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數字貿易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的《Global Digital TradeI: Market Opportunities andKey Foreign Trade Restrictions》,其將數字貿易定義為“任何產業內的企業通過使用互聯網實現數據的流通,并完成貨物和服務的交易的商業行為”,但將例如電子書,或包含有電子化的音樂、影視作品的例如CD等實體產品剔除在外。
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數字貿易涵蓋了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貿易交易,可以以數字或實物方式交付,涉及消費者,企業和政府。也就是說,盡管所有形式的數字交易都通過數字技術實現,但并非所有數字交易都是以數字方式交付的。
2018年5 月美國國會研究服務中心發表的《數字貿易和美國數字政策》中,提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正式提出了“數字貿易”定義,數字貿易包含電子商務渠道和平臺以及相關服務,還有物理貨物的數字化對應品,包括數字內容服務提供者、數字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網絡社交平臺提供者和云計算服務提供者等
2 數字貿易類別劃分
經合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2017年3月發表的《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Version1》中并沒有對數字貿易給出明確的定義,而是從貿易的范圍、貿易發生的方式、產品的類別以及參與者四個方面建立了一個框架,來劃分跨境電子商務中哪些交易隸屬于數字貿易的維度。
數字貿易類別劃分圖中的第一環節是對范圍的劃分,即是否被包含于傳統的貿易統計中。第二環節是交易環節,稱為特質(nature),這個過程依托于數字化的國際第三方交易平臺,分為是否為數字訂貨(digitally ordered),是否使用數字交付(digitally delivered),以及是否采取了二者相結合的交易方式,這三者是“或”的關系。第三維商品的類別,包括貨物、服務、非貨幣性質的信息與數據。第四維度是交易活動的參加者,包括企業、政府、個人與非營利性機構,根據交易雙方角色可劃分為B2B、B2C和C2C等模式

3 數字貿易產業(行業)分類
美國商務部經濟局認為可以將數字相關產業的服務貿易視為全部數字化,作為數字貿易中數字服務的代理數據。USITC(2014)將以下產業視為全部數字化:
(1)金融與保險服務絕大多數通過互聯網;
(2)個人、文化與娛樂服務與數字內容產業交集較多,還包括醫療、教育等高數字密集度產業;
(3)專利費與許可費服務中很多涉及互聯網技術,包括復制、分發數字產品和服務。數字貿易標的多為知識或技術密集型,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
(4)商業、專業與技術服務是最大的數字化服務部門,包含的子分類會大量使用數字資源或是數字密集型
4 數字貿易與跨境電子商務的區別
浙江大學馬述忠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跨境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的范疇做了細致的劃分:
(1)電子商務以現代信息網絡為載體,而數字貿易以數字化平臺為載體。
(2)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是雙邊平臺,助力“買全球、賣全球”;全球數字貿易平臺是多邊平臺,通過匹配更多數字化工具和手段,助力“全球買、全球賣”。
(3)電子商務倚重的是信息通信技術,而數字貿易倚重的是人工智能、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
(4)相較于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的貿易標的還包括日益豐富的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化知識與信息。
(5)電子商務對應的是消費互聯網的普及與應用,數字貿易對應的是產業互聯網或工業互聯網的普及與應用,其中,產業互聯網反映的是平臺數字化的商業路徑,工業互聯網反映的是平臺數字化的技術路徑。
(6)相較于電子商務,數字貿易對消費者行為更加重視,服務于傳統制造業智能化和數字化轉型,通過消費端大數據的累積與應用,積極地反映消費者偏好
推薦閱讀:
《中國信通院:科技行業數字貿易發展白皮書(2020年):驅動變革的數字服務貿易(60頁).pdf》
《世界貿易組織:適應數字貿易時代:挑戰與機遇(英文版) (350頁)》
《艾瑞咨詢:2021年全球數字貿易白皮書(56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