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在建筑行業已經做出了諸多探索,承包模式不斷推陳出新,本文將梳理當前主流的7大工程承包模式及其優缺點,以供參考。

1.EPC總承包管理模式
EPC總承包管理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其中E是指設計,P是指采購,C是指建設),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初步方案階段將整體工程以發包形式承包給相應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的設計、施工、采購、試運行方面的責任承保,最終為建設單位提供完善的工程項目。
優點:
(1)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2)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3)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托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
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缺點:
(1)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
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2)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3)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BOT模式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通過合同約定并授權另一投資企業來融資、投資、建設、經營、維護該項目,該投資企業在協議規定的時期內通過經營來獲取收益,并承擔風險。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司在此期間保留對該項目的監督調控權。
優點
(1)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2)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 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 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2)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3)可能 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4)在項目完成后,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5)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3.PPP模式
PPP模式的定義PPp模式源于英文Public一Private
PartnershipS,是指政府、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形式。廣義的PPP模式包含項目融資中所有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之間的合作模式,即無論在項目何階段,無論以何種形式,只要存在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的合作,都是廣義的PPP模式.狹義的PPP模式指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合作中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統稱,如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和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等。
優點
(1)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于 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2)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于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3)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4)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5)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 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6)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缺點
(1)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2)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3)對于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4.CM模式
CM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既是一種承發包模式,也是一種管理模式,最早由美國的Charles
B.Thomsen提出。是由業主委托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采用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即以Fast-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價利潤”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優點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縮短建設周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采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
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于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2)CM模式一般采用 成本加酬金 合同,對合同范本要求比較高;
(3)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5.業主委托管理承包商模式(PMC模式)
PMC模式指承包商受業主委托,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的策劃、管理和控制。業主可以委托一個管理承包商或分段聘用管理承包商承擔上述工作。PMC模式是一種新的項目建設模式,PMC承包商作為業主代表或業主職能的延伸,對項目實施全面和全過程管理。
優點
(1)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2)有利于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
(3)該模式可以對項目 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4)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于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 在高風險領域,通常采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缺點
(1)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2)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于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
(3)該模式通常適用于: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6.DB模式
DB是指Design and
Build即設計—建造模式,DB模式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以應有的細心和經驗對工程項目進行設計、施工管理與試運行(竣工驗收)。
優點: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2)責任單一。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3)有利于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4)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5)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缺點
(1)質量控制主要取決于業主招標時功能描 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
(2)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
(3)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
(4)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
7.DBB模式
DBB是指建設單位自行管理的設計(Design)-招標(Bid)-建造(Buid)的模式,由建設單位分別將設計、招標代理、咨詢顧問、施工建造和采購合同分別發包,是我國采用最廣泛的工程建設模式。
優點:
DBB模式的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1)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于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采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采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以上梳理了當前7大工程承包模式,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本文由@2200 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推薦閱讀:
epc模式和施工總承包模式、ppp模式的區別分析
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是什么意思?db模式和epc的區別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