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品價格的形成機制
藥品作為一種商品,從其生產到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過程比較繁瑣,而且藥品的定價必須以其成本和使用經濟價值為基礎,并且其價格還受政策、市場結構、供求關系等因素影響,多重因子構成了復雜而龐大的藥品產品價格體系。
在市場機制條件下,相關的利益主體會經過一系列的協商,確定相應的藥品支付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價格是多方協商共同確定的,任何一個單獨的利益體都沒有能力也無權進行定價,只有投標權。最終的“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可以由醫療保險部門、醫院和藥品供應商協商確定。所以市面上的藥物最終價格都是層層加成完成的。
在我國藥品行業,相關藥品產品價格的形成要經歷多個環節,具體舉例來說包括生產環節、招標環節、采購環節、流通環節和銷售環節等等。并且,在以上環節當中也會有諸多利益相關者會對定價極為關注,不同利益方的博弈最終會令藥品價格遠超其自身價值°。也因為這個原因,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引入了干預機制和市場機制,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藥品價格。
二、我國藥品定價的方法
目前,我國主要采用分類定價的方法對藥品進行定價。對于基本醫保目錄登記在冊的藥品,一般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使用成本加成手段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定價,此手段主要以產品的生產成本作為最基礎定價依據。
現在 還未出現較為全面的準確衡量判斷藥品產品生產成本的手段方法。并且,一部分藥品生產商為了追求利益,往往會在藥品出廠時抬價,而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由于掌握信息有限,所以對其成本的判斷難度較大,甚至只能單憑生產商提供的信息作為判斷依據和參考。也因此,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令定價進一步被抬高,甚至遠超產品的生產成本。
當前,我國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利用市場定價手段對新上市藥品及獨家藥品進行定價。為了提高藥物市場的活力,鼓勵制藥企業加強藥物研發,生產創新藥物。政府在藥物定價方面給予制藥公司很大的自由,允許他們獨立決定創新藥物的價格。
在藥品采購價格方面,我國的藥品集中采購政策是從西方的GPO采購模式引薦過來的,即”集團采購組織”。醫藥價格的直接控制以及藥品的集中采購是控制醫藥價格的兩種新模式,這兩種模式均以政策經濟學和衛生經濟學作為理論基礎。認為藥品價格政策的失靈主要后果是藥價虛高、藥品市場的反價格競爭以及低價藥的退出。

三、美國藥品定價制度
美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在美國,藥品價格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改變,藥品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所控制,政府不制定也不采取直接的方式來控制藥價而在市場調配的過程中,藥品企業的壟斷和非公平的競爭是通過法律得以控制和解決,其中最主要的藥品定價反壟斷規制的法律是The
Hatch-Waxman Act法案規定,只要符合FDA的有關規定,仿制藥廠商可以憑借相關規定在專利侵權案中獲得豁免權。
在專利的有效期內,仿制藥企業為了盡快使得該藥品進入市場同原專利藥展開競爭,可以對該藥品進行生產研發,并不會被判定為專利侵權行為。在美國,醫療保障模式是以私人醫療保險為主,公共醫療保障為輔的混合型醫療保證體系,這是其藥品定價受市場影響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國的醫療保險公司數量較多,他們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由競爭,他們同醫院企業的談判和磋商形成了美國現階段的藥品價格體系,有序的競爭對藥費控制做出了極大的貢獻。
四、英國藥品定價制度
不同于美國的自由定價方式,英國的藥品價格政策受制于其政府和國家衛生部門,政府和相關部門在藥品市場里掌握藥品定價的主導支配權力。英國民眾享受全民健康保險制度(NHS),是一種協議式的定價體系。該國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將醫療保障體系的藥品約束在內,成本加成定價法、加成控制、最高限價以及相關的補償措施是醫療衛生體系管控藥品價格所采取的一些列方法措施。
上述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不對非處方藥產生作用,不在其支付范疇之內。并且英國允許其醫藥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與其簽署相關協議從而受到政府的管控。
截至目前,英國90%的醫藥企業已經簽署協議加入該價格體系。最新的藥品價格管理體系規定,20%的藥品企業需要向政府提供企業全面的分析報告,以便英國衛生部門能夠更好的了解和掌握藥品市場的真實情況。英國醫療衛生部門通過監管藥品費用的變動,從而實現對藥品價格的控制,由此達到醫院企業以及醫藥行業的健康運行的目的。
五、德國藥品定價制度
德國為了控制藥品價格的上漲,其醫療衛生政策的制定與監管由聯邦德國衛生部負責。德國民眾花費在醫療衛生領域的費用是通過社會相應機構予以提供的,此種機構支付模式受到國家立法的支撐,具有強制性,即社會醫療保險模式,而上述由相應社會機構交付的保險費用由個人和單位(雇主)共同承擔。
在藥品價格制定方面,德國實行參考定價,即針對同一類型藥品的平均價格作為藥品價格調控的依據。在1989
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參考定價的法律——《藥物參考價格體系法案》,此后,參考定價制度在德國藥品定價方面不斷得到完善,比如在2011 年1
月頒布《藥品市場改革法》,以此用以解決固定標準下,同類效果的不同藥品價格敏感度減弱而導致其額外附加值難以體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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