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購并舉
“租購并舉”概念的明確提出是201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議著重強調改變目前住房供應方式,建立多措并舉、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2017年以前的住房市場,重購輕租,購房市場交易火爆,房價“一路高歌”,而住房租賃市場除基礎設施不完善外,租客們也無法享有住房所有者的權利,因此租賃市場一直是住房市場的發展短板,基于此,政府率先提出推行“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租購并舉的定義是國家對有能力買房的人,支持其購買;對暫不具備買房能力或者是沒有意愿的人,支持其租房;対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補貼或是提供公租房,保障其住房權利。租購并舉是我國政府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推進構建多元化住房保障體系的最重要舉措之一。

2.租購并舉的特征
首先,租購并舉的核心特征在"并",兩個市場是聯動的而不是対立的,著重提出要保護租賃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培育、鼓勵和幫扶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機構化發展。其次,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從過去的"重購輕租"到"購租并舉"再到現在的"租購并舉",體現了住房租賃市場在實現"住有所居"方面發揮作用的重要性不斷加強。第三,租購并舉不強調房價的一時漲跌,而是強調對居民居住權益的保障。同時,租購并舉立足存量思維,注重市場運行機制,兼顧多種階層,聚焦解決問題。最后,租購并舉可與短期調控政策相結合,因城施策,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各項短期指標都能平穩。
3.租購并舉的目的
租購并舉的目的在于發展我國住房租賃市場,本義在于補上短板,解決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問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不是為了阻止人們買房,鼓勵人們出租房屋,而是為了補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滯后的短板,為人們提供一個包括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在內的,只是基于視家庭經濟情況進行租房或是購房的自由環境。
4.“租售同權”與“租購并舉”的區別
“租售同權”與“租購并舉”既是推進住房改革的有力舉措,也是實現房地產市場均衡發展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租售并舉是租售同權的必要前提,租售同權是租售并舉的必然選擇,租售并舉與租售同權住房改革的大力推進對穩定房地產租賃市場具有深遠意義。
(1)租售同權側重在“租”和“權”
租售同權在法律上的解釋如下:根據《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薄逗贤ā返?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p>
從以上兩個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包含的占有和處分權利,租賃權不具備,但租賃權卻可以實現人們對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使擁有房產的人們都同時享有房屋所附帶的社會利益和公共保障服務,而不是以房屋的所有權來確定是否享受權利,“租售同權”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
(2)租購并舉強調“租”與“購”同樣重要
租購并舉是對有購買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并鼓勵其購買商品房。對不具有購買的普通居民或者暫時沒有購買力的居民,鼓勵其通過租房來滿足居住的需要。
以上梳理了租購并舉的定義、特征及其與租售同權的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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