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服務稅是國家數字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歐盟在2018年將數字服務稅作為一項暫時性的政策提出來,當國際稅收規則達成一致意見后數字服務稅也將退出歷史舞臺。但是在歐盟委員會提出該項政策后以北歐五國為代表的國家反對開征數字服務稅,原因在于征管成本太高,國家可能會收不抵支,所以數字服務稅被擱置。法國于2019年開始征收數字服務稅,此后部分國家陸續開始研究數字服務稅;與之并軌而行的OECD則致力于推進國際稅收協調工作,于2020年提出了“雙支柱”藍圖,并且期望2021年中在各個國家之間達成普遍共識。
數字服務稅的提出
在二十世紀末期關于信息通信技術對稅收制度的影響便已經開始展開研討,1996年在CFA組織的會議上進行了首次討論。由OECD、日本政府、芬蘭政府聯同歐盟委員會以及OECD工商咨詢委員會于1997年在芬蘭圖爾庫召開電子商務會議,CFA通過了《電子商務:稅收框架條約》,此次會議中CFA采納了一系列的方案提議也為即將在1998年召開的渥太華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奠定了基礎。
在渥太華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上,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共同商議討論了有關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計劃,各位部長對CFA發布的稅收框架條約中提出的“效率性、中立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確定性和簡易性、靈活性”等稅收規則予以背書。在渥太華會議之后,CFA的相關機構便開始展開對電子商務領域更深層次的研究,同時組織了國際組織,學界以及企業中的人員等成立了技術咨詢小組以方便開展相關的研究工作。
數字經濟發展的良好趨勢,使得各國政府逐漸認識到新的商業模式對于稅收制度的影響作用日益加大,部分國家稅基銳減。到了2013年,G20國家委托OECD對相關稅收規則進行研究,OECD也于2014和2015年分別發布了中期報告和最終的15項BEPS行動計劃,其中第一項就是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在最終報告中介紹了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為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新商業模式的出現對現有的稅收制度提出了不小的稅收挑戰,相關的國際稅收規則并不適用新的商業模式,但是他們不會導致獨特的BEPS問題,同時就這些挑戰提出了建議方案,比如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進行修改、引入“衡平稅”這一概念、按照預提稅處理、落實修改的轉讓定價指南以及繼續完善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則等應對之策,目的就是讓稅收征管地與價值創造地一致。
OECD于2017年4月12日公布了《國際增值稅/貨物勞務稅指南》,在該指南中提出了BEPS項目認可的解決跨境增值稅/貨勞稅(VAT/GST)的標準和建議方法,并且該指南經OECD理事會在2016年通過。2017年10月,OECD公布了《跨境銷售增值稅有效征收機制》,根據稅收中性原理,提倡各個國家的跨境交易優先使用消費地原則。
2018年3月,OECD發布《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2018年中期報告》,探討了數字經濟對稅收的影響、數字化商業模式的主要特點、各國的態度及其應對方案等。在報告中強調G20將會就國際稅收規則的推進發揮自己的作用,目標是在2020年就該問題達成一個國家間普遍認可的解決方案。該報告雖然沒有給出解決數字經濟稅收問題的最終方案,但是將各國對數字經濟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為了推進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稅收問題,歐盟于2018年3月發布了關于數字經濟稅收的一系列文件,認為當前的國際稅收規則沒能對數字經濟有效征稅,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經濟的增長,要求修改國際稅收規則,并提出了在歐盟內部適用的短期征稅措施建議—數字服務稅。
OECD于2019年發布一系列征詢意見,期望早日探索出符合國際稅收規則變化并且多方都認同的一套方案。1月份發布了政策說明,首次提出“雙支柱”解決方案。支柱一主要考慮實際聯系規則和利潤分配規則,以此為基礎來解決稅收管轄權在國家之間的劃分問題;支柱二則主要解決BEPS遺留問題。雙支柱方案重新分配了利潤歸屬和稅收管轄權,因此涉及到的稅收利益影響了多數國家,稅收利益減少的國家則對該方案不滿意。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稅收規則在國際層面盡快推進,所以OECD的支柱一方案融合了三個國家提出的三種方案,最后成為“統一方法”。在統一方法下產生了新的聯結度規則,市場國即使沒有物理常設機構,市場國依然有權對其享有稅權。10月份發布了對該方案的公眾咨詢文件。
2020年10月發布了“雙支柱”藍圖,其成果取得了巨大進展,支柱一確定了新的征稅權,將通過公式分配的方法將一部分剩余利潤分配給市場國,這項措施超越了只有建立物理常設機構才有征稅權的規則??偨Y如表3.1所示。
