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國家教育校外培訓政策
2021年4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指出義務教育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中小學生負擔太重,短視化、功利化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校外培訓機構無序發展,“校內減負、校外增負”現象突出。強調全面規范管理,嚴肅查處問題機構。
2021年5月《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十項舉措》,全面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教學管理、收費管理、違規處理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停止審批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2021年5月《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強調“不能讓良心的行業變成逐利的產業”,提出要:1)完善相關法律,治理各類不合規情況;2)加強預收費監管;3)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
2000年以來校外培訓重要政策匯總
2000年1月《關于在小學減輕學生過重負擔的緊急通知》學校不得占用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生上課,更不得收費上課、有償補課。
2000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文本圍繞“校外活動場所”治理規范展開,校外培訓機構的概念尚未明確提出,主要針對青少年宮和活動中心等政府興辦主體和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強調校外活動與學校教育相銜接。
2007年6月《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強調教育公平推進的“迫切性”。
2008年5月《關于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補習班”概念得到首次界定。
2010年7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
年)》1)明確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2)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規范各種社會補習機構和教輔市場。這也是首次在綱領性文件中明晰對校外輔導機構的規范和引導。
2015年9月《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明確處罰措施,切斷中小學及在職教師與校外培訓機構的聯系。
2017年5月《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外負擔,規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嚴格辦學資質審查,規范培訓范圍和內容”。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政策貫徹力度不大、治理效果甚微。
2018年2月《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主要任務在于:1)停辦整改無證無照無資質機構;2)嚴禁“超綱教學”和強化應試的教學行為;3)嚴查學校與教師不良教育教學行為。貫徹落實方面,各地政府相繼頒布本地區的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2018年8月《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1)教學環境: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 3 平方米,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
20:30;2)教師資質: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相關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3)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4)收費標準: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5)管理權限:下放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2018年11月《關于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機制的通知》1)違規機構查處:對無證開展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培訓及其他違規開展培訓的機構要堅決予以查處;2)審批和整改:教育行政部門重點做好學科類培訓機構審批,對于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較大的省份,制定符合實際的整改方案并加快整改進度;3)專家團隊:組建備案審核專家團隊,做好學科類培訓是否超前超標教學的認定工作;4)管理服務平臺:通過全國統一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全過程管理;5)強化在線培訓監管。
2019年3月《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民辦、公辦中小學同步招生,民辦中小學免試入學。
2019年7月《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學科知識培訓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數據來源:《K12學科類培訓從嚴治理,機構擴張和資本化道路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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