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債權
“債權”是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一種權利。如在買賣關系中買者有要求賣者交付出賣物之權,即屬于要求為一定行為的債權。在侵權行為中,受害人(債權人)請求加害人(債務人)賠償損害的權利,也是債權。

2.債權能否轉讓給連帶責任擔保人
(1)債權符合轉讓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連帶擔保人。
(2)需要不存在這幾種情形的才能轉讓:
1)沒有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債權信托投資風險大嗎
(1)盈利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
信托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如果通過貸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托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后,兩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托為例,房地產信托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托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托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托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并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托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以上就是有關于債權的定義及債權信托投資風險的全面梳理,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債權的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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