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房公積金?
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的是國家機關、國企、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和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02年《條例》修訂本:指的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總的來看,住房公積金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為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另一方面是單位繳存的部分,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存儲在職工的個人公積金賬戶中。
從本質來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工資性質。
職工所在單位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工資比例為其繳存一部分住房公積金,也就是單位通過貨幣的形式將工資分配給職工,從而為職工住房購置提供幫助的目的,實質上也是另類的住房分配。
所以,住房公積金從本質上是單位長期繳存為職工購置房屋而分配的工資。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總的來說,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長期性、普遍性、專用性這幾個特點。
強制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城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必須為新錄用的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對于不按期、足額繳納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對于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互助性:住房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融通使用,將個人有限資金集中起來,形成規模效應,為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提供政策性貸款支持,形成職工間的互幫互助。
保障性: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職工住房,并可通過安全運作實現合理增值。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中心的管理費用之外,全部用于彌補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不足。
長期性: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每個城鎮職工參加工作后即開始繳存,直到退休銷戶歸還,其間只有符合條件才能提取或貸款。
普遍性:我國所有屬于城鎮在職職工,不論收入高低、是否有房,都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
專用性:住房公積金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專項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數據來源:《【研報】房地產行業專題報告:住房公積金制度(8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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