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什么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村地域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也就是集體建設用地位于農村的那一部分。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快速推進,城市建設用地資源日益稀缺,土地市場對集體建設用地需求進一步擴大,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價值日益顯現,目前各地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已經普遍客觀存在。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類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經營性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建設用地三類
(1)宅基地
是指集體內農民住房及周邊附屬設施,一般為非經營性用地。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組織按照一定標準無償分配給本集體成員的,用于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三種類型。
(2)經營性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具有生產性、經營性、服務性質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村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包括:經營行宅基地、商業用地、產業用地三大類。
(3)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建設用地
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建設用地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各種公益性設施用地。如:提供教育、醫療、交通、文化娛樂等服務、主要為村中小學、衛生站、村委會辦公室等。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申報流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項目立項——用地單位到區、縣發改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2)規劃審批——用地單位到區、縣規劃建設部門辦理項目規劃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
(3)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簽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協議,或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書面同意;
(4)用地申請——用地單位攜相關材料,向所在區、縣的國土資源分(縣)局提出用地申請;
(5)勘測定界——分(縣)局開具勘測定界聯系單,并根據規劃批準用地范圍勘測定界;
(6)審核報批——分(縣)局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7)核發證書——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分(縣)局核發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單位憑用地批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申請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登記,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8)上報備案——供地完成后,各分(縣)局應上報市局備案,并在(各)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系統《集體建設土地使用》中錄入有關供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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