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退市(摘牌)
退市又稱終止上市或摘牌(Delisting,Cancellation of
listing),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種原因不再繼續掛牌交易而退出證券市場的做法。
2 退市的分類
(1)強制退市: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持續上市標準被交易所宣布強制退市,俗稱摘牌;
(2)主動退市:原來在市場上掛牌交易的公司,經證券交易所批準,主動提出撤回上市(或終止上市)
(3)下市:上市公司轉為非上市公司,又稱為下市(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資產被非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收購,從而終止上市,是一種企業重組交易形式。

3 上市公司退市的特征
(1)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具有系統性。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制度體系,其包括退市決定權主體界定、退市程序、退市標準、退市后的公司股票流通交易以及投資者利益保護等相關規定和制度安排。這些制度規范構成一個規范上市公司退市行為的完整系統,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以及證券服務中介機構等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了退市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行為準則。
(2)退市涉及主體的多元性。上市公司在退市過程中,往往要涉及到許多主體。
從退市的決定權看,可能涉及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從退市的具體操作來看,則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服務中介機構、證券交易場所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從退市后的相關保障體系看,則可能涉及到投資者、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證券業協會等。因此,在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時,需要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
(3)退市啟動原因的多樣性。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多種多樣,如上市公司股票不再符合上市的條件或標準、上市公司出于戰略性計劃而主動要求退市、上市公司被非上市公司收購而喪失上市資格、上市公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解散或者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等。多樣的退市原因就需要在制定退市制度時進行全面考慮,使不同原因導致的退市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退市標準和退市程序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一整套制度體系,而退市標準和退市程序是其核心部分,其中退市標準是鑒別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退市的基本依據,退市程序則是對上市公司整個退市過程的行為規范。退市標準和退市程序的規范與完善有利于更好的保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利益,使退市制度得以有效實施。
4 納斯達克退市機制
納斯達克市場由全國市場和小資本市場兩個市場組成,現分別介紹如下:
(一)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持牌交易的公司維持上市資格的最低要求
其一,繼續上市標準1,標準2(對經營型公司要求):
(1)資產不低于4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不低于75萬股;
(3)公眾流通股市值不能少于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不能低于1美元;
(5)股東不少于400個;
(6)做市商不少于2個。
其二,繼續上市標準3(對發展型公司的要求:
(1)總市值不能小于5000萬美元或總資產不能少于5000萬美元,且總收入不能少于1500萬美元;
(2)公眾流通股不低于110萬股;
(3)公眾流通股市值不能低于15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不低于5美元;
(5)股東不能少于400個;
(6)做市商不能少于4個。
(二)納斯達克小資本市場掛牌交易的公司維持上市資格的最低要求
(1)凈有形資產達到200萬美元,或市價總值為3500萬美元,或凈收入(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最近三個財政年度中的兩年)達到50萬美元;
(2)股東人數達到300人(持股達100股或100股以上);
(3)公眾流通股數量不少于50萬股;公眾流通股總市值不少于100萬美元;
(4)買方報價不低于1美元;
(5)至少有2個做市商。
參考資料:劉讓武.<創業板退市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