219、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 7 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 3 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第十八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 6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第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 12 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
220、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2000 年9 月 19 日6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 91 號(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
221、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 5 年內不得變更。5 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年度終了后 30 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投資
222、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
223、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2000 年9 月 19 日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25 號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現就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 1 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 1 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
224、數,以每月 3500 元的減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 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速算扣除數 2014 年4 月 23 日65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九、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
225、均工資 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 3 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 號)規定計算納稅。2019
226、年1 月 1 日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 號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 年10 月 1 日十、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 稅2018164 號(一)居民個
227、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 年1 月 1 日6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
228、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 號)規定的,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
229、0059 號)第二條。2019 年1 月 1 日十一、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
230、知(財稅 2015 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三)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
231、 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 25%計算。2018 年12 月 27 日67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232、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
233、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 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一)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
234、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 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九、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一)財政部 國家
235、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 號)第一條;(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第四條第(一)項;2018 年12 月 27 日6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 號)第三條;(四)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
236、)第三條第 1 項和第 3 項;(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 號);(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 號);(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號);(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 號);(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第二
237、條;(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 號);(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 號)第七條、第八條;(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 號)第一條;(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6 號)第二條;(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45 號)。2018 年12
238、 月 27 日十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 號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
239、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6 年6 月 27 日69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 號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 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12%的幅度內,其實
240、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 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2006 年6 月 27 日十三、關于明確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
241、 12 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00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 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后,部分地區要求進一步明確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
242、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06 年12 月 15 日7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00 號合伙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合伙
243、人應根據合伙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二、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各級稅務機關要向社會廣泛宣傳解釋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年所得的計算口徑。三、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
244、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自愿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簽訂委托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協議(合同),同時,納稅人還應將其納稅年度內所有應稅所得項目、所得額、稅額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各項所得合并后進行申報,并附報委托協議(合同)。稅務機關受理中介機構、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的自行申報時,應審核納稅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申報協議(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報協議(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為辦理的自行申報。2006 年12 月 15 日十四、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
245、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 號一、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2008 年3 月 7 日71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十五、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
246、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 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47、。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6 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 30%。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 3 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
248、起應持有滿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滿 1 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 3 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0 年。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
249、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2016 年9 月 1 日7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 4 至 6 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
250、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 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
251、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
252、、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四、相關政策(一)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 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2016 年9 月 1 日73第五部分:個
253、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三)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 計算。(四)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9 月 1 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
254、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規定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應當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
255、53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2019 年1 月 1 日十六、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 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將商業
256、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 2400 元/年(200 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017 年7 月 1 日7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 號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二、關于適用對
257、象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三、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二)被保險人為 16 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
258、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1.對公費醫
259、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四、關于稅收征管(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 200 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
260、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2017 年7 月 1 日75第五部分:個人所得稅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 號(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劾U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 200 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
261、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 2400 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2017 年7 月 1 日7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一、女職工勞動保障 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2號(2022 年 修正)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第四十一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
262、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
263、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四十五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四十六條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
264、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1992 年10 月 1 日77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2號(2022 年 修正)第四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第五十
265、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第五十一條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 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1992 年10 月 1 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 號
266、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 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
267、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2012 年4 月 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8 年 修正)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268、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995 年1 月 1 日7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 年修正)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
269、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
270、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2002 年9 月 1 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 號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271、,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對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2012 年4 月 28 日79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二、職業病預防法有關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
272、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8修改)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
273、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
274、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
275、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002 年5 月 1 日8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8修改)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
276、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2002 年5 月 1 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77、令第 6 號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 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78、(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職業病診斷有關資料。第二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督促
279、用人單位提供。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2021 年1 月 4 日81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三、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
280、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 號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 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 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 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
281、作業分級第 3 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
282、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283、1.日最高氣溫達到 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 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6 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 3 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 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2012 年6 月 29 日8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 號(二)在高溫天氣
284、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第
285、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
286、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
287、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2012 年6 月 29 日83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四、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88號(2021 年 修正)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
288、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
289、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
290、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2009 年8 月 27 日84勞動
291、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 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
292、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995 年月日六、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標題及文號類別條件補償標準執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2012 年 修正)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008 年1 月 1 日勞動者提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
293、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85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標題及文號類別條件補償標準執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2012 年 修正)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294、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008 年1 月 1 日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95、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濟補
296、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86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類別條件補償標準執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2012 年 修正)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
297、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2008 年 1 月 1 日(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
298、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008 年1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 號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008 年9 月 18 日最 高 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 號第四十
299、八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1 年1 月 1 日87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七、醫療補助費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2010 年 修正)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
300、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
301、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004 年1 月 1 日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 354 號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1996 年10 月 31 日八、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 193 號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準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 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
302、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準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 1-3 人的(含 3 人)據實發給,3 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后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2004 年9 月 1
303、 日88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 193 號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低于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 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 311 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今后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時沖減。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后,撫恤金另加 50 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 40 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
304、加 25 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另加 25 元。2004 年9 月 1 日九、職工非因工負傷、死亡等相關待遇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公布試行第五章 關于疾病、非因工負傷、非因工殘廢待遇的規定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
305、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 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應按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
306、工資。第十九條 工人職員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而退職者及退職養老者,本人仍得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繼續享受疾病醫療待遇至死亡時止。第二十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除領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本人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外,其他勞動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第二十一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者,須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如當時無法取得上項證明,須由工會小組長或小組勞動保險干事證明,始得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病愈復工時,應取得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能工作的證明。1953 年1 月 26 日89第六部分:勞動保護與補償十、禁止使用童
307、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 號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1 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 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 14 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
308、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002 年12 月 1 日十一、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 21 號1.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吸收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勞務派遣工應首先選擇參加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委員會中應有相應比例的勞務派遣工會員作為委員會成員。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
309、加用工單位工會。2.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接受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等的責任與義務。3.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工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協商確定。4.勞務派遣工會員人數由會籍所在單位統計。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包括委托用工單位管理的勞務派遣工會員,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統計,直接加入用
310、工單位工會的由用工單位工會統計。5.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牽頭、由使用其勞務派遣工的跨區域的用工單位工會建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不符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會聯合會的規定,應予糾正。6.上級工會應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指導和幫助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工會做好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和維護權益工作。2009 年4 月 30 日90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勞動用工一、靈活就業扶持政策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 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是勞動者就業增收的重要
311、途徑,對拓寬就業新渠道、培育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作用。為全面強化穩就業舉措,落實保居民就業任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支持靈活就業作為穩就業和保居民就業的重要舉措,堅持市場引領和政府引導并重、放開搞活和規范有序并舉,順勢而為、補齊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強化政策服務供給,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激發勞動者創業活力和創新潛能,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全力以赴穩定就業大局。二、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一)鼓勵個
312、體經營發展。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詢、注冊服務。引導勞動者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選擇經營范圍。鼓勵勞動者創辦投資小、見效快、易轉型、風險小的小規模經濟實體。支持發展各類特色小店,完善基礎設施,增加商業資源供給。對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稅收優惠、創業補貼等政策支持。(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增加非全日制就業機會。落實財政、金融等針對性扶持政策,推動非全日制勞動者較為集中的保潔綠化、批發零售、建筑裝修等行業提質擴容。增強養老、托幼、心理疏導和
313、社會工作等社區服務業的吸納就業能力。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政策支持,對就業困難人員、離校 2 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從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三)支持發展新就業形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加快推動網絡零售、移動出行、線上教育培訓、互聯網醫療、在線娛樂等行業發展,為勞動者居家就業、遠程辦公、兼職就業創造條件。合理設定互聯網平臺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鼓勵互聯網平臺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降低服務費、加盟管理費等費用,創造更多靈活就業崗位,吸納更多勞動者就業。
314、(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20 年7 月 28 日91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 號三、優化自主創業環境(四)加強審批管理服務。開通行業準入辦理綠色通道,對需要辦理相關行業準入許可的,實行多部門聯合辦公、一站式審批。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無須辦理營業執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導勞動者規范有序經營。(市
315、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取消部分收費。取消涉及靈活就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建立公開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六)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落實階段性減免國有房產租金政策,鼓勵各類業主減免或緩收房租,幫助個體經營者等靈活就業人員減輕房租負擔。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閑置空間、非必要辦公空間改造為免費經營場地,優先向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加大對靈
316、活就業保障支持(七)推動新職業發布和應用。密切跟蹤經濟社會發展、互聯網技術應用和職業活動新變化,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對新職業的意見建議,動態發布社會需要的新職業、更新職業分類,引導直播銷售、網約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業形態發展。及時制定新職業標準,推出新職業培訓課程。完善統計監測制度,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統計監測指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八)開展針對性培訓。將有創業意愿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范圍,組織開展開辦店鋪、市場分析、經營策略等方面的創業培訓,促進提升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支持各類院校、培訓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更多組織開展養老、托幼、
317、家政、餐飲、維修、美容美發等技能培訓和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新職業技能培訓,推進線上線下結合,靈活安排培訓時間和培訓方式,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等負責)(九)優化人力資源服務。把靈活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招聘,送崗位進基層進社區,提供職業指導等服務。指導企業規范開展用工余缺調劑,幫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有條件的城市可選擇交通便利、人員求職集中的地點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組織勞務對接洽談,加強疫情防控、秩序
318、維護和安全管理。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范有序的求職招聘、技能培訓、人力資源外包等專業化服務,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負責)2020 年7 月 28 日92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 號(十)維護勞動保障權益。研究制定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關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引導產業(行業、地方)工會與行業協會或行業企業代表協商制定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工時標準、獎懲辦法等
319、行業規范。依法糾正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針對性地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部、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一)加大對困難靈活就業人員幫扶力度。2020 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自愿暫緩繳費。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及時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范圍。(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切實加強組織實施(十二)強化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把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作為就業工作重要內容,結合實際創新工作舉措,
320、加強規范引導,完善監督管理,促進靈活就業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用好就業補助資金和其他穩就業、保就業的資金,保障靈活就業扶持政策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同向發力、分工合作,堅持問題導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難題。(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加強激勵督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狠抓政策落實,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確保靈活就業人員便捷享受各項支持政策和就業創業服務。將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有關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和測評內容。對靈活就業政策落實好、發展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城市,優先納入創業型城市創建范圍。(中央文明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地
321、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四)注重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媒介,大力宣傳支持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傳自主就業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典型事跡。建立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積極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2020 年7 月 28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門關于做好當前農民工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人 社 部 發202061 號(三)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支持農民工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多種形式實現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支持政策對城鎮戶籍居民和農民工一視同仁。因地制宜發展零工市場或勞務市場,搭建企業
322、用工余缺調劑平臺。鼓勵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特色小店,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場地支持等政策。鼓勵互聯網平臺企業降低平臺服務費、信息中介費、加盟管理費等費用標準,支持農民工從事直播銷售、網約配送等新就業形態增加收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20 年8 月 6 日93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 社 部 發202156 號一、規范用工,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
323、任(一)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用工,積極履行用工責任,穩定勞動者隊伍。主動關心關愛勞動者,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逐步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推動勞動者共享企業發展成果。(二)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三)平臺企業采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臺工作的,應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
324、并對其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二、健全制度,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四)落實公平就業制度,消除就業歧視。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五)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引導企
325、業建立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報酬水平。(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動行業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督促企業按規定合理確定休息辦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七)健全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對勞動工具的安全和合規狀態進行檢查,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及時開展心理疏導。
326、強化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個別超大型城市難以一步實現的,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放開。組織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到應保盡保。督促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要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2021 年7 月 16 日94勞動用工法規政策白皮書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
327、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 社 部 發202156 號(九)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采取政府主導、信息化引領和社會力量承辦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職業傷害保障管理服務規范和運行機制。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平。(十)督促企業制定修訂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
328、和平臺算法,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并告知勞動者。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提出協商要求的,企業應當積極響應,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者申訴機制,保障勞動者的申訴得到及時回應和客觀公正處理。三、提升效能,優化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十一)創新方式方法,積極為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等,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便捷化的勞動保障、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咨詢服務,便利勞動者求職就業和企業招工用工。(十二)優化社會保險經辦,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模式,在參保繳費、權益查詢、待遇領取和結算等方面
329、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十三)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訓的權利。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優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加大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工作力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健全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完善職稱評審政策,暢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稱申報評價渠道。(十四)加快城市綜合服務網點建設,推動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居住區、商業區設置臨時休息場所,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難
330、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十五)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推動公共文體設施向勞動者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豐富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四、齊抓共管,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十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是穩定就業、改善民生、加強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各地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切實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各項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工作協同,將保障勞動者權益納入數字經濟協同治理體系,建立平臺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
331、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釋。2021 年7 月 16 日95第七部分: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 社 部 發202156 號(十七)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拓寬維權和服務范圍,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加強對勞動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勞動者理性合法維權。監督企業履行用工責任,維護好勞動者權益。積極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協商,簽訂行業集體合同或協議,推動制
332、定行業勞動標準。(十八)各級法院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加強勞動爭議辦案指導,暢通裁審銜接,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依法依規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各類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及其他專業化社會組織要依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糾紛調解、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十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督促企業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加強治理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各級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
33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要求,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社會輿論,增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榮譽感,努力營造良好環境,確保各項勞動保障權益落到實處。2021 年7 月 16 日二、靈活就業招退工、勞動報酬標題及文號內容摘要施行日期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 12 號一、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5 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30 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2.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