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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 4 月 22 日,世紀恒通有限召開股東會會議,同意范琳耘將其持有的世紀恒通有限 70%股權轉讓給楊興海,宋祖剛將其持有的世紀恒通有限 25%股權轉讓給楊興海,宋祖剛將其持有的世紀恒通有限 5%股權轉讓給楊興榮。2009 年 4 月 22 日,范琳耘與楊興海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宋祖剛分別與楊興海、楊興榮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上述股權轉讓事宜并約定轉讓價格為所轉讓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世紀恒通有限設立時,實際出資人為楊興海與楊興榮,其中,楊興海以貨幣出資 95 萬元,占出資額的 95%,楊興榮以貨幣出資 5 萬元,占出資額的 5%,范琳耘與宋祖剛僅是代楊興海與楊興榮持股。此次股權轉讓恢復
2、了楊興海與楊興榮法律上的股東地位,還原了世紀恒通有限真實的股權結構,由于楊興海與楊興榮是世紀恒通有限設立時的實際出資人,因此楊興海與楊興榮未向范琳耘與宋祖剛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根據發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記材料,2006 年 6 月世紀恒通有限設立時,工商登記股東為范琳耘和宋祖剛,實際出資人為楊興海和楊興榮,存在股權代持關系。根據范琳耘、宋祖剛、楊興海和楊興榮出具的書面確認,工商登記備案在范琳耘和宋祖剛名下的世紀恒通有限的出資額 100 萬元,實際上是楊興海和楊興榮對世紀恒通有限的出資,范琳耘所持世紀恒通有限 70%股權、宋祖剛所持世紀恒通有限25%股權為替楊興海代持,宋祖剛所持世紀恒通有限5%股權為替楊興榮代持。為解除上述股權代持關系,2009 年 4 月 22 日,世紀恒通有限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范琳耘將其持有的世紀恒通有限 70%股權(對應出資 70 萬元)轉讓給楊興海;宋祖剛將其持有的世紀恒通有限 25%的股權(對應出資額 25 萬元)轉讓給楊興海、世紀恒通有限 5%的股權(對應出資額 5 萬元)轉讓給楊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