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p>

2.建設用地分類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旅游用地、綠地、特殊用地。從土地權屬的角度出發,建設用地可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
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是用來建設住宅樓建設用地,按照全國土地分類,一級分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建設用地里面的二級分類就包括住宅用地。
(1)住宅用地
屬于建設用地范圍,而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
(2)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顧名思義就是建設交通設施和水利設施的用地。交通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及語言和圖文傳遞的行業,包括運輸和郵電兩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屬于第三產業。運輸有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五種方式,郵電包括郵政和電信兩方面內容。水利是漢語詞匯,意思是對水力資源的開發和防止水災。水利設施用地指用于水庫、水工建筑的土地。包括:①水庫水面。人工修建總庫容
10萬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積。②水工建筑用地。除農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溝渠、閘、壩、堤路林、水電站、揚水站等常水位岸線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3)工礦用地
指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在三級地類中,包括:①工業用地。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②采礦地。采礦、采石、采砂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③倉儲用地。用于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軍用設施
指使用于軍事目的的工程建筑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設備的統稱。軍用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軍用碼頭、軍用鐵路專線、試驗場、靶場、訓練場、通信樞紐和各種軍事基地等。
(5)旅游用地
指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占用的土地。
3.建設用地市場的分類
一直以來,由于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限制,以及我國法律對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這兩種權屬不同的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設置不同,在理論上本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被人為地劃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市場與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由于有法律做保障,并隨著國有建設用地流轉方式的逐漸完善,國有建設用地市場的運行日益規范、成熟,而對于集體建設用地,由于法律、制度的禁區限制,并不能進行公開的市場化配置,導致集體經濟組織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得不千方百計采取各種手段規避國家法律、培育集體建設用地隱蔽市場,例如小產權房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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