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在出售住宅時涉及增值稅的繳納,增值稅的變化主要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別。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前,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對于北上廣深四大一線城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滿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滿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對于北上廣深四大一線城市,個人對外銷售購買不滿 2 年的住房以及購買滿 2 年的普通住房的增值稅征收標準與其他地區一致,但對外銷售購買滿 2 年的非普通住房需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 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本次增值稅政策調整后,隨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取消,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政策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