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發布中國人壽研究報告,其中對銀保監會近幾年來對壽險行業的主要監管政策進行了詳細匯總。
銀保監會近年來針對壽險行業的主要監管政策
2016.03《關于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中短續期產品進行定義,對銷售該類產品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要求,并對該類產品的年保費收入進行了限制,此外還要求保險公司停售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期存續產品,目的是降低期限短、高現價的帶“投機”性質的產品的保費規模,促進人身險回歸保障的本質。
2016.09《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監管框架,包括監管部門對人身保險產品實行事后備案和事后抽查管理、建立人身保險產品的退出機制、問責制、回溯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另外對萬能險的實際結算利率進行了限制。
2016.09《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下調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并對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提出比例要求,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
2016.12《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人身保險監管,規范萬能險業務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2017.05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134號文)規定年金險的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5年之后,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2018.01《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
2018.02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防范保險資產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2018.05《關于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19號文)嚴查違規開發產品,包括通過變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還的產品、異化產品設計形態使“長險短做”的產品、以營銷為噱頭的嚴重缺乏經驗數據的產品和通過設定不合理的理賠條件惜賠、拒賠導致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產品,不合規的產品需要在7月下架。
2018.07《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定義了個人代理人的含義及提高了個人代理人的準入門檻。
2019.02《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并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沒有進行執業登記、不具有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給予中介主體或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不得套取費用。另外保險公司每季度需向銀保監會報送中介渠道業務報告。
2019.04《關于堅決杜絕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自查力度并加強管理,禁止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2019.08《關于完善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制及調整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年金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由年復利4.025%和預定利率的小者調整為年復利3.5%和預定利率的小者,意味著市場將不在出現新的4.025%年金險。
2020.02《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規范分紅險市場發展,明確了演示利率上限,并將紅利分配比例統一為70%;完善非現場監測機制。


數據來源:《【公司研究】中國人壽-重振國壽提升整體實力壽險龍頭新起點-20200709[25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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