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擔保業從起步至今已歷二十余年,隨著國家對中小企業融資政策傾斜度與扶持力度加大,擔保公司所占比重將會不斷增大,其所起的作用也將愈加明顯。而對于這一行業的監管,國家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相繼出臺了一些文件對擔保行業進行法律監管
200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
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
2010年3月銀監會等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2010年4月財政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
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2010年9月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2010〕75號)
監管部門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機構引發群體事件的;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破產、解散或被撤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重大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況。
2010年9月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77號)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注銷等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2010年9月銀監會《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6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蚪鹑诠ぷ魅暌陨?,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2010年9月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0〕80號)
各地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上一年度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時將統計報表的電子文檔通過當地銀監局經銀監會內網轉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0年11月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99號)
國有獨資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010年11月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00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就本年度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和融資性擔保業務情況披露下列信息:承保情況、代償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準備金情況、集中度情況、放大倍數、業務質量和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整改的情況。
2010年11月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01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規范項目受理、評審、審批、簽約承保、保后監管、代償、追償等全部業務環節的工作流程、操作規則和運行機制;項目評審人員不得少于2人。項目評審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017年8月國務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
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2018年4月銀保監會等七部委《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制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四項配套制度。
2019年10月銀保監會等九部委《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
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為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住房置業擔保業務權重為30%,住房置業擔保業務僅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

以上梳理了擔保行業相關政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政策解讀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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