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采購是什么意思
分散采購是指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現實需要由各部門或單位自行設立采購組織負責采購工作,以滿足生產經營等活動需求的一種采購模式。所謂分散采購,是相對于集中采購的責任主體與實施主體而言的?!墩少彿▽嵤l例》中對“分散采購”的界定為: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2.分散采購的優點
?(1)靈活自主快速高效:分散采購相當于把采購的權力下放到了下面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這樣一來,下面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采購的時候更加的靈活自主,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組織采購。并且自己組織采購的時候不會受到其它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影響,往往會比較快速高效。
(2)有利于分散采購風險:分散采購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選擇的供應商不會這么的單一,就算其中的一兩家出現了問題,其它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并不會受到牽連,整個公司受到的影響要小得多,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大大的分散了采購的風險。
(3)采購者與使用方相統一:分散采購是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自行進行的采購,采購過來的物資也是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自己使用。這種誰使用誰采購的方式,有利于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自行的把握自己的采購需求,會更加了解采購的物資。
(4)便于考核提高積極性:分散采購由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對自己進行的采購負責,責權明確,采購的過程當中取得了好的效益,其功勞是自己的,所獲獎勵也是自己的。采購的過程當中如果有什么失誤的地方,其責任也由自己承擔,有利于發現問題所在。采購的過程當中,哪些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做的好,哪些做的差,一目了然,有利于考核,也能夠提高各部門、單位或分支機構采購的積極性。
(5)形成競爭降低成本:分散采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競爭環境,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采購成本。選擇多家企業進行采購,供應商之間形成競爭,更容易讓供應商給予優惠。不會讓供應商形成獨家壟斷帶來的采購風險,供應商知道只有自己不斷的提高物資的質量,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采購的成本等,才有可能可以獲得更多的訂單。
3.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的區別
(1)從采購項目特征看。
列入集中采購的項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項目,一般采購單位都會涉及并需要采購,或者是一些社會關注程度較高、影響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務類項目。而列入分散采購的項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額標準以上的、專業化程度較高或單位有特定需求的項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
(2)從采購執行主體看。
集中采購,采購單位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單位不得擅自自行組織采購,其中部門集中采購可以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集中采購。而分散采購,采購單位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采購單位不需支付任何采購代理費用,而如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的,則需要按規定支付一定的采購代理費用
(3)從采購的目和作用看。
集中采購具有采購成本低、操作相對規范和社會影響大的特點,目的可以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優勢和政策作用,體現政府采購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則,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監管和對分散采購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購目的可以借助單位的技術優勢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專業優勢,可充分調動單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采購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實現政府采購不斷
擴面增量、穩步漸進 的工作目標。
無論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兩種執行模式,兩者互有優勢,可相互補充。但同作為一種政府采購行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都必須遵循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并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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