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盤活存量資產
盤活存量資金主要是指要激活社會各經濟主體沉淀的閑置資金,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從而在流動和交易中發揮資金的優化配置功能,以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緊張的問題。廣義的存量資金主要包括:中央銀行的貨幣存量、商業銀行體系的信貸資產、地方政府的財政及融資平臺資產、各類社會機構及民間資本。

2.盤活存量資產的意義
(1)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滯后、產業結構和融資機構的深層次矛盾逐漸凸出。在社會融資規模和貨幣投放增速放緩的情況下,只有通過盤活銀行體系、融資平臺的沉淀資金和社會閑置資金,才能改變目前信貸資金過度集中于房地產行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壟斷行業及產能過剩部門的不合理狀況。利用盤活的信貸資金調整資金投向結構,重點扶持第三產業中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小微企業以及“三農”、安居工程等項目,為經濟及產業結構的轉移升級提供堅實的資金基礎。
(2)通過盤活貨幣存量、調整銀行信貸結構,可以提高貨幣流通速度,利用市場機制來配置金融資產,實現金融資產持有者和風險的優化配置,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也有助于銀行從原來一些資產周轉速度比較慢的資產中解脫出來,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重新配置其資金,實現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
(3)盤活銀行存量資產和地方融資平臺的信貸資產,可以緩解銀行流動性壓力、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避免影子銀行風險的累積。利用市場化融資方式,在資本市場進行交易和轉讓,可以分散風險、按市場供求定價,提高存量資產流動性的同時,達到資金的優化配置效果。
3.如何盤活存量資產
(1)落實財稅金融政策
落實落細支持基礎設施REITs有關稅收政策。對符合存量資產盤活條件、納稅金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各級稅務機關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指導企業依法依規納稅,在現行稅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盤活存量資產。支持銀行、信托、保險、金融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融資,解決負債久期與資產久期錯配等問題。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積極向有關金融機構推介盤活存量資產項目。
(2)積極落實項目盤活條件
針對存量資產項目具體情況,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對產權不明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產權關系,完成產權界定,加快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對項目前期工作手續不齊全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加快履行竣工驗收、收費標準核定等程序。對項目盤活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探索制定合理解決方案并積極推動落實。
(3)有效提高項目收益水平
完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依法依規按程序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推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建立健全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對整體收益水平較低的存量資產項目,完善市場化運營機制,提高項目收益水平,支持開展資產重組,為盤活存量資產創造條件。研究通過資產合理組合等方式,將準公益性、經營性項目打包,提升資產吸引力。
(4)完善規劃和用地用海政策
依法依規指導擬盤活的存量項目完善規劃、用地用海、產權登記、土地分宗等手續,積極協助妥善解決土地和海域使用相關問題,涉及手續辦理或開具證明的積極予以支持。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對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確需調整相關規劃或土地、海域用途的,應充分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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