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權是什么
林權的概念最早源于1981年“林業三定”政策中的穩定山權、林權;可以定義為以森林資源所有權作為上位權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一系列下位權組成的有機體系,將有助于充分開發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同時是對將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法律承認,有助于保護森林資源的多重效益,從而促進森林資源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2.林權的類型
我國的林權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和集體林權。簡單說,就是國家的林權和村集體的林權。
(1)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
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國有森林的經營權,包括對國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范圍內的處分權等諸項權能。國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的國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該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經營權。
(2)集體林權
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享有林權。
3.林權流轉合同的內容
林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公開、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有利于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規定:
(1)林地、林木權屬無爭議;
(2)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3)流轉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內。
林權流轉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和住址。
(2)流轉雙方法人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3)流轉林權證編號,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宗地地形圖或示意圖、林地類型、林種、主要樹種等。
(4)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著物現狀。
(5)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6)流轉方式及用途。
(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8)合同期滿后森林資源存量及其它附著物的處置。
(9)雙方當事人其他權利和義務。
(10)違約責任。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12)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注意,流轉合同需1式5份。流轉雙方各執1份,發包方1份,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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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森林研究所:中國-歐盟林業生物經濟:評估與展望(39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