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2019-至今我國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回顧。
1、2011.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內容: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以下稱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覆蓋范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2016.12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
內容: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2)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
內容: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1)+(2)覆蓋范圍:飛機研發、制造、銷售企業
3、2018.09,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
內容: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并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主要覆蓋2015至2017年形成的留抵稅額,總規模約1148億元
覆蓋范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檔數控機床和機器人、航空航天、海工及船舶、軌道交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電力裝備、農業機械、新材料、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等、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電網企業。
4、2019.05,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內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比例為60%
覆蓋范圍:所有行業
5、2019.07,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內容: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先進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
6、2020.02,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內容:納稅企業可以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7、2021.05,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內容: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先進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
8、2022.04 2022.05,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內容:(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專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9、2022.04 2022.10,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內容:(1)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2)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0、2022.05,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內容:符合條件的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覆蓋范圍:制造業、科研技術服務、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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