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主要內容
據國內學者研究,新型智慧城市的主要內容如下
1、無處不在的惠民服務
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首先要體現“以人為本”,在建設中首要做的是創建廣泛覆蓋的惠民服務體系。詳細而言,包括互聯網+政務服務、智慧醫療、智慧教育、智慧社保、智慧養老等領域。進一步推動信息惠民,建立“一號、一窗、一網”政務服務體系,促進和居民生活密切聯系的公共服務信息化發展,健全與完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服務體系,推進服務均等化公平化。根據人口結構特點,提升基層服務能力,實現醫療衛生、教育、文體、養老、住房、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資源配置的及時調整和優化,將民生領域的短板欠賬補齊,令居民能夠充分享有社會發展的紅利,創建社區居民管理體系,令智能家庭得到更為全面的推廣,把家庭與公共資源以及公共設施相聯系,將家庭日常使用的電和水等資源的管理以及應用達到智能化,將消費終端以及銀行支付等支付依靠online線上以及線下途徑相結合,可以讓居民即使在家也能夠享受到多種多樣的社會公共服務,全面提高家庭的信息化水平。

建成無處不在的惠民服務體系,需要憑借大數據、人工智能、知識水平、移動互聯網等方式,創建良好的政府信息化等網絡工作,不斷完善政府各類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綜合數據庫的建設,在這一過程中,促使傳統政府向高效、智慧、務實、勤政的信息化政府發展,以服務對象的幸福感和獲得感為導向,梳理政府服務流程,提升信息惠民水平。
2、精準精細的城市治理
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城市管理要像繡花一樣精細”的方針,運用法治保障,做到精治與共治,創建出效率突出的大型城市治理體系。在建設新型智慧城市的過程中,城市治理的精準化精細化建設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深化城市網格化管理,完善市級管理平臺和市區街三級監督指揮體系。堅持社會共治,拓寬群眾參與渠道,建全傾聽群眾意見工作機制,完善和整合各部門各單位服務熱線,讓公眾、社會組織和企業在城市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通過利用各種信息技術優化政府決策環境,改善政府決策效率,把政府運作狀態虛擬化,成功達到政府實行職責以及舉辦活動進程的目的,不斷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具體來說包括智慧安監、智慧警務、智慧應急等領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余泥渣土受納場、危險邊坡、危舊樓房、地面坍塌、?;穬\、高層建筑消防等城市安全隱患的防范治理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健全社區網格化管理,強化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提升重點區域社會治安共管共治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建成統一應急機制,食藥監、安監、公安、應急等部門應做到信息共享與聯動,有效提升城市突發事件的響應時間與速度。通過整合城市數據資源,推動政務數據的不斷開放,基于大數據的宏觀決策能力明顯提升,不斷完善城市治理能力。
3、融合創新的產業經濟
智慧化的產業孵化體系,著力建設有工業互聯網應用創新中心,推動互聯網與各行業融合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與產品轉型提升,依托于先進的通信技術,首先著手于產業以及商業的大數據,全面發掘數據體現的商業價值,概括使用數據開采以及知識發掘的大數據技能,向企業等主體提供高水平的信息服務,促進信息消費的發展,實現信息經濟快速有序發展。
具體包括:打造創新平臺,營造互聯網創新創業環境;以“互聯網+制造”為重點,加快推進兩化深度融合;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發展工業互聯網平臺經濟;大力發展智慧城市產業,此為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產業,是與人的智慧、物的智能相關的產業,覆蓋了研發、生產、管理、消費、服務等多方面,最后創建出一種符合社會人民需要的智慧產品以及智慧服務。
4、低碳綠色的宜居環境
全面使用信息技術來管理城市資源,從而提高城市資源的獲得和控制以及轉換水平,針對城市發展面臨的急切、重大難題,重點推進環保、水務、土地、能源、交通、城管等領域智慧化建設,為城市發展提供扎實的基礎,做好規劃、環保、水務、交通、城管、氣象各領域信息共享,多規合一。在城市資源管理中,信息技術能夠起到支撐作用,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令城市水生態系統治理、城市交通運行、偏遠街道城市管理、大氣質量提升等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提升,最終實現城市低碳綠色發展。
具體包括:構建智慧化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智慧化水務管理體系;推動城市規劃建設智能化;創建立體化的能源檢測利用體系;構建綠色而快捷的智慧交通運輸體系;完善智慧城管體系。
5、智能集約的基礎設施
加強統籌和協作,強化集約共享,創建融合、高速、廣泛的信息傳輸網絡,建設出技術先進、結構科學、協調發展、綠色安全的云計算基礎設施體系,提升城市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實現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高效整合共享,全面支撐城市智慧化發展。建成統一的云基礎設施,城市信息基礎設施資源充分整合,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數據庫,實現城市功能整合,按需服務,創建全球最先進的一流信息港。交通、能源、給排水、環保、應急等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建設取得突破,城市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能被統籌管理。建立城市網絡空間安全保障與綜合治理體系,創建安全可控、健康有序的智慧城市網絡空間。
具體包括:建設泛在信息網絡;推進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管理體系;統籌開展云計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二、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模式
據國內學者研究,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設模式具體有以下四種,具體如下:
1、政府建設模式
這種智慧城市創建形式僅僅依賴于政府財政的投入,并不存在其余運營商,往往智慧城市創建的開始,該模式具有普遍性,政府就成為了唯一的投資者。由于這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能夠擔負創建智慧城市的全部任務,必須擁有巨大的技術以及財政能力,從最開始創建信息的基礎設施,一直到中期中心項目的投資以及管理,再到后期的運營與維護等,均憑借政府自身的力量而實現。該模式多被應用到社會服務方面的基礎性項目建設中,此類項目的運營商不愿意投資或預期盈利非常少,投資成本龐大,預期收回投資的時間過長,最終只能夠靠政府來獨自完成,進而實現智慧城市的有效發展。
該模式的優勢在于:在智慧城市建設中,各項目均由政府主導或自主控制。包括使用方式與經營方式,第三方運營商或其他市場力量均很少參與,政府無需在選擇運營商時而進行招投標、評選、中標等各項工作。由于這些過程并不簡單,因此必須花費很多時間,同時還要準備足夠的論證等,這些都是造成前期政府花費過多的原因。同時,智慧城市采用這種方法來創建,政府可以有效控制項目的每一個階段,能夠對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進行有效簡單,掌控各種風險,并采取有效地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發生。
但是該模式也有諸多不足之處,具體表現為:在整個建設的過程中,都需要政府進行投資,給政府的財政造成的巨大壓力,政府面臨著融資困難等問題,如果建設資金不夠充沛,建設項目有可能半途而廢,產生巨大的損失。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過程中,往往對技術與人才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智慧城市的建設需要云計算技術、大數據技術、互聯網技術的支撐,另外也需要精通智慧城市建設與運營的復合性人才,這些都會對政府單獨建設造成困難。
2、政府和運營商合作建設模式
這種形式是由政府和第三方經營合作創建的形式,與政府建設模式相比,該模式有顯著不同,但在該模式下,政府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過程中仍然占據主導位置。該模式要求政府在建設的最初階段,投入一定量的資金,開始創建整個項目,這也是后續經營商參與的基本條件,同時為經營商的后續創建和投資供給重要的信心等方面的支持,進而促進后續經營商可以成功完成項目的創建工作,運營商能夠在接手的過程中,快速與項目對接,開展各項建設工作。另外,相關政府部門應持續完善智慧城市建設方面的各項法規,為具體的建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與政策保障。智慧城市的建設的整體目標與規劃工作由政府部門承擔,以此而確保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始終保持正確的方向,不偏離各項目標。這將為后續運營商的建設與管理提供依據與思路。
該模式具有多種優勢,具體表現為:一是政府在這一過程中只需要在前期投入少量資金,無需要投入全部建設資金,合理緩和財政壓力。政府只要完成項目開始時各階段的工作,為運營商的切入創造必要的條件,令運營商擁有良好的建設基礎。二是在政府建設的過程中,其無需承擔過多的經營風險與運營風險。在前期投入中,政府的投資規模比較小,能夠創建的項目并不多,這些都是使政府無須擔負較大風險的原因,政府可以在保障與服務工作上投入大量的時間以及精力,為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提供保障。并且,政府還能夠擁有充足的精力來監督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的方方面面,杜絕運營商出現偏離建設目標的行為,幫助運營商及時化解與消除各種風險。三是使用這種形式創建智慧城市的各項任務,本質是可以促成雙贏,政府能夠借助運營商的力量而加快智慧城市的建設與發展,消除了自身在人才、技術與資金方面的風險。運營商可以掌握各個項目,通過建立付費等方法獲得一些利益和市場的收益。這種方法能夠使運營商產生更多的積極性,使得運營商能夠更為積極地投入到智慧城市建設的后期維護與管理工作中。
當然,該模式也有諸多不足之處,具體表現為:一是運營商承擔著智慧城市建設的后期工作,其在具體操作中往往還要再選擇商業合作伙伴,進而提高整個創建力量,促進各階段工作的實施,但是在進行商業合伙人選擇時,其需要面對更多的風險,如企業信譽、企業資質、企業風評等。其需要綜合評定企業,并就該方面投入一定的時間精力與額外成本。二是在智慧城市運營與管理階段,運營商投入的資金非常龐大,且在短時間內是無法回收的,投資周期非常長。很多運營商在后期無法長期支持,這些都給智慧城市的后期維護與運營等帶來不利影響。
3、BOT模式
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指的是在建設智慧城市時,政府采用協議的方式而就某一項目而對某一企業授予特許經營權,且將一定時期內產生的效益進行約定。通常,在特許經營期內,項目產生的效益由第三方企業或運營商所有,在特殊經營期后,項目的運營將轉交給政府,相應的效益也由政府所有。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模式,主要是因為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過程中,一些項目會耗費很多的人力、財力與物力,但是這部分項目又非建不可,因為很多其他項目的開展要建立在這些項目的基礎之上。所以,政府一定要采用BOT模式才能創建智慧城市。針對智慧城市建設中所涉及到的某個項目,政府采用協議的方式而將該項目的全部工作委托于某一企業,從最初的成立到之后一段時間的運營,企業可以完全掌控和管理這個項目,企業可以聯系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具備的特征提供給公眾服務,例如通過收費的途徑來獲得部分經濟利益,憑借這一利益而回收項目建設中投入的成本。
從政府方面看,BOT建設模式的優勢為:將建設過程中的某一項目全部轉交與某企業來負責,包括前期建設與后期運營。建設方需要承擔起項目的規劃、建設與運營等,整個過程中政府所面臨的風險得到最大限度地降低,它只需要給建設方提供多項基本服務。
BOT
建設模式的缺點,針對企業經營來講,因為政府將所有項目工作都委托給建設企業,建設企業要承擔起全部的風險,需要其自己克服內外環境方面的壓力。不僅如此,在建設企業所獲得的特許經營權期間內,能不能及時的收取成本產生了很多風險,項目能不能獲得收益是不能保證的。對于政府而言,在企業特許經營權到期之后,其需要做好項目的交接工作,能否順利完成移交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些都需要政府部門承擔。
4、運營商建設模式
運營商建設模式為在建設智慧城市的過程中,運營商會擔負起某個項目的規劃開發、建設完善、維護的責任,政府在這個層面上不需要承擔其他工作,但建設方要擔負著項目人力、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壓力。和社會公眾一樣,政府也被徹底邊緣化,在建設的過程中無需承擔任何工作,建設方獨自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與使用權。在該模式下,項目的建設、運營與管理等都是由運營商獨自承擔的,運營商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綜合運用多種社會資源,對于項目建設最大的支持,從項目的具體使用及特點入手,向政府或公眾收取一定費用,從而回收自身的投入成本,且在這一過程中獲取一定的收益。
該模式的優勢突出,具體表現為:一是運營商完全負責項目的建設,能夠自主選擇建設模式,不會被外部因素所干預,結合實際情況加大在人才和技術等層面的投資。不論是創建的前期部署,還是項目開始之后的運營等,運營商時刻都是自主化,獨立化的。運營商自行開展項目的部署和完善事項。當然不僅僅局限于這樣,運營商可以在自身利益的基礎上,更快的調節項目的開展速度等,從而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二是就政府方面來看,其將不再參與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工作中,與社會公眾一同成為了項目的消費者。這有效地緩解了政府建設智慧城市時的壓力,使得政府能夠投入更多地經歷來做好整體規劃工作。
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明顯的缺點,具體表現為:在建設工作中,政府處于項目建設之外,為完全游離的,無管理權與支配權,其只能夠依照運營商提供的途徑與方法而使用項目,且還需要向運營商支付一定的費用。此外,公眾與政府一樣,也處于被動狀態下,甚至要支付更高昂的費用,基于市場價格而獲得項目的使用,這使得該項目為公共服務的功能喪失。
三、新型智慧城市市場規模
我國新型智慧城市發展迅速 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據相關機構數據,2017-2020年我國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進展快,市場規模由7562億元增長至9460億元。據預測,2021年我國新型智慧城市市場規模將會突破10000億元至10727億元,且預計2020年市場規模將會進一步增長,增長至119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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