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在供應鏈金融方面也是陸續出臺了眾多政策,下面是對這些政策的一個簡單梳理。
2017.3.29《關于金融支持制造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創新發展符合制造業特點的信貸管理體制和金融產品體系:優化信貸管理體制、大力發展產業鏈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動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完善制造業兼并重組的融資服務、切實擇優助強,有效防控風險。
2017.4.25《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年)》要通過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不斷豐富企業融資渠道,穩步擴大應收賬款融資規模,進一步優化企業商業信用環境,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發展。要向小微企業普及應收賬款融資知識,向應付賬款較多企業、供應鏈核心企業、大型零售企業開展宣傳培訓,加強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推廣;要動員國有大企業、大型民營企業等供應鏈核心企業支持小微企業供應商開展在線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發揮供應鏈核心企業引領作用;要優化金融機構等資金提供方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流程,提高企業融資便利度;要建立健全應收賬款登記公示制度,保障各方權利。
2017.10.13《關于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鼓勵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等建立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為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對接,發展線上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模式。加強對供應鏈金融的管控,提高金融機構、核心企業的風控水平。
2019.4.7《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減輕企業融資負擔,建立分類監管考核機制。
2019.7.11《關于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意見》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時應堅持四大基本原則:堅持精準金融服務、堅持交易背景真實、堅持交易信息可得、堅持全面管控風險。在加強供應鏈金融風險管控方面,文件做出了加強總體風險管控、加強核心企業風險管控、加強真實性審查、加強合規管理加強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等五方面要求。
2019.9.12《關于深入開展“信易貸”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通知》深入開展“信易貸”工作,是落實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暢通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良性循環。重點任務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查詢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易貸”產品和服務、創新“信易貸”違約風險處臵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出臺“信易貸”支持政策、加強“信易貸”管理考核激勵。
2019.9.29《商業保理術語》(征求意見稿):目的是建立中國商業保理業標準用語的術語集,形成商業保理行業內及商業保理業與其他行業間溝通交流的標準語言和通用語言,解決因缺乏術語標準引起的歧義和誤解問題,推進商業保理用語的規范化。
2019.10.18《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2019】205號:商業保理企業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將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的1%;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
2019.12.2《關于組織供應鏈領域重點合作項目推薦工作的通知》著力構建農產品供應鏈,全面推動制造與服務融合發展,創新發展流通供應鏈,支持融入全球“跨境”供應鏈,精準發力供應鏈扶貧。
2019.12.4《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健全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推進依托供應鏈的票據、訂單等動產質押融資,鼓勵第三方建立供應鏈綜合服務平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等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積極探索建立為優質民營企業增信的新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中小民營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研究推出民營企業增信示范項目。發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以市場化方式增信支持民營企業融資。
2020.6.3《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推動供應鏈信息平臺與商業匯票基礎設施互聯,加快商業匯票產品規范創新,提升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效率。支持對中小微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服務。支持產融合作,推動全產業鏈金融服務,鼓勵發展訂單、倉單、存貨、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產品,發揮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作用,促進中小微企業2020年應收賬款融資8000億元。加強金融、財政、工信、國資等部門政策聯動,加快推動核心企業、財政部門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完成系統對接,力爭實現國有商業銀行、主要股份制商業銀行全部接入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
2020.7.14《保障中小企業賬款支付條例》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2020.9.22《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支持核心企業簽發供應鏈票據,鼓勵銀行為供應鏈票據提供更便利的貼現、質押等融資,支持中小微企業通過標準化票據從債券市場融資,提高商業匯票簽發、流轉和融資效率。加強供應鏈票據平臺的票據簽發、流轉、融資相關系統功能建設,加快推廣與核心企業、金融機構、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應鏈平臺互聯互通,明確各類平臺接入標準和流程規則。
2020.10.23《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支持大型企業協助上下游企業開展供應鏈融資。依法合規發展企業應收賬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
2021.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正式對保理合同作出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保理合同”專章,對保理業務的性質、內容、形式、效力等進行明確,保理合同的合法性大大加強。
2021.3.29《關于進一步延長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實施期限有關事宜的通知》進一步延長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實施期限至2021年底。

來源:《盛業資本-科技賦能深耕產業供應鏈金融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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