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鼓勵處方藥外流一覽
1、2017年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其內容及影響是推動零售藥房分級分類管理;統籌推進取消藥品加成、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等。
2、2017年4月19日衛計委、財政部等7部門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其內容及影響是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全部取消藥品加成。
3、2017年10月25日梧州市衛計委發布了《梧州市處方信息共享平臺藥店申報登記管理制度(試行)》,其內容及影響是梧州市20多家醫院和百家藥店接入處方共享平臺,推動處方外流。
4、2018年11月23日商務部發布了《全國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內容及影響是1.一類藥店可經營乙類非處方藥;二類藥店可經營非處方藥、處方藥、中藥飲片;三類藥店可經營非處方藥、處方藥、中藥飲片;2.明確門店執業藥師要求:1)一類門店至少配備1名藥師;2)二類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3)三類門店至少配備⒉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
5、2019年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其內容及影響是加速處方外流至零售藥店。
6、2019年3月1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其內容及影響是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開展自查。凡“掛證”行為,應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動中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7、2019年9月2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等9部門發布了《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實施意見》,其內容及影響是醫保定點藥店可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支付標準部分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醫保報銷。
8、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衛健委、廣東省藥監局等發布了《關于推動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供應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其內容及影響是1.零售藥店提供的慢病用藥范圍,新增17種談判抗癌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高血壓和糖尿病用藥⒉.參?;颊邞{處方到藥店購藥時只需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醫保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與零售藥店進行結算。
9、2021年1月1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零售藥房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其內容及影響是鼓勵統籌賬戶向零售藥店對接,進一步推動處方藥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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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益豐藥房-精細化管理之標桿再次騰飛劍指藥房全國連鎖巨頭-210720(27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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