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前三季度,針對保險行業近年來粗放發展模式下暴露出的各種問題,監管持續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和規范力度。
2021年1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加強短期健康險如百萬醫療等產品的監管;
(2)對銷售行為作出更強的規范。
2021年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
(1)重點治理人身險在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和內部控制方面的亂象;
(2)開展自查自糾、監管抽查及有效整改。
2021年5月28日《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參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服務的通知》
(1)強化護理險業務經營風險管控;
(2)要求完善全流程的信息系統建設;
(3)規范項目投標管理;
(4)強調注重護理機構管理。
2021年6月2日《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城市定制型商業醫療保險業務的通知》
要求保險公司對定制醫保業務進行審慎評估,壓實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
2021年6月4日《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1)進一步完善財險公司監管流程;
(2)強化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
(3)規范財險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
2021年7月16日《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2021年8月11日《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針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理賠管理、信息安全等亂象頻發領域,重點整治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突出問題。
2021年9月13日《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以下六大條件:
(1)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
(4)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5)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
(6)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