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提出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是在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具體時間為二零二零年的六月二十九日,法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標準界定中小企業的主要依據是企業內部合同制的員工數量、企業總體的營業額等。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行業眾多,各行業的行情不一樣,對企業的經營規模要求也必定不一致。各行業中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也不一樣,在從業人員的數量、資產金額總數、營業額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為了能夠清楚確認經營規模分別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中型企業,2011年6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出臺,其中規定各行業劃型標準為如表所示。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件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