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風險
中注協于2019年2月20日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企業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未能識別出該錯報而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

2.審計風險的特征
(1)客觀性
就現代企業的規模和業務量而言,注冊會計師要對公司發生的經濟業務逐一檢查,既不可能也不經濟。注冊會計師則借助抽樣方法開展審計工作,通過選取一定樣本量,實施審計程序,以樣本量的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會計記錄作為一個全面的結論。然而,盡管隨著數學的發展,審計界不斷優化著審計抽樣方法,但是不管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程序中如何有效的抽取樣本,增強樣本代表性,樣本始終是樣本,并不能完全代表總體。因此,只要審計工作中運用了抽樣方法,抽樣風險就一直存在,審計風險也就始終存在。
(2)可控性
審計業務的本質為鑒證業務,審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度?;诂F代風險導向的審計模型中,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是審計風險的兩種類型。其中,注冊會計師難以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控制,而檢查風險具有可控性與可預防性。在審計業務開展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通過對審計流程進行優化設計、提高審計程序的規范性、加大審計監管力度、做好審計質量審查工作,實現對檢查風險的有效管控。
(3)偶然性
審計風險的偶然性是針對注冊會計師在履行審計職能時的主觀狀態。發表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構成了審計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有意或無意狀態下發表了不恰當意見,都應認定存在審計風險。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故意發表錯誤的審計意見,任何控制措施都無法降低審計風險。
3.審計風險與審計失敗的區別與聯系
(1)本質不同
審計風險源自于不恰當審計意見產生的可能性,是一種尚未確定的事件。審計風險的結果也必然存在不確定性。而審計失敗是一種既定事實,即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已經產生,是確定性事件。
(2)主觀意愿不同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遵守審計準則是判斷其主觀意愿的重要標準。審計風險是審計過程中的非主觀因素導致,而非注冊會計師的主觀意愿;審計失敗側重于注冊會計師故意的主觀意愿。這也是界定兩者重要標志。
(3)形成的原因不同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于審計客體規模、業務量大小、審計技術和方法難以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審計人員能力有限性等客觀因素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的個人因素為:不嚴格遵守審計準則、故意不履行審計義務、故意給出錯誤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合謀、不嚴格執行審計程序等。
(4)導致的結果不同
審計風險并不一定以法律責任為存在前提。審計無法確保經審計后的數據絕對真實,要想完全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真實性是很難實現的?;诖?,注冊會計師在遵守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即便是給出的不恰當意見,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勤勉職責就不會承擔法律責任。而審計失敗產生后,開展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5)兩者的聯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允許將審計成本和時間控制在合理范圍以內的,注冊會計師可能會出于成本效益原則減少審計程序的執行,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審計風險增加。當審計風險的水平超過一定界限時,就會導致審計失敗的發生。因此,在特定條件的支持下,審計風險會被無限放大,最終造成審計失敗。而審計失敗不會在任何條件下轉化為審計風險。
以上梳理了審計風險的定義、特征及其與審計失敗的區別和聯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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