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簡稱為可轉債,一般是公司在需要融資時,發行的債券,在法律規定下,購買了該債券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的價格,或者一定的比例,申請轉換,完成轉換后,將不再持有債券,而是對應數量的股票,如果不申請轉換,也可以等待債券到期,此時發行人會進行回購,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還有另一種選擇是不申請轉換,也不等待到期,直接在市場交易。
可轉換債券不僅僅是債券同時也是還未轉換的股權,因此既不是單純的債券,也不能直接視為股票,而是復合的金融工具,作為債券時,持有者可以定期獲得利息,與一般債券不同,隨著公司股價變動,它還有升值的空間.轉為股票前,轉債能保障最低收益的利.息,在滿足條件時轉換為股票,在股價上漲時還能獲得收益。另一方面,公司合理利用發行條款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獲得所需資金,降低融資的成本。

2.可轉換債券特點
(1)從可轉換債券的概念來看,轉債可以看作是債券,也可以視作股票,債券和股票之間還可以進行轉變,債權也就變成了股權,而這一轉變的權利,掌握在投資者的手中。首先,可以直接視作為普通債券,但前提是在還未進入轉股期時,此時的可轉換債券,并沒有特殊的轉變功能,與普通債券相同,發行債券的公司,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持有人可以定期獲得收益。
(2)股權性,在轉股期,持有者可以自主選擇時機,在合適的時候,提出申請,支付一定的價格,將債券轉為股票,實行這一-轉變后,持有人身份發生轉變,享有的權利也會發生變化,不僅可以參與日常經營活動,還能夠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同時公司的股權結構也會因為債轉股而發生改變,因此可轉換債券也可以說是未來的股票。
(3)第三點是可轉換性,在轉股期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及何時進行轉股,這是明顯的區分點,正是這一特點,使得其票面利率會更低,因為債券除了本身的價值,還包含了隱含的轉換價值,利率低意味著融資成本也會下降。而選擇權利是屬于雙方的,不僅投資者可以選擇轉換時機,發行公司也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當觸發贖回的情況發生時,公司可以選擇是否實行贖回,以更好地促進轉債轉股退市。由于公司和投資者都有可以選擇的權利,可轉換債券的風險和收益可以有效平衡,如果進一步研究投資策略,利用套期保值的手段,投資獲得的收益會更加穩健。
3.可轉換債券發行條件
《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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