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財政部發布了《破產專業人員道德手冊》。
破產專業人員現有道德和監管框架概覽
《破產法》的規定為執行其規定奠定了一個有效的生態系統,該生態系統由四大支柱組成:
a) 審判機關(國家公司法法庭),審理公司破產事項;
b) 國際商業銀行,對破產專業人員和破產專業機構進行監管監督;
c) 破產專業人員,在《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和破產程序的有效運作中發揮關鍵作用IBC;
d) 信息實用程序(IUs),以電子方式存儲有關貸款人和貸款條款以及違約證據的事實。

除上述情況外,國際商業銀行所設立的紀律委員會和破產專業機構在確保知識產權遵守道德標準和行為守則方面也發揮著關鍵作用。
印度破產和破產委員會(IBBI)
IBBI是破產和破產制度基礎設施的關鍵支柱。它被設想為破產專業人員機構以及其他監管實體的監督員,負責該國的整個破產和破產程序。
它是IBC法律的保管人,負責根據需要合并和修訂法律,并對破產專業人員、破產專業機構、破產專業實體和信息公用事業進行監管監督。它還充當一個監管機構,通過破產和破產程序的條例來制定規范,但本身并不參與這一過程。
董事會主要履行3項關鍵職能:
1. 執行:為破產程序登記和管理服務提供者,并采取措施,通過教育、考試、培訓和持續專業教育,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專業發展和專門知識。
2. 準司法:對服務提供者的裁決,以確保其有序的成長、發展和運作。
3. 立法:為市場中介機構(服務提供商)和流程制定法規。
破產專業機構 (IPAs)介紹
投資促進機構是自我管理的專業機構,側重于發展破產專業人員的專業。IBBI對投資促進機構的運作進行監督,投資促進機構反過來規范破產專業人員的運作,并根據IBC監督他們的表現。
投資促進機構履行《國際商業慣例》規定的促進其權力的職能,包括:
1. 監管職能,如起草公開的并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詳細標準和行為守則;
2. 行政職能,如監測、檢查和調查成員,收集有關破產專業人員業績的信息;
3. 準司法職能,例如處理受害方的不滿,聽取對成員的投訴,并采取適當行動。
文本由@云閑 原創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數據來源:《印度財政部:破產專業人員道德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