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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資模式

目錄

BOT融資模式是什么

《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中,世界銀行明確定義BOT項目:Build-Operate-Transfer。它表示私營部門可以不用政府擔保等比較傳統的擔保方式,而是以可以預測到的自有資產和項目收益償還貸款。BOT模式特別允許私營企業運行本來應該由政府運營和建設的項目,例如收費的高速公路和發電廠等等,可以改為由私營公司進行募集資金、建設、運營、維護等,等到規定時間到期,政府就可以回收其項目的權限。

BOT項目融資是一種新型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方式,以英文單詞:建造(Build)、經營(Operate)和移交(Transfer)的首字母縮寫組成其簡稱“BOT”,代表著一個項目的完整融資過程。在我國,BOT模式是指政府與非政府項目公司簽署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協議,并授權項目公司締約方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公司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內,向設施用戶收取適當的費用,以回收項目投資、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費用,獲取合理收益;政府機構擁有此權利,對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監督和控制;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締約方的項目公司將基礎設施免費或象征性有償移交給政府機關。

BOT模式的定義如圖,在此模式下,政府可以控制提供給私人機構的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及價格,但必須保證私人機構有機會獲得利潤回報,政府與私人機構亦可在協議里商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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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資模式的特征

BOT是集投資、建設和經營為一體的的融資模式,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BOT模式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融資結構

傳統模式下,項目的建設資金來源主要是投資人以個人信用及名下的房產或企業作為抵押貸款,而BOT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無追索權貸款,即貸款僅以該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產生的收入來償還,項目投資者及公司股東不承擔貸款的償還責任,而貸款機構也無權追索該項目以外的資產及收益。

(2)特許期內私人機構擁有項目的經營權

在BOT模式下,允許私人機構在特許期內承擔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且經營權屬于私人機構,在運營期內可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向用戶收取一定費用來獲得利潤回報。特許經營期滿后,該項目移交給政府,其經營權由私有轉為公有。

(3)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實現風險分擔

BOT模式以政府與私人機構合作的方式讓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對于大力推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與資金不足之間的矛盾,從而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而在BOT模式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也轉移了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將面臨的諸多風險,實現了風險分擔。

(4)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相結合作用

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其民間資本的參與以及投標主體的激烈競爭也充分的調動了市場經濟活力,作為BOT模式下的投資建設主體亦是市場經濟的主體。而BOT模式下政府從始至終都擁有對項目的控制權,為政府的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5)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

在BOT模式下,私人機構為了降低風險,以獲得更大的利潤回報,通常會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在保證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設進度,加強對各承包商的溝通協調力度,從而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有效的控制投資成本[2]。

BOT融資模式參與者

BOT模式的參與者主要有:①項目最終所有者,一般是政府;②投資者,即股東;③項目公司;④貸款人;⑤承包商;⑥供應商;⑦運營商;⑧包銷商;⑨保險公司;⑩其他參與者,如財務、法律、風險等專業的技術顧問以及工程監理人員等。

(1)項目最終所有者(項目發起人)

項目的最終所有者即項目的發起人,主要指該項目的發起方、倡導者、主辦方。在BOT模式初期,單指可以授予項目公司特許權的政府,目前則包含國家政府部門、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等可以授予特許權的所有部門或單位。由于只有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后,其才能真正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故稱其為最終所有者;之所以稱之為項目發起人,是因為其主要負責規劃并提出項目,而不負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這是BOT模式區別于其他融資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

(2)項目投資者

項目投資者是指對該項目進行資金投入的投資人,即項目的股東,項目投資者可以是某一個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個公司組成的投資聯合體。一般是通過具有競爭性的程序,選擇出具有一定融資能力的項目投資者,擁有項目發起人所給予的項目特許建造、運營權。項目投資者應該具備整個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各項能力,包括:擁有適當的資產、開展項目組織計劃、提供必要管理方法和技術支撐、合理安排融資、承擔一定風險等,這樣才能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能獲取一定的收益。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合規使用運營項目所包含的機器設備,定期進行保養維護,確保特許經營期結束后,能將一個可以正常運行的項目移交給項目發起人。

(3)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專門為項目的建設和運營而存在的,項目投資者是該項目公司的股東。項目公司與項目發起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負責項目的籌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等全部工作,直到特許經營期結束。項目公司作為項目籌資、建設和運營的主體,是區別于其他傳統融資模式的特別存在,其可以獨立經營,擁有簽訂各種合同與協議權利,同時也需要依法遵循相應義務的承擔責任。

(4)項目貸款銀行

在BOT模式中,貸款銀行是解決資金的重要角色。BOT項目通常規模比較大,投資者獨立承擔整個項目所需建設資金壓力比較大,再者資本回收期通常非常長,基于這樣的情況,項目投資者會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管理能力、項目強度等向申請銀行貸款。貸款銀行會預估項目的經濟前景、投資者的資金能力和經營管理實力,關注項目發起人給投資者提供的“特許權”,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但關鍵仍取決于項目發起人即政府的支持,多數為無追索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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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貸款銀行所關注的“特許權”主要有:

①允許項目公司開發、建設并經營項目,給予其土地使用權,以及獲取原材料的權利。

②項目發起人同意以一個固定價格購買該項目的產品或服務,或愿意保證項目的最低收益。

③當通貨膨脹時,項目發起人保證項目公司有權調整價格。

④項目所在地國家的政府保證項目公司的外匯自由兌換。

BOT融資模式的優勢

(1)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BOT項目能更好的提升社會閑置資金(企業留存資金、銀行貸款資金等)利用率、拓寬使用社會閑散資金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對基礎設施投資的不足,有效降低政府財政壓力、減輕當地政府外債負擔。

(2)提高項目建設和管理效率

與政府直接投資的不靈活和低效率相比,為了實現特許經營期內利益最大化,BOT項目公司在設計、采購、施工、管理等多個環節科學引進先進技術,提高工程建設效率,有效控制造價成本,合理降低管理成本,相對縮短工期,增加有效營運期,提升運營收益業績,以盡可能短的時間收回投資成本,確保盈利。

(3)提升社會經濟效益

政府在基礎設施領域內擁有相對壟斷地位,通過BOT融資方式增加資金籌集渠道,引入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資源,解決政府財政緊張的難題,增強社會投資意愿,使一些亟待興建但又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基礎建設得以付諸實施,提高基礎設施業服務效率,加速經濟運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社會快速、健康發展

BOT融資模式成功的因素

(1)適宜的投資環境

國內的投資者或者本地投資者,對國內項目建設大環境有著極其豐富的經驗,但如果項目不在國內,則需要考慮項目所在地相關歷史文化、風土人情、法律條款、政治局勢等。

(2)政府的支持

BOT項目建設的首要條件是需要獲得政府審批通過,因此多數是政府亟待興建的社會服務性基礎設施,而民間企業建設項目多以盈利為主,兩者不免發生沖突,因此需要得到政府對民間企業有利的政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3)項目公司的能力

項目公司擁有全權管理整個項目生成經營管理權力,這個公司必須具備雄厚的財政能力、扎實的管理協調能力,一定的執行力,可以與各施工承包商簽訂切實可行的協議,并按組織設計施工,保證項目按時完工后順利進入運營管理階段。

(4)項目的可行性

項目發起人負責規劃并提出項目,提出項目所需的達到的基本要求,由項目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設計,如果施工建設前期發現方案有問題,尚可修改,但如果建設中途發現方案出現不可行因素(資金問題、技術難題等),將會對項目帶來不可逆的損失。

(5)融資能力

資金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視的,項目采用BOT模式的原因也是因為政府資金不足,需要拓寬籌資渠道。

BOT融資模式的衍生模式

有三種最基本的BOT模式,分別為:BOT、BOOT和BOO。

(1)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經營—移交)這是最基礎、最經典的BOT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管理權。因為沒有轉讓項目的所有權,BOT的私有化程度最低。

(2)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經營—移交),在項目完成后,政府允許項目公司在一定范圍、時期內的一定條件下,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還擁有項目的所有權,這是區別基本BOT模式的最大不同之處,由于這個原因,BOOT特許期一般比基本的BOT稍長。在特許經營期結束時,項目公司向政府項目免費移交項目。BOOT私有化程度稍高一點,屬于中間水平[2]。

(3)BOO

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經營),項目公司負責建設和運營,并且繼續經營項目,而不是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即擁有私有化),其主要目的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周期的角度,合理地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服務的質量,追求總成本降低、提高效率,從而降低項目產品和服務價格。BOO私有化程度最高,屬于最高級別的私有化。

演變的形式還有以下幾種: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均是標準BOT運作方式的不同演變。這些不同的模式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項目公司取得政府方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投資規模較大、建設周期較長且能靠項目自身運營收入彌補建設成本的基礎設施項目可以采用BOT運作方式[1]。

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

BLT(Build-Lease-Transfer,建設—租賃—移交);

BOL(Build-Operate-Lease,建設—經營—租賃);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經營—移交);

OT(Operate-Tansfer,經營—移交)。

BOT融資模式的運作流程

東道主政府與私人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允許私人機構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對某一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及運營,待特許經營期滿后,將該項目無償的移交給政府部門。BOT模式下的項目全壽命周期主要分為四個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建設階段、運營階段、移交階段。

(1)前期準備階段

在該階段下,首先研究確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設計規模及需要實現的目標,而后由相關部門審批確定該BOT項目是否立項。待項目立項后,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特殊情況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按照流程確定項目的開發投資商及建設方案,并進行合同談判、協商。而后,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與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與貸款機構、各承包商、供應商、擔保機構等簽訂相關合同。

(2)項目建設階段

在建設前期,項目公司組織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及審批工作,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并進行招標,而后組織采購、施工單位等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開展相關工作。同時,項目公司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協調監督管理,促進各方增強合同意識,確保項目的質量、進度等達到規定的要求。在此期間,項目公司應組織各單位協同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各方及時傳遞接收變更信息。政府部門可通過行使監督權對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把控,促進項目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意識,保證項目的完成質量。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公司組織相關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并進行竣工決算及資料的整理歸檔。

(3)項目運營階段

在運營階段,項目公司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向用戶收取一定費用來收回投資成本、償還融資貸款并賺取利潤回報。由于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經營方式受到政府部門的限制,項目公司要提高運營管理者能力及水平,制定有效的應對方案及組織流程,盡可能的控制運營成本以獲得最大的收益。項目公司自己或委托養護單位定期對基礎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產品的使用壽命和效率。

(4)項目移交階段

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公司根據協議規定將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機構,由指定的部門繼續經營和管理。在此之前,項目公司要處理好項目遺留問題,保證移交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合同要求,并且對該項目進行內部清算,確定資金負債及收益情況[1]。

參考資料:

[1]梅開秀.BOT+EPC模式下高速公路項目的風險評價研究

[2]王歡.BOT融資模式在職業學?;窘ㄔO中的探索研究[D].蘭州交通大學,2021.

[3]何瑩露.城市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風險管理研究——以南昌市麥園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為例

本文由@Y-L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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