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變更是什么
工程變更(EC,Engineering Change),是指對于工程資料發生變化的情況進行控制和記錄的工程管理方法。在實施工程項目規劃實施的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工程的需要,提出的要求,下達指令,并對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材料的數量及其他施工設計方法等任一部分的改變進行監督管理和數據記錄,統稱工程變更。
2 工程變更的內容和范圍
工程在建設工程中可能與實際建設不符合,需修改工程規劃圖,此時需進行工程變更申請,工程變更是承包人根據監理簽發設計文件及監理變更指令進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圍內各種類型的變更,包括合同工作內容的增減、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因地質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根據實際情況引起的結構物尺寸、標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13.1條款認為以下情況的改變為工程變更a.任意工作內容的數量改變;b.任何工作內容質量或特性的改變;c.工程的任何部位在標高、尺寸或者位置上的改變;d.被省略的工作內容,但交給合同主體外的其他人實施的除外;e.工程實施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f.永久工程建設所需的任意附加工作、生產材料、設備或服務。

3 工程變更的分類
(一)根據影響程度劃分
(1)重大變更:超過合同中約定的某一限額的有關建筑規模、標準以及設計、施工方案等內容的變更。如建筑基礎形式的改變、道路形狀的調整等。
(2)重要變更:在合同中規定的某一限額區間內的較大變更。如建筑物某層標高的改變,施工工序的調整等。
(3)一般變更:合同約定的某一限額以下的工作錯誤或工作遺漏。如保溫材料的替換以及施工現場作出的局部調整等。
(二)根據變更內容劃分
(1)設計變更:在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對設計圖紙任何部分的修改或補充都屬于設計變更。如設計錯誤的修改、業主對項目功能的局部改變。
(2)施工措施變更: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質條件變化、施工環境或施工條件的改變等因素影響,向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提出的對原施工措施方案的改變。
(3)計劃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因上級指令、技術因素或經營需要,調整原定施工進度計劃,改變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4)施工條件變更:由于實際的現場條件與招標文件中、施工合同中所描述的現場條件有出入或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為了使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要求承包商增加一些必要的工作來實現合同規定的條件而產生的變更。增加的工作必須通過變更令的形式實施。
(5)新增工程:新增工程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業主動用暫定金額,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建設內容。
(三)根據申請者劃分
(1)業主方變更:業主針對項目的功能、工期、外觀等方面進行調整或限定特殊要求引起的工程變更。
(2)承包方變更:承包方鑒于現場情況的變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設備限制,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或為了節約工程成本、加快工程施工進度等原因,或由于自身的失誤等原因,提出工程變更。
(3)設計方變更: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做出修改或完善而進行的變更。主要由設計遺漏、計算和畫圖錯誤、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各專業配合失誤等原因引起。
(4)監理方變更:監理方根據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質、水文、材料、運距、施工條件、施工難易程度及臨時發生的各種問題各方面的原因,綜合考慮認為需要的變更。
(5)其他變更:當地政府或者項目的受影響方提出一定要求而發生的變更。例如項目周邊的單位或個人受施工過程的噪音、粉塵等影響而發生變更。
4 工程變更的原則
(1設計文件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一經批準,不得任意變更。只有當工程變更按本辦法的審批權限得到批準后,才可組織施工;
(2)工程變更必須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格的科學態度,在確保工程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對于降低工程造價、節約用地、加快施工進度等方面有顯著效益時,應考慮工程變更;
(3)工程變更,事先應周密調查,備有圖文資料,其要求與現設計相同,以滿足施工需要,并填寫 變更設計報告單 ,詳細申述變更設計理由(軟基處理類應附土樣分析、彎沉檢測或承載力試驗數據)、變更方案(附上簡圖及現場圖片)、與原設計的技術經濟比較(無單價的填寫估算費用),按照本辦法的審批權限,報請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按變更設計施工;
(4)工程變更的圖紙設計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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