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地產稅收?
關于房地產稅收的概念,國內學者在具體闡述上存在不同看法與分歧。有的學者主要從稅收的基本含義出發,對房地產稅收進行了定義。例如,王睿等人認為房地產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依法從房地產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取得的國民收入,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房地產經紀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有的學者從稅收的一般性和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出發,對房地產稅收的概念進行闡述。有的學者則主要是通過對住房稅收的基本內容進行闡釋來進行定義。例如,常莉認為,房地產稅是針對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所有、占有、開發、轉讓而征收的一種稅。
目前,學者們普遍贊同的一個闡釋方式,是將房地產稅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房地產稅既包括對土地本身及其所提供服務的課稅,又包括對土地附著建筑物、構筑物等土地改良物所課征的稅負,對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交易行為的課稅以及對土地的不正當利用進行課稅的稅賦。狹義房地產稅,又被稱為房屋稅或房產稅,是指單純以房屋或其產權、使用權交易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或以房產和地產的共生體為可以征收的稅賦。因此,嚴格說來,房地產稅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收種類,它是針對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在內的生產生活資料,以及對土地和建筑物進行改造,交易等活動征收的一系列相關稅種的統稱。
我國現行房地產相關稅收構成

2、房地產稅收政策(現行重要政策文件梳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1986年10月1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征收;由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計稅依據: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適用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2011年1月28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本市居民新購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下同)﹔非本市居民新購住房
計稅依據: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3)《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渝府令〔2011〕247號),2011年1月28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三無”個人新購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計稅依據: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適用稅率:獨棟、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均價3倍以下的,稅率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1.2%;“三無”個人新購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0.5%
(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渝府令〔2017〕311號),2017年1月14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三無”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其他同2011年版本文件
計稅依據:同2011年版本文件
適用稅率:“三無”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為0.5%;其他同2011年版本文件
(5)《陜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7年2月21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同國務院條例
計稅依據: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適用稅率:同國務院條例
(6)《陜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陜政發〔2017〕25號),2017年7月18日實施
征收對象/納稅人:同國務院條例
計稅依據: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適用稅率:同國務院條例
來源:國務院、財政部,中泰證券研究所整理
注:寧夏、北京、江蘇、山東、安徽、云南等省市均按照國務院《房產稅暫行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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