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股方面,香港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XV 部的概要—披露權益中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產生披露責任:i)首次持有某上市法團 5%或以上的股份權益(包括衍生工具)時;ii)權益下降至 5%以下(即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iii)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權益跨越某個處于 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如持有權益由 6.8%增至 7.1%,跨越了 7%這一水平,需進行披露);iv)持有須具報權益,且股份性質有所改變;v)持有須具報權益,及再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 1%的淡倉;vi)持有須具報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跨越某個處于 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vii)對正在上市的法團的股份、屬正在上市的股份類別的股份或屬獲得十足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股份的 5%或以上持有權益;viii)5%的披露界線下調(緊接在下調之后持有須具報權益)或適用于淡倉的 1%披露界線下調(緊接在下調之后持有須具報權益及須具報淡倉)。同時,對于在 A/H 兩地上市的公司,規定計算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時,“中國發行人的 H 股和內資股乃在不同的交易所交易,而且相關股份無法在交易所之間轉換。因此該等中國發行人的 H 股權益應繼續按已發行 H 股股數的比例計算,并與已發行內資股股數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