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的參與者主要有:①項目最終所有者,一般是政府;②投資者,即股東;③項目公司;④貸款人;⑤承包商;⑥供應商;⑦運營商;⑧包銷商;⑨保險公司;⑩其他參與者,如財務、法律、風險等專業的技術顧問以及工程監理人員等。
(1)項目最終所有者(項目發起人)
項目的最終所有者即項目的發起人,主要指該項目的發起方、倡導者、主辦方。在BOT模式初期,單指可以授予項目公司特許權的政府,目前則包含國家政府部門、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等可以授予特許權的所有部門或單位。由于只有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后,其才能真正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故稱其為最終所有者;之所以稱之為項目發起人,是因為其主要負責規劃并提出項目,而不負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這是BOT模式區別于其他融資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
(2)項目投資者
項目投資者是指對該項目進行資金投入的投資人,即項目的股東,項目投資者可以是某一個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個公司組成的投資聯合體。一般是通過具有競爭性的程序,選擇出具有一定融資能力的項目投資者,擁有項目發起人所給予的項目特許建造、運營權。項目投資者應該具備整個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各項能力,包括:擁有適當的資產、開展項目組織計劃、提供必要管理方法和技術支撐、合理安排融資、承擔一定風險等,這樣才能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能獲取一定的收益。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合規使用運營項目所包含的機器設備,定期進行保養維護,確保特許經營期結束后,能將一個可以正常運行的項目移交給項目發起人。
(3)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專門為項目的建設和運營而存在的,項目投資者是該項目公司的股東。項目公司與項目發起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負責項目的籌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等全部工作,直到特許經營期結束。項目公司作為項目籌資、建設和運營的主體,是區別于其他傳統融資模式的特別存在,其可以獨立經營,擁有簽訂各種合同與協議權利,同時也需要依法遵循相應義務的承擔責任。
(4)項目貸款銀行
在BOT模式中,貸款銀行是解決資金的重要角色。BOT項目通常規模比較大,投資者獨立承擔整個項目所需建設資金壓力比較大,再者資本回收期通常非常長,基于這樣的情況,項目投資者會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管理能力、項目強度等向申請銀行貸款。貸款銀行會預估項目的經濟前景、投資者的資金能力和經營管理實力,關注項目發起人給投資者提供的“特許權”,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但關鍵仍取決于項目發起人即政府的支持,多數為無追索貸款。

項目貸款銀行所關注的“特許權”主要有:
①允許項目公司開發、建設并經營項目,給予其土地使用權,以及獲取原材料的權利。
②項目發起人同意以一個固定價格購買該項目的產品或服務,或愿意保證項目的最低收益。
③當通貨膨脹時,項目發起人保證項目公司有權調整價格。
④項目所在地國家的政府保證項目公司的外匯自由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