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或地質勘查、勘測過程中臨時使用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城內空閑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3條規定:“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盡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薄凹茉O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p>

2.臨時用地年限
(1)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2)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3)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從批準之日起算。
想要使用臨時用地 需要經過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批 如果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 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后
使用人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我國臨時用地包括哪些
(1)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 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
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
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2)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 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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