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作為政府、企業等債務人發行的有價證券,在金融市場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可贖回債券作為債券的一個種類,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經濟運行;那么可贖回債券到底是什么?它又有那些特征呢?下面的文章將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介紹。
可贖回債券的定義
可贖回債券(callable bond)就是從發行者角度看,一種內嵌看漲期權的特殊債券,即發行人有權利在既定的時間和市場條件下,依據自身融資需要提前從債券投資人手中贖回全部或部分債券,以保護債券發行人利益。所以發行人要獲得提前清償的權利,就必須在發行債券時以較高的初始收益支付這一權利。其中債券贖回價不一定高于債券的面值,有時也可能等于面值。

可贖回債券的特點
(1)當市場利率降低到比票面利率低很多時,如果可贖回債券發行人認為把債券贖回,然后按較低的利率重新發行債券對自己更有利,債券發行人一般倩況下會將債券贖回。
(2)當市場利率上漲時,可回售債券的持有人有權利將債券回售給債券的發行人,并且把所得資金用做其他投資,W取得更高的回報。由于這種權利對債券的持有人更有利,所W作為補償,債券的持有人通常愿意接受較低的票面利率。
(3)可贖回/可回售債券通常規定在債券發行的前幾年(鎖定區間)不能贖回,之后的贖回價格/回售價格通常是時間的遞減函數。
可贖回債券的分類
根據贖回方式的不同,可贖回債券可以分為償債基金式可贖回債券、選擇權可贖回債券和異常式可贖回債券。
(1)償債基金式可贖回債券是債券合同中規定,在債券到期日前約定一個或者多個固定日期,在這些規定的日期從企業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來償還債務,這種方式類似于有償債基金擔保機制的債券,通過抽簽方式決定償還債券的范圍,對債權人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減少企業債券的違約風險。
(2)選擇權可贖回債券是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債券發行人最普遍使用的贖回方式,它給了債券發行人足夠大的權利根據市場利率變化調整自己的負債結構,在美國市場上也以選擇權式的可贖回債券最為普遍。
(3)在用特殊事件發生旳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執行提前贖回的權利,比如債券的發行是為了進行某項工程,若工程因故取消,債券發行也就沒有意義,這個時候債券發行者可以行權保護自己的利益,這種方式就叫做異常贖回債券。
根據嵌入期權的類型,可贖回債券又可以分為巴黎期權式可贖回債券、歐式可贖回債券、美式可贖回債券與百慕大式可贖回債券。
(1)巴黎期權式可贖回債券即嵌入期權的類型為巴黎期權,這種債券一般為嵌有贖回權的可轉換債券,在債券發行的合約中規定,如果股票價格持續一定時間高于約定價格,則企業有權提前贖回全部債權以保護自身利益。
(2)歐式可贖回債券為在到期日前、保護期之后的約定日期,企業可以根據利率市場變化狀況考慮執行提前贖回策略,瑞士債券市場允許倒數第二個付息日執行提前贖回的權利。
(3)美式可贖回債券的特點是,在保護期之后到期日之前的任意交易日內,允許企業執行提前贖回的權利。
(4)百慕大式可贖回債券介于美式和歐式之間,規定在保護期滿后、到期日前,約定若干個日期(一般按月、季度、半年、年劃分),允許發行人執行提前贖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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