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mc模式
EMC模式始于上世紀70年代中期,率先發展于西方發達國家,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驗證后才逐漸被引入我國。EMC模式是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主要應用于建筑節能領域,其參與方主要為用能單位和ESCO。EMC模式是由ESCO與用能單位簽訂能源管理合同,通過提供項目改造全過程的綜合性服務,包括前期對待改造項目的節能情況診斷、設計節能方案、項目融資、節能改造和改造完成后的運營維護等,在改造完成后從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中回收投資成本,并取得適當的利潤。其本質是以項目經改造后減少的能源費用作為參與者的投資回報。

2.emc模式類型
(1)節能效益分享型
這是目前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的主流模式,是我國政府支持補貼的模式,常應用于建筑及工業領域,分享期限一般五年到十年不等。在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節能合約,由節能服務公司對用能設備或系統進行改造,并約定節能效益的分享比例。節能改造完成后,雙方共同檢測確認節能量,并計算節能效益,按比例共同分享。合約期滿后,節能設備移交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不再參與節能效益的分配。
(2)節能量保證型
在節能量保證型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改造合同,向用能單位承諾一定的節能量,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項目風險。等到項目施工完成,如果項目運行能夠達到約定的節能量,用能單位一次或分多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改造費用,節能服務公司從中收回成本獲得利潤;如果沒能達到約定標準,節能服務公司需要向用能單位補齊差額節能量相當的費用。
(3)能源費用托管型
在能源費用托管模式下,用能單位委托節能服務公司對其能源系統進行改造、運行、管理和維護,并支付一定的能源托管服務費給節能服務公司。合約期內,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能源系統各項費用,節約的費用將作為節能服務公司的利潤。項目合同約定托管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將改造后的能源系統交還給用能單位,未來節能收益歸用能單位所有。
3.emc模式與ppp模式對比
(1)PPP與EMC模式均藏“資金風險”。與一般工程類似,在承包工程項目時,照明企業承擔著包括前期工程款投入大、工程款價格變更、拖延不結算等風險問題。采用這兩種運作模式的照明工程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規模實力、資本魅力,才能預防項目運營資金風險,保證項目可持續、保質地完成。
(2)PPP模式與EMC模式各有利弊。EMC模式可降低企業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降低企業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EMC模式的弊端基本只能衡量節能效益,企業無法從項目衍生的其它收益中獲取利益。PPP模式可以解決LED照明項目的收益風險和融資難問題,但PPP模式的弊端是政府與合作公司在建設和運營項目時,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PPP模式越發成行業關注重點。EMC模式中企業和政府角色相對獨立,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主要從節能效果中獲得收益,與之相對,節能服務公司也是風險的承擔者;PPP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以PPP模式推行的照明工程中,政府與投資企業不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利益共同體,能夠解決項目收益風險的問題。雖然PPP模式目前仍然處于摸索階段,但國際經驗和其它領域的成功案例都表明,PPP將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或將成照明工程領域關注的重點。
以上梳理了emc模式的定義、類型及其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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