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行業一派繁榮景象,其中,經過多次整頓后的信托業逐漸發展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最重要的子行業之一。那么,信托是什么意思呢?它與寄托有什么區別?本文將介紹信托的定義、特征及功能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信托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經訂立合同后的一項法律行為,我國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對信托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發起方;受托人作為托管方需要履行盡職義務,經營管理信托財產,受托人在我國是特指信托投資公司,由銀保監會審批準入并直接監督,是一種非銀行金融機構;受益人則是在信托項目到期后可以獲得收益的主體。
2.信托的職能
信托的職能主要包括:托管財產、提供企業另類投融資渠道、協調市場資源配置等。
3.信托的優勢和特點
(1)信托財產權與利益相分離
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信托的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權利的分離主要表現在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分離。一方面,信托的受托人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并以此為基礎來管理和處置信托財產;而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方也把受托人當作信托財產的法律主體。另一方面,受托人的所有權有嚴格的限制,受托人不得以自己的利益管理和處置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委托人根據信托手續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時,信托財產獨立存在。對于委托人,雖然信托財產原本屬于委托人的財產范疇,但是一旦交付給受托人,信托財產即獨立存在;對于受托人,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其他財產,若受托人對同一委托人既有信托財產的債權,又有其他財產的債務時,二者的債權債務不可以抵消;對于受益人,受益人只享有信托財產的的收益權,對信托財產不具有占有、管理的權利。
(3)信托具有有限責任
信托的有限責任是指受托人所進行的信托行為以信托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因為雖然產生了信托關系,但是受托人只具備管理權而不具有受益權。因此,在不違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若信托財產發生了毀壞,受托人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是因為受托人違反信托規定或者操作不當導致的損失,受托人需要用自有財產進行賠付。
(4)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
信托是以財產管理和財產轉移為目的,而不是進行短期的投融資活動,這就要求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與長期性,不會因為意外的出現而終止。當受托人出現意外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信托文件的規定指定新的受托人;當委托人不復存在時,委托人應繼續管理信托資產,直到信托目的達成。
4.信托與寄托的區別
(1)認定標準不同
寄托是普通法認可的一項制度,而信托當然是由衡平法院認可的。
(2)適用范圍不同
寄托只適用于個人財產,而信托概念則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財產。
(3)財產所有權不同
受寄托人只對某一特定財產享有所有權或只對受托財產享有特定所有權,而一般財產或一般財產所有權則仍歸屬寄托人,但信托法上的受托人則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5.信托與資管的區別
信托與資管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行機構、法律關系、監管機構、監督方式等方面,具體區別如下圖所示:

以上梳理了信托的定義、特點及優勢,分析了信托與寄托、資管的區別,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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