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性房地產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投資性房地產是以增值為目的或賺取租金或兩者兼有的一種房地產。當企業所擁有的房地產已經處于向外出租階段從而可以獲取租金或者企業持有該項房地產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該資產項目獲取增值后能夠對外出售從而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那么企業所持有的該房地產項目就是投資性房地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企業用于自身經營、有對外出租計劃但是還沒有付諸實際出租行動以及房地產企業中最終目的出于銷售獲利的屬于存貨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范疇。

2.投資性房地產特征
(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活動:
(2)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狀態、目的等方面區別與企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銷售的房地產。
(3)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計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3.投資性房地產范圍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3)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如企業將辦公樓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維修等輔助服務,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4.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方法
在核算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成本時與所選擇的計量模式無關,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將取得成本作為最初計入賬面價值標準。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一般包括從其獲取時開始至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這整個期間內實際發生的一切必要合理的真實支出。對于房地產項目在使用過程中轉變持有目的時,資產性質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企業持有的自用房地產在使用過程中轉為對外出租或以增值為目的,在未轉換之前必須按照資產實質確認為固定資產,轉換持有目的之后才能將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對于企業自行建造的,在其進行最初確認時,其在建造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自然災害等非正常性損失不包含在初始成本中。
在后續計量中,投資性房地產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兩種模式中選擇一種。
(1)選擇歷史成本進行后續計量時,基本處理方法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基本類似,需按月進行折舊或攤銷,在一定期限內其賬面價值會隨著折舊或攤銷的提取而不斷減少直至為零,確定發生減值時,應根據所計提的減值準備進行相關處理,且按規定在日后會計處理中對于已經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允許再次轉回。此外在成本模式下,當企業自身條件符合公允價值計量且有意愿轉為公允價值模式時,可以選擇轉為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并在財務報告中進行批露,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
(2)選擇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時,活躍的資本交易市場是取得相應公允價值的前提。與歷史成本模式完全不一樣,無論是折舊攤銷,還是減值處理,在公允價值模式中都是不存在的,而是根據公允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收益或者損失,對其賬面價值進行相應合理的調整,且根據規定,企業一旦選擇公允價值計量,日后不再被允許轉回成本模式。
以上梳理了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特征及計算方式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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